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註冊設備監理師考試考試簡介

註冊設備監理師考試是由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共同組織的考試,該考試包括如下四個科 註冊設備監理師考試目:《設備工作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設備監理合同管理》、《質量、投資、進度控制》、《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4個科目。實行兩年爲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即兩年內累積通過所有四個科目的考試,部分人員免試兩科,實行一年通過。

2017年註冊設備監理師考試考試簡介

人事部、國家質檢總局日前聯合發文,決定從2003年12月1日起,在全國建立註冊設備監理師制度。

設備監理已成爲我國設備工程項目中越來越常用的一種科學、高效的管理制度,而設備監理師是設備監理活動的靈魂。監理活動是在監理工程師的運作下完成的,對監理工程師的能力有着很高的要求。對設備監理行業實行執業資格制度,將其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規劃,是十分必要又極其重要的一環。

全國註冊設備監理師制度的建立,爲有志於此的技術人員打開了一扇通往設備監理事業的大門。只要具備相應資格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的全國統一考試。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經註冊後,即可在受聘的設備監理機構中,根據設備監理合同,獨立執行相應專業設備工程的監理業務。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執行國家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時間定於每年的第三季度。具體規定和考試實施辦法,人事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發佈的國人部發[2003]40號文件中有詳細規定。

全國設備監理工作管理協調辦公室正負責進行有關細則、實施方案、考前培訓的計劃安排及註冊設備監理師的考覈認定工作。

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領導下進行,成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並由兩部門共同成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試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三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爲《設備工作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設備監理合同管理》、《質量、投資、進度控制》、《設備監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4個科目。

第四條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設備監理合同管理》和《質量、投資、進度控制》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爲3小時,《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爲4小時。

第五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六條 凡符合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並於2002年底前評聘爲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和《設備監理合同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和《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爲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八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覈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大學聯考定點學校。

第十條 註冊設備監理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編制、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國家質檢總局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工作。各地要有計劃、有組織的.開展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培訓機構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

第十二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參與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和參加考試。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三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覈准,並向社會公佈,接受公衆監督。

第十四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招待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考覈認定辦法

考覈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設備工程監理、設備工作設計和製造工作,業績突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2002年底前評聘工作技術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現在設備工程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和(二)中各一項的專業技術人員。

(一)學歷和職業年限:

1、取得工程技術專業中專學歷,連續從事設備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製造或監理工作滿25年。

2、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專科學歷,連續從事設備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製造或監理工作滿20年。

3、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學歷,連續從事設備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製造或監理工作滿10年。

(二)業務經歷:

1、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1項國家大型基本建設項目重要設備、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重要設備或國家重點科研項目重要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檢驗或監理工作。

2、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2項國家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重要設備、省部級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主要設備或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中主要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檢驗或監理工作。

3、獲得有關設備工程專業國家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4、獲得2項設備工程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二等及以上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5、獲得3項設備工程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考覈認定組織

由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共同成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件1),負責僵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國家質檢總局。

考覈認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覈同意後,由年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盛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推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的人員由本部門統一向國家質檢總局避推薦;中央管理的企業可直接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

(二)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審覈,並經同級人事行政部門複覈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業專業人員申報,由本企業質量管理機構進行審覈,並經同級人事部門複覈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區、各部門推薦人員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擬認定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審覈。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經初審合格人員的材料進行審覈。對領導小組審覈合格的人員,經公示無異議後,報人事部、國家質檢總局批准,並向社會公佈。

考覈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和各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人事行政部門的推薦意見函。

(二)填寫好的《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樣表見附件2)。

(三)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聘書、獲獎證書、獲獎項目主要文件簽署證明的複印件。

(四)所在單位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猛然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國家對認定人員實行總量控制,實施考試後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二)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和人事行政部門,各有關部門、各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人事部門,應於2002年12月31日前將初審合格人員材料按名次順序彙總後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在審覈申報人員各種證明文件(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書、獲獎證書等)時,須審覈原件;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時,可送複印件。

(四)已通過特許或考覈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五)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認真做好申報、審覈和複覈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的申報資格。

(六)各地區、各部門應優先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並在設備工程監理機構從事設備工作監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七)凡申請認定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均須按本辦法辦理。

領導小組成員

組織機構

國家質檢總局人事司

國家質檢總局質量司

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王秦平 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

副組長:劉寶英 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司長

於獻忠 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司長

湯紫德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大辦特派員、高工

成 員:範 勇 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副司長

張玉寬 國家質檢總局人事司副司長

陸大明 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所長、高工

商如斌 天津大學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

左 民 核工業第二研究設計院常務副總工程師、高工

樊高定 中國機械工業合肥通用機械研究所所長、教授

張傳才 中原國際工程設計研究院總工程師、高工

張延豐 蘭州石油機械研究所總工程師、高工

馬泉林 信-息-產-業-部第十五研究所副所長、高工

辦 公 室主任:張玉寬(兼)

辦公室副主任:胡文忠 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處長

瞿兆寧 國家質檢總局人事司處長

汪立昕 國家質檢總局質量司處長

申報表填寫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覈認定申報表填寫注意事項

1、本申報表一律用鋼筆或簽字筆由申報人如實填寫(如用計算機打印,申報表封面應由申報人簽名),字跡工事清晰。由於字跡潦草、難以認清所產生的後果,責任自負。

2、“專業、學歷”欄中應填寫符合考覈認定條件的專業學歷,未獲學位的,不應自行填寫學位。

3、“從事設備工作相應專業的設計、製造或監理工作主要經歷”欄中,應按專業技術職務級別不同分別填寫。其中:“從事何專業技術工作”應明確填寫專業工作性質。

4、“完成重要設備工程項目業績”欄中,應按要求認真填寫,如填寫不下,可另加附頁,每頁均應加蓋單位印章。其中:“工作內容”應填寫完成重要設備工程項目的設計、製造、監理等工作;“起何作用”應填寫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主要設計人或主要參加人;“完成情況及獲何獎勵”應填寫“在建”或“已建成”及獲何獎勵。

5、“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時間”欄中,應填寫做爲申報條件上報的業務經歷中某項內容相一致的任職時間。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網站 2003年11月21日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評聘爲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技術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5年。

(三)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四)取得工程技術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五)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並於2002年底前評聘爲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和《設備監理合同管理》兩個科目,只參加《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和《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項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爲2007年年底。

(六)根據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文件精神,凡符合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在資格審覈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