常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 農村集體土地不可擅自用於商品房開發

常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案例]:某開發公司同某鄉合作開發了一塊屬於鄉級所有的農村集體土地,公司出錢、鄉政府出地,開發了100多棟帶大棚的二層“洋房”公開銷售,吸引了許多城市居民前去購買。集體土地可以進行“商品房”開發公開銷售嗎?

[分析]:這種“商品房”的開發及銷售均系違法行爲,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房屋銷售合同爲無效合同。其理由:(1)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佔用土地,如是農用土地轉爲建設用地的,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2)農用地的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應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依法辦理土地徵用、補償手續;(3)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爲國有土地後方可有償出讓,即交納入地出讓金;(4)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嚴禁市場銷售,城市居民購買農民房不受法律保護。

[王富利律師提醒]:(1)購房商品房一定要查詢該項目是否具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有了此證,表明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等四證齊全,此房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2)事先可到房地產交易所官方網上查詢,若網上未登記備案,則最好不要購買。

2、工業用地上建住宅最好別買

[案例]:前不久,王先生看中了市郊某工業園區內一棟獨門獨院“公寓式”小樓,價格低、環境好、距離市區又近,可一瞭解,此房

土地性質爲工業用地,房屋產權證是“辦公用房產權證”,不能按揭貸款,還無法遷入戶口。是買還是不買,王先生陷入了兩難之中。 ”的房屋,最好不要購買。第一,此房屋的土地性質爲工業用地,國家規定嚴禁在工業用地上開發建設除工業廠房、工業辦公用房、工業配套用房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公寓住房”出售。第二,雖然工業用地上可以建造不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可以辦出辦公用房的產權證,但和普通住宅產權證書完全兩樣,一旦消費者購買了此類房屋,日後將面臨諸多問題,如:銀行一般不予按揭貸款,無法公證、小孩上學,使用水、電、煤、暖氣等配套將全部按照工業用房的標準繳納,要比生活用房貴不少。

[王富利律師提醒]:購買商品住房土地用地性質不可忽視。工業用地國家規定使用期限爲50年,居住用地使用期限爲70年。此類房屋不享受住宅用地使用70年期滿自動續期的權利。

3、“鄉產權”房屋不受法律保護

[案例]:幾年前,劉女士在旅順北路購買了一棟180平方米帶大棚的兩層“小洋房”。最近,因生意需要,想貸點款,銀行卻以該房屋產權證不是國家法律認可、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房屋產權證爲由,不予以貸款。劉女士這才知道自己購買的樓房的產權證是鄉一級政府頒發的所謂“地產小產權證”的“鄉產權”。

[分析]:諸如此類的“大棚房”、“生態房”、“農業園”一般都是打着農業項目的旗號,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房屋,由於此類房屋所用土地沒有變性爲國有土地,沒有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

地出讓金,沒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因而無法辦出國家法律認可的、享有房屋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並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交易所)正式頒發、國家建設部統一印製的《房屋所有權證》。一是從法律角度講,“鄉產權”房屋不受法律保護。二是從日常生活講,“鄉產權”房屋不能公證、不能貸款、無法體現個人財產。三是周邊的配套設施不完善。

[王富利律師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房屋前要弄清楚土地性質,分清居住用地、工業用地和出讓土地、劃撥土地的界限,要弄清房屋所有土地性質是不是國有出讓土地,是不是商品住宅項目,有沒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不可聽信開發商諸如“可變更爲國有土地”、“可變更爲產權房”的承諾,因爲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要通過國土資源部門的層層審覈,有些集體土地變性國有土地還要經過省國土部門或國家國土部門審批,商品房經營用地還要經過招、拍、掛環節,所以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4、購買“合作房”、“聯建房”要慎重

[案例]:賀女士通過“中介”,相中了位於郊區附近一棟合作聯建二手“別墅房”,此樓獨門獨院、價格便宜、環境好,很快賀女士就同“中介”簽訂了“居間合同”。可與賣主一接洽,才知此房賣主僅有一份當初同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和一張購房發票。 [分析]:(1)購買“合作聯建房”,特別是農村集體土地上合作開發的聯建房尤爲注意,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的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

佔用土地,如涉及農用土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2)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爲國有土地後方可有償出讓。集體土地的`所有者違反規定擅自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3)該房屋是某開發商與村裏合作開發聯建,其性質爲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特殊形式。該村在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過程中未辦理法定的手續,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房屋無法進行辦理有關房屋權屬方面的證明即房屋所有權證書。

[提醒]:通過“中介”購房,首先要了解此房屋的土地性質是國有出讓土地還是集體土地,若是後者,最好不要購買;購買二手房,還要查詢賣方有無此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若僅只有一份合同和一張發票,再便宜的房屋也不宜購買。

5、海景“地產房”買不得

[案例]:葉先生在海邊看中了某“生態小區”觀海房——一棟兩家連體二層小樓房,有地下室、有車庫、有私家花園,一、二層居住用房,每平方米4980元,一套250平方米樓房125萬人民幣。經瞭解,此樓房屬於集體土地上開發的“地產房”,土地使用期只有50年,不僅辦不了房屋所有權證書,而且購房時還要繳納總房價的4——8%的土地使用費。

[分析]:(1)在集體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海景房”等“商品房”,辦不了法律認可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因爲它所佔有的土地是集體土地,國家法律明確規定,集體土地不能用於商品房開發建設銷售;(2)

由於是集體土地,沒有辦理土地徵用和集體土地變性國有出讓土地手續,沒有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沒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也就無法辦理國家法律認可的、國家建設部統一印製編號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地產交易所)登記備案並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3)這些房屋所佔土地往往是開發商從村或鄉鎮租用集體土地(一般爲50年),葉先生除了購房款外,還要向開發商繳納購房款4%的土地使用費。而國家法律規定商品房居住用地爲70年,土地出讓金包含在每平方米的房價中,由開發此商品房的開發商一次性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

[王富利律師提醒]:(1)購買此類集體土地上開發的、辦不了房屋所有權證的“地產房”風險比較大,最好不要購買;(2)購買此類房屋最好的辦法是看其開發的小區是否具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有了此證則證明此房所佔土地必定是出讓的國有土地,可以辦理法律認可的房屋所有權證;(3)必要時,可到房地產交易所查詢該樓盤是否已登記備案,若登記備案的,則可放心購買。

6、購買“尾房”要留神

“[案例]:前不久,小王購買了某小區一套開發商剩下的“尾房”,按規定的日期和開發商提供的有關手續到交易所辦理房屋產權證書,可一瞭解,此套房早在一年前就被開發商抵押給了銀行,非要等抵押解除後,再辦理產權證。

[分析]:“尾房”產生的原因大致有三大類:一是“問題尾房”,如土地開發規劃等必備手續不齊或未交開發土地出讓金、戶型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