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簽訂勞動合同

問題-;我以前是在別的公司乾的好好的,於2月14號由一個剛成立的銷售公司經理聘請(口頭)到他公司任會計工作於4月29日突然讓我交接並解聘我理由是:"好多原因"。在這期間我全心全意爲公司,剛成立的公司是有很多事要做例:註冊基本帳戶、辦一般納稅人等再難辦的事我都疏通關係辦妥、作帳稅務報表等都做得好好的.,我沒犯任何錯誤也沒給公司造成任何損失,就算公司效益不太好要找代理會計也不能這樣吧?我真是生氣。我就想問一下:公司是否違反了勞動法,是不是應該配上我什麼?問題二:公司沒跟我鑑定勞動合同,不過跟勞動局已備案是我的名字:從3月1日繳五項保險並(至今欠費)公司答應給我交到5月份,公司說:這樣已經自然形成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了。對嗎? 請教我該怎麼做?問題補充:

怎樣簽訂勞動合同

公因爲我當時填的一式三份合同是讓公司籤公司一直沒有籤,現在3份都在我個人這公司根本沒有,我認爲雖然公司給我交了五項保險但是跟我之間沒簽合同我要求陪我雙倍的工資應該合理吧?我起訴 仲裁能贏嗎、請有關專家指點謝謝

最佳答案 公司說:這樣已經自然形成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了。
基本上是沒錯,因爲你和公司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合同,只要實質上的勞動關係存在,有證明(比如公司裏的職工花名冊、工資表等等很多),那麼有沒有合同都是一樣的。

反過來說,如果到時勞動行政部門查出來公司沒有跟你籤合同,但你和公司已經形式實際上的勞動關係,那根據現在新的勞動合同法公司就得一直付給你雙倍的工資,超過一年就是無固定期的合同了。
所以你不用擔心到了勞動行政部門仲裁的時候會輸的。

如果公司沒和你籤書面合同,你是可以要求賠償你雙倍工資的,這個在勞動合同法上都有明確的規定的。
具體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另外根據勞動法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這個你也是在有理的一方,所以到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仲裁,一定能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