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代理合同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財產保險代理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財產保險代理合同

財產保險代理合同1

編號:

委 託 人 (甲 方)

代理 人 (乙 方) :

爲促進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 保證保險代理行爲合法、公正、有序進行,並切實維護甲、乙雙方的 正當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依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及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代理的管理規定,甲、乙雙方就保險業務代理 合作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一、代理範圍:

1、保險險種及地域範圍

險種名稱

代理地域範文

2、代理業務範圍: (1)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2)代理收取保險費; (3)未經甲方書面委託,乙方對所代理的保險業務無理賠權,

亦不得代理甲方簽定訂立任何賠付協議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賠付承諾。

二、保費和手續費結算:

保費和手續費結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並於出具保單正本三個工作日按 甲方制定的結算程序與甲方結算該業務保險費。

2、甲方在乙方轉交的保費到帳後五個工作日內,將代理手續費 支付給乙方。

3、甲方按實際所收保費向乙方以轉帳形式支付代理手續費。各險種代理手續費標準爲:

險種名稱

代理手續費比例(%)

三、權利和義務:

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對乙方作好《保險法》及保險代理業務相關法規的宣 傳工作,並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協助乙方有關人員取得相應的資 格證書。

2、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投保單、保險條款、宣傳材料及與代 理業務相關的資料, 並負責對乙方進行包括單證管理在內的保險基礎 知識培訓和實務培訓。 3、甲方有權對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險業務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 檢查,乙方須積極主動配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乙方必須在本合同規定的代理業務範圍及代理權限內爲甲方 代理保險業務。超權限代理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 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5、乙方不得將其經授權代理的保險業務轉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並依據甲方制定的各 項保險代理規定、承保規定和操作程序辦理代理業務。

7、乙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 費率、單證及各種表格,未經許可不得隨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 件和資料。

8、乙方在代理銷售保險時,應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 引導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實告之義務; 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說 明,並對免責條款依法進行“明確說明” 。

9、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按時將保費及利息劃付給甲方,甲方則 應及時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續費。

10、乙方代理的保險業務如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乙方有 義務在獲知客戶出險信息後即時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和信用,對外簽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擔保 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單進行質押活動。

四、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但依據本合同的約定,雙方約定解除或依合同規定可單方 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終止。

五、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特殊原因 需變更時,須雙方同意後,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期限內要求終止合同,但必須提前 30 天 通知對方。

3、乙方在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自動 終止: (1)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2)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有欺詐、背信、僞造文書行爲; (3)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 (4)挪用侵佔或貪污保險費; (5)被保監會收回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保險兼 業代理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或者被國家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收回或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4、若乙方違反中國保監會的有關執業管理規定,甲方有權終止 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立即開始並在 15 日內結清 一切保險費、代理費及有關帳務,辦理未決賠案、保險單證等文件的 交換,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6、本代理合同終止後,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 業務。

六、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繳交保費,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 並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險費。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規定的代理範圍開展業務,或在開展業務 過程中違反甲方有關業務規章制度,經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 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 求乙方賠償。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致使甲方因各類表見代理行爲而遭 受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追償,乙方並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人 民幣 5 萬元。

七、爭議處理: 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之間一切有關本合同項下的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 後補充修訂。

甲方:

代表: (簽章) 日期:

乙方:

代表: (簽章) 日期

財產保險代理合同2

委 託 人 (甲 方)

代理 人 (乙 方) :

爲促進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 保證保險代理行爲合法、公正、有序進行,並切實維護甲、乙雙方的 正當權益《民法典》 依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及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代理的管理規定,甲、乙雙方就保險業務代理 合作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一、代理範圍:

1、保險險種及地域範圍險種名稱

2、代理業務範圍: (1)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2)代理收取保險費; (3)未經甲方書面委託,乙方對所代理的保險業務無理賠權,亦不得代理甲方簽定訂立任何賠付協議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賠付承諾。

二、保費和手續費結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並於出具保單正本三個工作日按 甲方制定的結算程序與甲方結算該業務保險費。

2、甲方在乙方轉交的保費到帳後五個工作日內,將代理手續費 支付給乙方。

3、甲方按實際所收保費向乙方以轉帳形式支付代理手續費。各險種代理手續費標準爲:

險種名稱

代理手續費比例(%)

三、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對乙方作好《保險法》及保險代理業務相關法規的宣 傳工作,並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協助乙方有關人員取得相應的資 格證書。

2、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投保單、保險條款、宣傳材料及與代 理業務相關的資料, 並負責對乙方進行包括單證管理在內的保險基礎 知識培訓和實務培訓。

3、甲方有權對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險業務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 檢查,乙方須積極主動配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乙方必須在本合同規定的代理業務範圍及代理權限內爲甲方 代理保險業務。超權限代理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 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5、乙方不得將其經授權代理的保險業務轉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並依據甲方制定的各 項保險代理規定、承保規定和操作程序辦理代理業務。

7、乙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 費率、單證及各種表格,未經許可不得隨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 件和資料。

8、乙方在代理銷售保險時,應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 引導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實告之義務; 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說 明,並對免責條款依法進行“明確說明” 。

9、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按時將保費及利息劃付給甲方,甲方則 應及時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續費。

10、乙方代理的保險業務如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乙方有 義務在獲知客戶出險信息後即時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和信用,對外簽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擔保 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單進行質押活動。

四、代理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但依據本合同的約定,雙方約定解除或依合同規定可單方 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終止。

五、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特殊原因 需變更時,須雙方同意後,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期限內要求終止合同,但必須提前 30 天 通知對方。

3、乙方在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自動 終止:

(1)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2)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有欺詐、背信、僞造文書行爲;

(3)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

(4)挪用侵佔或貪污保險費;

(5)被保監會收回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保險兼 業代理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或者被國家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收回或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4、若乙方違反中國保監會的.有關執業管理規定,甲方有權終止 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立即開始並在 15 日內結清 一切保險費、代理費及有關帳務,辦理未決賠案、保險單證等文件的 交換,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6、本代理合同終止後,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 業務。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繳交保費,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 並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險費。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規定的代理範圍開展業務,或在開展業務 過程中違反甲方有關業務規章制度,經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 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 求乙方賠償。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致使甲方因各類表見代理行爲而遭 受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追償,乙方並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 民幣 5 萬元。

七、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之間一切有關本合同項下的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 後補充修訂。

甲方:

代表: (簽章)

日期:

乙方:

代表: (簽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