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勞動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勞動合同是職工與企業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憑證,簡述勞動合同的特徵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勞動合同的概念特徵資料,歡迎閱讀。

簡述勞動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也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它是指勞動者同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等用人單位爲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協議,勞動者加入某一用人單位,承擔某一工作和任務,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和其它規章制度。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的協議,提供各種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受本單位成員的各種權利和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的特徵

勞動合同作爲合同的一種,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徵:

(1)合同是法律行爲,是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具體的法律的法律關係的行爲,其目的在於表達設定、消滅或變更法律關係的願望和意圖。這種願望和意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這種意思表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合同沒有約束力,也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合同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爲目的。合同當事人的協商,總是爲了建立某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這種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建立起來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自己所應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反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主要表現爲: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必須互相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

勞動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徵外,還具有本身的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確立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中,一方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爲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須是企業等用人單位的行政,不能是企業的黨團組織或工會組織。

(3)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着職業上的從屬關係,即作爲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後,成爲另一方當事人企業等用人單位的一員,用人單位有權指派勞動者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屬於勞動者勞動職能範圍內的任何任務。這種職業上的從屬關係,是勞動合同區別於其他合同的重要特點之一。

4.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即雙方當事人既是勞動權利主體,又是勞動義務主體,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有義務完成工作任務,遵守本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勞動者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有權享受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保護條件。

5.勞動合同的訂閱、變更、終止和解除,按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爲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性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第一,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合同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結果,是以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爲目的,且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由意思表示的內容來確定的。因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合同是一種雙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爲。首先,合同的成立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其次,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須互相或平行作出意思表示;再次,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達成一致,即達成合意或協議,且這種合意或協議是當事人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因而,合同是一種雙方、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爲。

第三,合同是以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爲目的。首先,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在於爲了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因而合同的內容爲當事人之間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其次,合同當事人爲了實現或保證各自的經濟利益或共同的經濟利益,以合同的方式來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第四,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這其中包括: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合法,訂立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合同的形式必須合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合同的履行必須合法,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合法,等等。

第五,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所謂法律約束力,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如果違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