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天津市二手車買賣合同樣本

合同編號:

關於天津市二手車買賣合同樣本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舊機動車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賣人依法出售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車主名稱 車輛牌號 津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廠牌、型號 顏 色

車輛類型 初次登記日期

發動機號碼 車架號碼

行使里程 km

車輛使用性質:□私人 □公務車 □出租車 □租賃車 □其他

第二條:車款及交驗車

舊機動車的價格爲(不含稅費)、(人民幣/大寫) 元買受人應於 年 月 日在 (地點)同出賣人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以□現金 □支票 □匯票 □舊機動車抵扣部分新車款項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 日向出賣人支付車款的 %。

出賣人應在收到車款後 日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並協助買受人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負擔方式:

第三條: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出賣人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2、出賣人保證向買受人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受人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出賣人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出賣人收取車款後,出具收款憑證。

5、買受人應持有效證件與出賣人共同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6、車輛交付後辦理過戶、轉籍過程中,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

7、在出賣人舊車交付之日以前所發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違章由出賣人全部承擔。

第四條: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利並有確實證據的,出賣人應承擔由此給買受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2、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文件的應每日按車款總價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因出賣人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返還車款並承擔一切損失;因買受人原因致使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出賣人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並承擔一切損失。

4、出賣人未按照約定日期內交付車輛的,逾期每日按車款總價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天津仲裁委員會汽車流通行業工作站仲裁;

2、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

本合同一式 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爲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買受人(簽章): 出賣人(簽章):

日期: 日期:

地址: 住所:

電話: 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話: 電話: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示範文本,供當事人約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稱的出賣委託人(以下簡稱出賣人),是指委託居間人出賣二手車的當事人。

本合同所稱的買受委託人(以下簡稱買受人),是指委託居間人買入二手車的當事人。

三、出賣人必須擁有出賣車輛的所有權或處置權。屬國有資產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鑑定評估,並持有本單位或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理證明

四、本合同簽訂前,應當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瞭解與覈對合同的條款、履行合同的時間、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數額、違約責任的承擔、發生爭議的解決方法等。

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海關監管、交納稅費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實情況和信息。

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前,應當仔細瞭解、查驗二手車的車況、有關車輛的證明文件及瞭解各項服務內容等。

五、本合同示範文本自20xx年9月1日起使用,今後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使用。

六、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本合同,天津市汽車流通行業協會對本合同進行日常的管理和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