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商品房買賣合同模板七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精品】商品房買賣合同模板七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唐xx,男,漢族,1950年2月16日出生,住xx省xx縣xx鎮浙大北路116號4號樓502室。

委託代理人:徐越,xx文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楊曉明,xx文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聯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貴陽市新添大道南段289號中天花園玉蘭花園a座2單元4層2號。

法定代表人:雲xx,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汪xx,xx君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傅xx,xx君躍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申請再審人唐xx與被申請人xx聯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匯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省xx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5月7日作出(20xx)湄民初字第597號民事判決。唐xx不服,向xx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xx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8月26日作出(20xx)遵市法民三終字第166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xx省xx縣人民法院重審。xx省xx縣人民法院重審後,於20xx年2月24日作出(20xx)湄民重字第13號民事判決。唐xx不服,向xx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xx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7月1日作出(20xx)遵市法民三終字第239號民事判決。唐xx仍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xx年12月5日作出(20xx)黔高民申字第477號民事裁定,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請再審人唐xx及其委託代理人徐越,被申請人聯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汪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xx年4月1日,唐xx向xx省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1、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2、由聯匯公司退還唐xx購房款753617元,並支付違約金7563.17元。 聯匯公司提出反訴。請求判令:1、由唐xx繼續履行合同;2、由唐xx支付未付的購房欠款90000元及違約金直至付清所有款項時止(截止起訴日違約金爲1719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唐xx承擔。

一審查明,20xx年8月8日,唐xx與聯匯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聯匯公司將其修建的位於xx縣xx鎮“茗城峯景”4期3幢山景庭2單元16層1號住房賣給唐xx,該房建築面積129.96㎡,套內面積107.3㎡,房屋總價款xxxx元;購房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爲:20xx年8月8日支付xxxxxx元,20xx年10月1日支付xxxxx元,20xx年10月1日支付xxxxxx元;房屋的交付時間爲20xx年12月31日前,辦理產權轉移的時間爲20xx年12月31日前;該合同還對逾期付款、逾期交房及違約金等事項進行了約定。20xx年8月8日,唐xx通過原xx縣農村信合銀行轉賬支付給聯匯公司350053元。該收據的收款方式:轉賬(信合),收款事由:1期車庫、4期首付款。20xx年1月17日,唐xx向聯匯公司支付140000元(其中現金xxxx元,轉賬1xxxx元),收款方式爲:轉賬加現金,收款事由爲:四期房款。以上兩筆款項唐xx提交有關轉賬的證據材料。唐xx另外向聯匯公司繳納了現金xxxxx元的會費。另查明,唐xx在20xx年8月12日還與聯匯公司簽訂了另外一份購買“茗城峯景”1期20號車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總價款爲xxxxx元。購房款的付款方式爲:20xx年8月12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

一審認爲,雙方當事人於20xx年8月8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對合同的條款及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後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關於“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之規定,雙方於20xx年8月8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對購房款的支付金額發生爭議,爭議的焦點:唐xx認爲,編號分別爲0002346、0002359的兩張收款收據(金額分別爲xxxxx元、xxxxx元)是唐xx之妻杜德智於20xx年8月8日交付的現金223564元,加上會員費20000元和認購定金xxxxx元(編號分別爲0001898、0002003、0002019的三張收款收據)形成的;聯匯公司認爲,編號分別爲0002346、0002359的兩張收款收據(金額分別爲244309元、19255元)是收款收據爲xxxxx元(編號爲0002448)拆分而來。唐xx所提供的證據和陳述不能充分證明自己的主張,其理由:1.20xx年8月8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分期付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爲:20xx年8月8日支付244309元,20xx年10月1日支付140000元,20xx年10月1日支付90000元),唐xx即在20xx年8月8日就支付了573617元{(350053元(轉賬)+(244309元-40000元(會員費和認購定金))+19255元=573617元},大大超出了唐xx購房的總價款;2.20xx年8月8日唐xx就支付了244309元(首付款)和19255元(代收費),履行了合同義務,又在當日轉賬支付了350053元,唐xx不能說明理由;3.唐xx訴稱交付的現金223564元,現金來源是華峯水泥廠收取的他人購買的水泥款,但唐xx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4、唐xx提交的編號分別爲0002346、0002359的兩張收款收據(金額分別爲xxxxx元、xxxxx元)載明的收款方式是轉賬(信合),而唐xx訴稱交付的是現金223564元(其餘爲會員費xxxxx元和認購定金xxxxx元),唐xx未提供與該收據中載明的收款方式(轉賬(信合))相一致的信合銀行轉賬記錄的證據材料;5.如果截止20xx年1月17日前唐xx已向聯匯公司交納了613617元,已超出購房總價,那麼在20xx年1月17日又向聯匯公司交納了xxxxx元,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第二期付款義務,唐xx不能說明理由。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之規定,對唐xx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要求聯匯公司退還其購房款753617元,並支付違約金7563.17元的訴訟請求,因唐xx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和陳述,應不予支持。

對聯匯公司的反訴請求,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對唐xx在20xx年8月8日向聯匯公司支付xxxxx元、20xx年1月17日向聯匯公司支付xxxxxx元以及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唐xx向聯匯公司繳納了20000元會員費後轉化爲購房款的事實,予以確認。因唐xx提供的20xx年8月8日向聯匯公司支付350053元的收據中收款事由一欄,載明瞭:“茗城峯景1期車庫,4期首付款的內容”,且雙方對唐xx購買了聯匯公司所修建的“茗城峯景”1期的車庫這一事實不持異議。聯匯公司辯稱將唐xx轉賬的xxxx元拆分後剩餘的1450元和唐xx繳納的20000元會員費轉入唐xx購房款(唐xx購房總價款518103(包括代收費20207元)=唐xx轉賬支付給被告聯匯公司的xxxxx元+唐xx繳納的xxxxx元會員費+唐xx繳納的xxxx元會員費+唐xx轉賬xxxxx元拆分後剩餘的1450元+按揭xxxxxx元+代收費20207元),雖然聯匯公司及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謹慎,導致其重複開具收款收據,但其辯稱符合情理和事實。故該筆金額中所包含的屬於本次房屋買賣合同的金額,應爲雙方在20xx年8月8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第2款中載明的“20xx年8月8日支付房款244309元”的首付款金額,對聯匯公司要求唐xx繼續履行雙方於20xx年8月8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2

發展商(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買受人(乙方) :

身份證號碼:

甲方與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購買位於

商品房的《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號: ),合同約定建築面積: M2,購房總價: 元,已於 年 月 日在中山市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所(下稱交易所)辦理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決定終止該合同,並達成協議如下:

1、甲乙雙方簽訂的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於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正式終止。

2、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3、終止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手續費由 方承擔。

4、本協議一式二份,由交易所留底存檔。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章)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3

案情簡介

這個案件基本情況是這樣的:20xx年6月,劉先生購買了某開發公司開發的房屋,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支付了全部房款60餘萬元。合同約定在20xx年9月30日交房。同時在合同第15條中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由開發商支付購房人已付房款5%的違約金。”實際履行情況是:開發商於20xx年9月28日交房,於20xx年12月28日就將辦理產權證書的資料(具體爲①業主的身份證明;②委託書;③法人(組織)資格證書;④建設項目立項文件;⑤土地使用證;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⑧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⑨商品房預售證;⑩房地產綜合驗收合格證等10份材料)報送給了某市房屋管理局,於20xx年1月18日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才繕證完畢。由於劉先生委託開發商代辦產權三證,開發商於20xx年3月10日將劉先生的產權三證辦理完畢。當開發商通知劉先生領證時,劉先生以開發商辦證逾期爲由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即支付已付房款5%的違約金。開發商不同意,劉先生遂訴至法院。

辦案思路及心得

在法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這一內容中開發商的義務是什麼?原告劉先生認爲開發商應該在交房後90天內爲自己辦好產權三證(俗稱“房產小證”)。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而20xx年1月18日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才繕證完畢,超過了交房後的90天,所以構成違約。而被告開發商則認爲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的約定,開發商只要在交房後90天內將應該由自己提供的辦證資料提交房管部門備案就完成了義務,何時辦理出產權三證不是開發商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有二:一是由於出賣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取得產權證,一是當事人沒有特殊約定。由於開發商與劉先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不是在交房後90天內辦理完畢劉先生的產權三證而是在交房後90天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所以開發商不因該司法解釋的規定而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中確認因當事人之間有特殊約定,所以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限制。但是認爲《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中開發商提交備案的資料應該包括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也就是說,開發商備案資料中應該包括“產權大證”。由於該建築物總權屬證明在交房後90天內沒有辦理出來,所以開發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的審判員開庭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後,總結了雙方的爭議焦點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中開發商提交備案的資料是否應該包括購房人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文件。審判員提出了一個令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的意見,他認爲既然雙方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發生了歧義,而該條款又是由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在20xx年聯合監製的標準文本,則該文本的最終解釋權歸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所以只要走訪一下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就可以明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的真正涵義了。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認可這一做法,認爲由制訂文本的單位解釋文本的涵義是正確和公平的。經法院向浙江省建設廳法規處負責該合同樣本制訂的處長諮詢,處長對該條款做如下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第十五條的規定是指出賣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出賣人是否提交了全部資料的證據就是產權登記機關在收到出賣人資料後出具的受理單;如果產權登記機關向出賣人出具了受理單就證明出賣人已經提交了全部資料,如果產權登記機關沒有向出賣人出具受理單就說明出賣人提交的資料還不全。浙江省建設廳其實沒有規定出賣人必須辦理產權大證,這是下面的產權登記機關自行設置的程序。總之,只要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了就完成了自己的義務。頒發產權證是行政機關的行爲,與開發商無關。申領產權證的主體也是買受人不是出賣人。”根據這一權威解釋,可以明確開發商提交備案的資料不包括購房人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文件。至此該案件的糾紛告一段落,同時通過這個案件我們更深刻地理解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的真正涵義。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已依法取得____市_____區(縣)__________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爲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爲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_______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爲______),經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覈,准予上市銷售,____市商品房外銷銷售許可證號爲京____市外證字第______號。

乙方自願購買甲方的______房屋,房屋用途爲______。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_____________房屋,該房屋狀況詳見附件一。房屋建築面積爲_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內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詳見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積爲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房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上述面積已經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測繪。

第二條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爲每建築平方米____幣____元,價款合計爲(大寫)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小寫____元)。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爲購房價款。

第三條乙方同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____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並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____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乙方同意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雙方同意在簽訂本契約後____日內,持本契約和有關證件共同到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

第七條本契約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

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____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金額的萬分之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約終止後____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並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_______利率計算。

第八條本契約生效後,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契約約定付款之日

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____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價款的萬分之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契約。契約解除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九條本契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本契約的附件和雙方簽定的補充協議,爲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契約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雙方凡因履行本契約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大寫數字)方式解決糾紛。

(一)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契約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份,_______。

甲主(簽字):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地址:地址: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XX編碼:XX編碼:

代理人:代理人: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5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呢?

如遇到以下情景,購房者有權依法解除合同(退房),並根據實際情況要求開發商承擔退還全部購房款、賠償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違約金、懲罰賠償金等法律責任。

1、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指在商品房預售之後,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戶型、空間尺寸、朝向、整體環境等。開發商應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如經規劃部門批准、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開發商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2、商品房面積誤差過大: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約定面積與進行產權登記的實際面積產生誤差。如果購房合同中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處理,未約定處理方式的,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者有權選擇退房。購房者選擇退房,開發商應當在購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購房者已付清的房價款退還給購房者,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

3、商品房套型誤差:指按套(單元)計價的商品房,開發商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範圍。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商品房,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者可以退房或者與房產商重新約定總價款,購房者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4、按揭貸款申請未獲批准: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5、開發商遲延交樓:指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交付。購房者與開發商應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明確約定交樓時間,若開發商未能在約定期限交付,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依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延期違約金。如果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爲三個月;如購房者沒有進行催告的,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否則,解除權消滅。

6、商品房質量問題:指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應當是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購房者應先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覈驗,如果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開發商應當辦理退房手續,返還購房款,並應就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另外,如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者也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指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或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另外,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購房者也有權解除合同。

8、開發商故意隱瞞真相:指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出賣給第三人或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9、延遲辦理房產證: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

10、其他情況:主要指所購買的商品房因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如因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權利的;屬於共有房產,簽訂購買協議未經過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6

(合同編號: xxxxx)

立房地產買賣合同人

賣售人(甲方):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乙方受讓甲方自有房屋及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權證號爲: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房地產座落:_________________室號(部位:______),房屋類型:______結構:_______

(三)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屬面積:___平方米,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_____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圖和房地產四至範圍見(附件一)。

(五)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爲_____;國有土地使用權以____方式獲得。

(六)隨房屋同時轉讓的設備(非房屋附屬設備)及裝飾情況見附件二。

(七)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係(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係)見附件五。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設備、裝飾情況和相關關係,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願買受該房地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共計人民幣爲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雙方在付款協議(附件三)中約定明確。乙方交付房價款後,甲方應開具符合稅務規定的收款憑證。

第三條 甲方轉讓房地產時,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第_____款辦理。

(一)該房屋佔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後,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一併轉移給乙方。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於____年___月___日前騰出該房屋並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後_________________爲房屋轉移佔有的標誌。

第五條 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甲、乙雙方確認,在_____年___月之前,____________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

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日期以__________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該房地產轉讓過戶申請之日爲準。

甲方承諾,在乙方或者委託他人辦理轉讓過戶時,積極給予協助。由於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條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權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預告登記。

第七條 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________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在上述房地產轉移佔有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信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九條 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應書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書面催告之日起的___日內,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書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日內乙方未提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的違約金,餘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不足違約金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起___日內向甲方支付。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期限交接房地產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地產,乙方應書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書面催告之日起的___日內,甲方仍未交付房地產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書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7

(合同編號:20075493401)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註冊地址:營業執照註冊號: 機構代碼證: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機構: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機構代碼證: 法定代表人:

買受人:

證件類型:

國籍:聯繫電話: 證件號碼: 聯繫電話:聯繫地址: 共有情況:

代理人:

國籍: 聯繫電話: 代表人聯繫地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一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於 ,編號爲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爲

畝,土地使用起始日期爲,其中非商業用地終止日期爲 ,商業用地終止日期爲 。 1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項目名稱 。該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爲 號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爲 ,規劃用途爲 ,施工許可證號爲。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爲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爲長沙市房屋產權管理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爲 。

買受人購買的房屋爲現房,房屋所有權證號爲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爲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 [幢][層] 號房。該商品房的用途爲,屬結構,該幢房屋建築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套內建築

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及付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爲(元,總金額( 元) 。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爲每平方米總金額元 。

3元) 。

2

第五條 預售款監管

該商品房的預售款監管機構: ,預收款監管賬戶名稱爲,賬號爲 。預售款應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監管使用。

買受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如期足額將房價款繳入上列預售款監管帳戶。買受人採用現金直接支付給出賣人房價款的,出賣人收到款項後應及時繳入上列預售款監管帳帳戶。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 元於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支付。

2、銀行按揭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元於支付,剩餘房款壹拾伍萬採用銀行按揭方式支付。

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獲得貸款或獲得貸款少於申請貸款數額的,出賣人同意買受人在 日內,以自有資金或其他方式支付,並不承擔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違約責任。

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獲得貸款或獲得貸款少於申請貸款數額的,買受人可以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

(1) 合同繼續履行,具體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2) 買受人權解除本合同。

因非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獲得貸款或獲得貸款少於申請貸款數額的,買賣雙方應就具體付款方式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協商不成 3

的,買受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但應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在收到 買受人書面通知日內將房價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全部退還給買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 元於本合同簽訂之日支付。合同簽訂之後三十日內應付元,剩餘房款的支付。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 逾期在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 逾期超過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

第八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面積)爲依照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4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爲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 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提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 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2.雙方自行約定: 。

第九條 房屋室內層高及差異處理方式

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室內層高爲 米,若房屋實際交付時室內層高低於該約定,雙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處理: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內層高是指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