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解除合同

賈利平:

土地承包解除合同

楊杖子村民委員會與你於1998年10月12日,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間,做爲承包人你多年不按合同約定向村委會繳納承包費;並未經村委會同意非法轉讓土地,並非法改變土地農業用途;違背合同條款及法律明確規定,土地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做爲承包方你已喪失土地經營能力,無法完成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現發包方村民委員會,依法書面通知你:村委會與你於1998年10月12日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據合同第四條的明確規定,發包方有權收回承包土地予以解除。請你於接到本通知15日內,給予明確答覆,無正當理由不予答覆的,視同默認,本合同予以解除。發包方收回17、75畝土地,另行發包。特此通知。

通知單位:

送達人:

2017年5月22日篇二:農村承包合同變更和解除相關法律依據

農村承包合同變更和解除相關法律依據

一、承包方或者發包方在什麼條件下可以解除農業承包合同?已經生效的農業承包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違約,更不得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有兩種情形,一是協議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協議解除,是指承包方和發包方經過協商,達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導致合同被解除。只要是承包方和發包方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思,達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識,簽訂解除合同,那麼農業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據法律的規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權解除合同。農業承包合同解除必須符合的法定解除條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原因的產生而解除合同;

(2)因合同期限屆滿而解除合同;

(3)合同約定解除農業承包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而解除;

(4)因不能實現農業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

(5)因承包方全家搬遷設區的市且戶口轉爲非農業戶口而合同解除;

(6)承包方無力經營且本人自願解除;

(7)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人繼承其承包經營權而合同解除;

1(8)承包方長期不予經營,造成承包地閒置而可能導致合同解除;

(9)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而導致合同解除;

(10)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經勸阻無效的;

(11)合同的繼續履行將影響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如果雙方達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諸如上述法定條件時,纔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則解除合同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然最終是否能夠解除合同,還須經過法院根據具體的情況予以確認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據

1、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2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 3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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