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租賃合同5篇

隨着廣大人民羣衆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土地租賃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關土地租賃合同5篇

土地租賃合同 篇1

一、發包方住址:

二、承包方住址:

三、承包面積: 地類別: 坐落:

四、四至: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五、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六、承包金額:

七、交款方式:

八、發包方權利地:監督承包方依法從事農業生產,不能改變土地使用用途。提供生產信息服務。

九、承包方權利義務:依法享有土地生產經營權,依法自行安排生產計劃、銷售家產品。承包期內有土地流轉權,接受發包方對土地使用的監督。

十、違約責任:

十一、地面附着物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 (單位公章) 法人代表

承包方:代表 (蓋章)

年 月 日

土地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簡稱甲方)

承租方:(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面積、位置。

甲方自願將位於會____鎮會興街道槐樹窪村九華XX門東部部分土地承租給乙方經營,面積畝,土地方位,東至 西至

二、土地承租形式及經營期限

1、個人承租經營。

2、該地承租經營期限: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止(土地租用年限按公曆計算)。

三、承租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承租金爲每畝每年 人民幣,全年共計人民幣 元。

2、每協議生效年的租金。

3、其餘租金每乙方向甲方交清租金,不再產生其它費用。

四、甲方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2、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3、保證道路暢通,正常供電供水,電價按正常價格收取,水費每噸按3元收取。

4、租賃期內甲方負責協調村民以及政商之間的關係,做好各項服務,確保乙方正常生產。

5、甲方保證對出租給乙方的土地有合法的出租權利,保證該土地上不存在與第三方有權屬或其他權利糾紛,保證除乙方自身原因外,能夠正常使用租賃的土地。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約定的期限,乙方有權利用和經營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的收益權和按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享有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和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人事等相關變動,不影響合同的執行,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遇國家因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本合同終止,雙方應互相協作,不論任何一方出面,均應力爭補償款項,補償款的計算項目中,各自建築的設施補償款歸各方所有。

3、本合同期滿,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租金按每________年5%遞增,依此類推。

4、合同期滿,若甲方不再對外出租,乙方添置的動產由乙方帶走,不動產由雙方協商或委託鑑定機構,評估作價後留給甲方,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相應價款。

七、違約責任

1、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若逾期付款,承擔逾期付款金額20%的違約金。

2、在合同履行期間,若甲方違約,不能保證乙方正常使用租賃土地,應承擔該期間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若造成乙方不能使用該土地的,按乙方實際總投資金額的20%承擔違約金,並退還已收取的全部租金,賠償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村委見證後生效。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村委養殖場壹份。

十一、租賃期內乙方不得轉租,否則甲方有權收回租賃土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租賃合同 篇3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爲更好的發展經濟,增加農民收入適時進行種植結構調整,甲乙雙方本着互利共贏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甲方願將高速路以北,洛孟路東側土地 段租乙方做爲租植花卉苗木用地,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該地爲 段,合計爲 畝,租自2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據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乙方在租賃協議簽字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付清每畝每年 斤優質小麥的土地租金,(根據當時小麥市場價格摺合現金兌付各農戶)以後每年的 月 日爲下年度土地租金的付款日期,如20天付款不清,罰滯納金5%,40天內仍不能付清租金的,視爲自動終止協議,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所租用土地,並清理地面所有苗木及其它附屬物。

三、乙方在租用土地期間,根據本地區企業佔地付費情況隨行就市,進行土地租金的增加或減少而調整。

四、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不得改變其土地用途,不得轉讓,買賣或用於其它經營活動。

五、在協議執行期滿前6個月內,甲乙雙方需相互告知租與不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租用),如乙方不願繼租,則由乙方對所佔土地進行復耕,達到可耕標準後方可退還給甲方。

六、甲方有責任爲乙方提供良好的生產經營環境,若與甲方

村民發生糾紛,甲方應配合乙方協助解決。本協議不應以法人變更而解除。

七、本協議在履行期間,若發生國家徵地或其它政策性原因導致乙方無法使用土地時,本協議自動終止,由此引發的補償款項,甲方的土地補償款由甲方所得,乙方在該土地上苗木及其它附屬物的補償款由乙方所得。

八、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間應搞好乾羣關係,增進團結,乙方在投入正常生產後應給甲方提供一定數量的就業崗位(每畝地一人)所需員工本組村民優先錄用(不含技術工)。

九、本協議受法律保護,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如有一方違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全部承擔。

十、本協議如有不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並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村委會備案一份。

十二、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村委會代表簽字:

土地租賃合同 篇4

爲了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租賃甲方土地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土地位置、面積及用途:

甲方將 土地約 畝出租給乙方作爲 經營使用。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大寫) 年。

三、租金計算標準及交付方法:

①租金計算標準:,在合同期內甲方不得再提出增加租金的要求。

②租金交付方法: 。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①對乙方租賃的土地擁有所有權;

②對乙方的經營情況有監督檢查權,對乙方的破壞性、掠奪性經營有糾正制止權;

③保護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①對租賃土地享有使用權、收益權;

②對租賃土地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轉租;

③租賃期內發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

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款,均視爲違約,甲方違約,必須賠償違約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七、特殊規定: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等),造成重大損失,由雙方協商解決相關事宜;租賃期內如遇國家徵用或徵收土地,土地補償款歸甲方所有,地上物補償及經營損失補償等歸乙方所有。

八、合同變更、解除及糾紛的解決辦法:

雙方當事人可以採取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對租賃合同進行變更或者解除,發生合同糾紛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土地租賃合同 篇5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爲了明確甲、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 租賃土地的地點、面積

甲方將位於 的土地 平米,租給乙方作爲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土地必須進行合法經營,否則乙方有權收回土地終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轉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權,如需進行轉租應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終止合同。

四、乙方在租用期間,如需改動(臨建)或擴增設備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對有關設施需要改動(臨建)或擴增設備如需辦理手續由乙方辦理,甲方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協助,所需費用乙方承擔,負責乙方應恢復原狀,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五、乙方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主不得隨意終止合同,如乙方因有特殊情況無力經營,須轉讓他人時,經甲方同意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2、如乙方不按時向甲方交納租賃費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交納費用的 %交納滯納金。

3、如乙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必須按時交清合同期內租賃費,並交納租賃費總額的 %的違約金。

4、如甲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除了合同中規定的適當補償外,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總租金的 %。

六、爭議解決辦法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七、其他

1、在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或解除合同。

2、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依據 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證明人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證明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