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範本示例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爲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範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爲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那續簽有什麼注意事項呢?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範本示例

  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續簽的程序和注意事項

一、專題界定:

勞動合同續簽,是指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均有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的意願,經協商一致,延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爲。雙方可以續簽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專題就主要涉及原有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終止後,用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的問題,特別關注HR實踐中遇到的勞動者要求籤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問題、續簽合同時要注意的問題以及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糾紛和案例。另外,我們的在線問答也爲將爲您提供實時的幫助。

二、名詞解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勞動法》設立的,旨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持用工雙方關係穩定的制度。《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義務

【案例】王某是某國有企業內聘職工。2000年3月他接到了該企業的書面通知。通知裏講,王某的勞動合同於4月份期滿,屆時企業將不再與他續簽勞動合同。王某不服,與企業幾次交涉沒有結果後,就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經瞭解,王某於1997年4月被企業聘爲內聘職工,因此連續三年與企業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由於這個企業效益不錯,離家又比較近,王某一家人都挺滿意。可是上班剛滿半年,王某就被查出患上了乙肝病,一年後,又因乙肝病復發住進了醫院。這次住院治療,加上出院後的休息,他連續6個月沒有上班。因此,企業除了把工資改爲生活費外,還做出決定:鑑於王某長期不能上班,原來由企業給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要求王某自己承擔。開始,王某爲了保住內聘工的身份,接受了企業的決定,但這次企業要終止勞動合同,王某感到實在無法接受。他認爲自己並沒有犯什麼錯誤,企業不能不要自己。該企業則認爲王某因病長期無法堅持正常工作,且勞動合同已經期滿,企業有權不再與他續簽勞動合同。

經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一、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二、企業支付給王某相當於其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三、企業補發王某病假期間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評析】本案涉及兩個關鍵問題:

一是勞動合同期滿企業是否可以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延續勞動關係需要雙方訂立新的勞動合同。由於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是自願原則,這也就意味着勞動合同期滿時,企業和勞動者都有權不與對方續簽勞動合同。該企業不與王某續簽勞動合同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對這個問題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還有不少職工沒有正確的認識。

二是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應履行哪些義務。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履行相應的義務:1、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2、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標準爲,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當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4、用人單位有義務協助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手續等。5、對於勞動者患病,或女職工懷孕、生育和哺乳的,其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本案中用人單位未履行相應的義務是不對的。此外,該企業對患病職工只發生活費的做法不妥,勞動者應當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和病假工資;要求王某自負應由單位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也欠妥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隨意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

案例二:勞動者因工負傷,應續簽勞動合同

【案例】近日,西城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判決原告某出租汽車公司與被告宋某續簽勞動合同;原告退還被告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共計1.4萬餘元。

原告某出租汽車公司訴稱:1999年1月,我公司與被告簽訂了爲期4年的勞動合同及營運任務承包合同。2001年2月,被告因疲勞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有關部門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2003年1月20日,我公司與被告續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04年1月31日止。根據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我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規定給予被告一次性補助。被告的個人行爲致使《營運任務承包合同》中止,屬被告的違約行爲,故起訴要求不與被告續簽勞動合同,不退還被告的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

被告宋某辯稱:我於2002年被評定爲7級傷殘,不應適用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風險抵押金,故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應予以退還。

法院認爲:被告於2002年1月進行了工傷認定,故原、被告之間的糾紛不適用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續簽勞動合同。被告因工傷致使《營運任務承包合同》無法履行,不屬於被告無故違約,故被告要求原告退還部分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理由正當。

【評析】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因工緻傷殘後,如勞動者主動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本案中出租車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爲不合法律規定,因此無效。但如果被告不主動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相關法規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因此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在與工傷人員續簽勞動合同時謹慎選擇,協商一致,不可單方面強行抉擇。

案例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爭議

【案例】劉先生在某公司已經連續工作多年,公司只與劉先生簽訂過一次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此後雙方雖然未再續簽勞動合同,但還是繼續保持了原工作關係。工作中,劉先生聽說勞動法規定:只要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於是,劉先生就格外關注自己的連續工作年限。某日,劉先生計算出剛好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於是就找公司領導商議,要求公司按勞動法的規定續簽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領導認爲公司的後續經營存在一定問題,目前難以與劉先生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表示:由於工作疏忽,多年來未與劉先生簽訂過勞動合同,以致雙方長期處於無合同狀況,現願意馬上與劉先生續簽一份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可是劉先生不同意,堅持要求公司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經過幾次協商,雙方還是各持己見,以致合同續簽的問題一時難以確定。

一個月後,公司發現劉先生仍然堅持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於是就書面通知劉先生:如劉先生在一週內不與公司續簽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則公司只能依照規定通知劉先生終止勞動關係。接到公司的通知後,劉先生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劉先生認爲: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自己在公司已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單位就應當與自己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認爲:勞動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協商一致,公司只同意與劉先生續簽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不成,公司可以按規定提前通知終止勞動關係。

【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劉先生在未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工作年限滿十年即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以上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的標誌,訂立(包括續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那麼,當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經協商不一致簽訂不成)但又維持勞動關係的性質如何確定?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係成立”。根據以上規定,當事人符合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條件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確認當事人雙方之間具有勞動合同的關係。由於“應訂未訂”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當事人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限上存在不確定性,因此,《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該條款對當事人雙方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係的期限作了規定。

那麼,當事人之間未簽訂書面合同,勞動者連續工作十年以上時,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依據前條規定以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方式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係狀態,用人單位未依據《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通知終止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以上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又繼續保留勞動關係狀態,而此時用人單位尚未依據規定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在此前提下,勞動者提出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訂立。

本案中,劉先生在三年期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當事人之間未再續簽勞動合同,劉先生與公司屬於“應訂未訂”的勞動關係並處於繼續存在勞動關係的狀態。此時,用人單位如依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提前通知劉先生終止勞動關係的,則雙方勞動關係可以按公司的通知而終止;但劉先生在公司依據規定提前通知終止勞動關係之前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範本篇1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職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縣)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爲本單位職工。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爲_________,即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限爲______月。試用期內如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以下生產(工作)任務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根據國家和本省勞動工資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工資、獎金、津貼制度,確定乙方勞動報酬形式,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經協商擬支付乙方:_________。並根據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情況,以及本單位經濟效益狀況和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乙方勞動報酬,改善乙方的生活福利待遇。

四、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產生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經濟賠償。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應賠償乙方人民幣_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應賠償甲方人民幣_________元。

五、雙方認爲需要訂明的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乙雙方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擁有以下基本權利:

1.根據本單位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和適當調整乙方生產(工作)任務;

2.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和乙方行爲規範,並監督其實施;

3.對違反本單位規章的乙方依法給予處罰;

4.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乙方擁有以下基本權利:

1.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學習政治文化和業務技術,參加甲方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

2.在國家規定的安全和衛生標準條件下從事勞動,用人單位勞動條件惡劣,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乙方可以拒絕履行本合同;

3.按照個人的能力以及勞動的數量、質量領取勞動報酬;

4.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參加黨、團、工會組織以及參軍等;

5.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甲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對乙方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安全生產等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

2.根據法律、法規以及集體勞動合同規定,爲乙方提供符合法定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工3.按時足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和保障乙方享有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4.對乙方以禮相待,不得采取有損其人格尊嚴的行爲;

5.應將本單位所制定的各種勞動行爲規範,於乙方上崗前以書面形式發給;

6.支持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正常活動;

7.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時,應提供給乙方一份證明書。

(四)乙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1.按照本合同規定,自覺地進行工作,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2.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和保守本單位生產(工作)或業務祕密;

3.嚴格按照生產規程和安全規程進行生產(工作);

4.愛護設備和工具,並對所使用的設備和工具進行必要的維護與保養。

七、甲方在合同期間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甲乙雙方應按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工傷、醫療、疾病、生育、失業等)。

八、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和女工孕期、產假、哺乳期等,以及疾病、傷亡等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九、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執行。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解除合同的,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於甲乙雙方情況的變化,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乙方被勞教或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十、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勞動爭議,應通過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協商調解,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應當從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