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廠房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蘇勝利(簡稱甲方)

商業廠房房屋租賃合同

承租方:徐 斌(簡稱乙方)

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標的及用途

甲方將位於葛佰村四隊的廠房和部分輔助房屋全部租給乙方徐斌使用。

第二條 租賃期限兩年,從2015年7月25日起到2011年7月25日止。

第三條 租金交納和房屋維修

1、 經雙方協商同意全年租金60000元(六萬元整),租金按年交納,一次付清。第一次交納從簽訂合同之日,交納50%,兩個月內交清剩餘的50%。

2、 甲方對出租的房屋保證不漏雨、不水淹、實現三通(戶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完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並向乙方提供不少於40千瓦動力電源。

3、 出現不是人爲造成的房屋破損要及時修繕,乙方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

第四條 租賃雙方的變更

1、 如甲方按法定程序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 甲方出售房屋須在三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3、 乙方需要與第三人更換用房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按年租金 %,

以日疊加計算,交付違約金給乙方。

2、甲方未履行第三條約定的有關條款的,按年租金 %,以日疊加計算,交付違約金給乙方。

3、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4、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按所欠租金的 %,向甲方交付違約金。

5、乙方如不續租,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甲方,如要續租,乙方有優先權。租金每年提前一個月交清。

第六條 免責條件

1、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地震等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 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拆遷的消息甲方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減少損失的各項準備。

3、 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以書面通知爲準),多退少補。

第七 條 爭議解決和協議補充

1、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2、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其他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簽字、手印): 承租方(簽字、手印):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地 址: 地 址:

時 間: 時 間:

商業廠房房屋租賃合同 [篇2]

出租人: 身份證號: 承租人: 身份證號:

出租人受本合同第一條所述的租賃房屋的所有人的委託,出租該廠房。承租人根據自身經營要求,欲承租該廠房用於經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房屋和期限

1、出租人將房”),租賃給承租人經營。該廠房類型爲商業用房,結構爲框架,建築面積 平方米(見附件-2)。

3、租賃期限爲年,起租自

第二條:產權及租賃期保證

出租人保證依法擁有該廠房的出租權,完全有權對該廠房進行出租,倘若有任何第三人對本合同項下的該廠房提出權利主張,承租人的損失責任一律有由出租人承擔。

第三條:經營範圍

承租人應在工商行政部門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進行合法經營。承租人在該廠房。承租人不得將該廠房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承租人沒有徵得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變經營範圍。

第四條:租金、相關費用及付款方式和保證金

1、承租人承租的該廠房,應先付租金後使用,租賃期內合計租金人民幣 承租人於年月日前支付給出租人。如逾期支付,承租人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出租人所欠金額 %的逾期違約金,直到付清全部

租金爲止。

2、本合同簽訂之日,承租方需支付定金爲本合同租金。

3、若承租方違反本合約各項條款之規定或未經出租房同意擅自終止本合約,承租方同意該保證金出租方無需返還。

4、物業管理費用由物業管理費按該廠房實際使用面積分攤,物業管理費每月每平方米 元,按承租人承租該廠房 平方米,應承擔物業管理費 元/月。支付時間、方式以及逾期支付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與本條第一、第二款相同。

5、承租人租賃該廠房需要自行承擔水、電、通訊等相關費用。支付時間、方式爲接到出租人出示的水、電等部門的繳費單之日起的五天內繳清上述費用。如逾期支付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支付方式與本條第二款相同。

第五條:出租人的義務

1、確保承租人的合法經營不受與該廠房有關的其他第三方的干涉,使承租人能合法正常經營。

2、出租人承擔因出租該廠房所應向政府交納的稅費

3、在徵得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以將該廠房轉讓給第三方。

第六條:裝飾裝修

1、由承租人自行裝修該廠房(包括道具、照明設備及其他用品用具),但承租人需事先通知出租人,在徵得出租人認可後放可進場施工。承租人不得對該廠房作任何結構上的改變或附加建築。承租人若違反以上規定,出租人按其對建築物的妨礙或損害程度,有權作出下述決定:A、立即停工 B、即時整改 C、收回該廠房、終止合同。

2、出租人同意之裝修,承租人需督促施工單位服從出租人監督管理,並承擔潔場費用。

3、經承租人裝修後該廠房的裝潢物,在合同終止後,在承租人同意後,其處置權歸出租人所有。

第七條:銷售和物業管理

1、承租人在該廠房的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商、合法經營、合法從業,並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服從出租人對商品質量、服務等工作的管理。

2、承租人有權在該廠房內自行組織各種促銷活動而無需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但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活動。

3、承租人存放於該廠房內的商品、物品由承租人自行保管。承租人不得在該廠房內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不在該廠房內容留不明身份者。承租人負責該廠房內部的消防和安全保衛工作。配合出租人做好公共部位、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和環境秩序工作。出租人不承擔承租人租賃的該廠房內承租人的客商、顧客的人身、財產的.保管保險義務。

4、承租人在該廠房內陳列或銷售之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應負責起售後或善後工作,如經顧客使用後發生不良反應或有損顧客權益或因此造成出租人信譽受損時,承租人應負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5、承租人在該廠房陳列或銷售之商品,應使用其依法獲得的商品名稱、商標、著作權、圖案或專利權,並依法納稅;所有商品均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之規定,明碼標價。若承租人在承租的房屋內陳列或銷售的商品發生侵犯他人的商標專用權、專權、著作權或其他權益,承租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概與出租人無關。

6、允許出租人和出租人授權的人在一切合理的時間進入該廠房察看物業使用狀況,如發現違章出租人可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這些決定對承租人有約束力,承租人必須嚴格執行,糾正違章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7、出租人應爲承租人的店招牌提供合理、醒目的架設或懸掛處,並經協商有償爲承租人提供在該廠房外或 公共部位,人行通道等處懸掛廣告牌、指示牌的合理位置。

8、接收該廠房後,承租人負責該廠房範圍內門窗、電力、消防設施等維護。承租人應妥善使用該廠房,保持該廠房原主體結構及外立面的完好,並積極配合出租人對該廠房主體結構的檢查和維修。

9、房屋及附屬設施維修責任

1)該廠房主體結構部分發生非承租人或承租人顧客原因而損壞由出租人負責進

行維修並承擔費用。如因承租人或承租人顧客原因損壞的,由承租人進行維修並承擔費用,如造成損壞無法修復,組承租人應做相應的經濟賠償;承租人裝修改建部分的損壞由承租人負責維修並承擔費用。

2)電以電錶及控制箱爲界,靠該廠房一側管路由承租人維修並承擔費用,電錶及控制箱子以外(含水錶及控制箱)管路由出租人維修並承擔費用。

3)弱電系統以該廠房控制箱爲界,控制箱靠該廠房側管路由承租人維修並承擔費用,控制箱以外(含控制箱)管路由出租人維修並承擔費用;該廠房內部消防設施由承租人維修並承擔費用;承租人自行改建設施由承租人維修並承擔費用。

第八條:承租人在簽訂本合同時或開業前,應向出租人提交有關的法律文件,如: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產品合格證、《商標註冊證》或經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備案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食品衛生許可證、法人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字簽訂之後,經雙方當事人的書面形式達成一致,可變更。

2、合同未到期之前,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提出解除合同。如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提前兩個月通知對方,並需要向對方支付相當於四個月的租金的賠償金。

3、爲使商業業態更加合理,更有利於承租人的利益,出租人根據統一經營管理的需要,在同一區域大多數承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可對部分業態進行調整。承租人理解並支持出租人的調整。

4、承租人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一個月前向出租人提出意向申請,經出租人同意後,雙方須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如在上述期限內,承租人未曾以書面向出租人發出要求續租的通知,則出租人有權在租約期屆滿後將房屋出租他人,並有權在租賃期屆滿前與他人訂立本租賃期滿後起租的新租賃合同。

第十條:違約處理

1、出租人、承租人都應嚴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違約,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2、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1)在合同有效期限內,承租人隨意撤離該廠房,造成事實上停止營業一週的

(節假日除外);

(2)由於承租人在該廠房內的經營活動或提供的商品或商品商標構成侵權,或被指控侵權並已影響到出租人聲譽或利益的;

(3)由於承租人經營的商品質量或銷售手段或服務項目及內容導致消費者投訴,承租人又不及時採取措施處理,嚴重影響出租人聲譽及利益的。

(4)由於承租人行爲導致有關行政執法職能部門給予罰款,通報批評,停業整頓等處罰;

(5)承租人未按雙方約定如期支付租金,拖欠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氣等費用超過十五日的;

(6)其他違反合同的行爲。

發生上述情況之一者,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有權收回該廠房,並沒收保證金,要求承租人支付相當於三個月的租金的賠償金作爲對出租人預期利益的補償,並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追究承租人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訴訟糾紛,雙方確認向對該廠房所在地法院起訴解決爭議。

2、本合同共

附件一:場地位置圖(用紅線標明)

附件二:合同雙方營業執照等相關執照及許可證等(複印件)

出租人: 承租人: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