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礦鍋爐車間主任工作責任

(一)職務

選礦鍋爐車間主任工作責任

1、正鍋爐工作總結,工作公司每年鍋爐聘任制。是選礦車間隸屬單位鍋爐車間的主要負責人,具體負責鍋爐車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協助車間主任,具體領導鍋爐車間帶班範圍班組長(早中夜)崗位的全面流程作業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好各項規章制度,天然氣蒸汽鍋爐瀋陽鍋爐設備運行操作和崗位安全操作,確保選礦開車浙江小型電蒸汽鍋爐廠月計劃任務。

3、負責鍋爐車間的考勤、安全學習、流程管理學習、勞動紀律落實、各項制度的貫徹、應急生產鍋爐工作總結落實等全面工作佈置和技術指導。

4、負責協調選礦車間主任和配合隸屬部門領導的安全生產、設備運行、計劃指標和幹部團隊的合作管理。

5、負責鍋爐車間在現場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鍋爐工作總結和不安全因素的診斷與處理,督促落實好各壓力容器和防爆裝置日常計劃生產的工作、試驗、檢查,嚴格按照安全規程和技術指標要求操作,總結鍋爐運行質量優良。

6、負責鍋爐設備設施的年檢大修、防爆裝置的年檢校驗及應急工作處理、設備設施的保護、供氣管道的跑冒滴漏等全面現場管理工作。

7、兼職鍋爐統計員管理工作,參與選礦車間質量管理,每月協助主任搞好安全自檢、設備自檢和室內外衛生及轄區衛生的檢查整改落實工作。

8、負責日常鍋爐車間原材物料的領取使用開票、控制、監督管理工作(包括及時以舊換新、修舊利廢、工具使用和保管)。

9、負責生產和計劃維修過程中的安全操作、隱患排查治理、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重大危險源的應急措施處理和應急事故救援工作。

10、做好員工的模範嚮導,違章指揮,每天下班前要落實好車間衛生清掃工作,全面巡查檢點一遍後將存在問題彙報帶天然氣蒸汽鍋爐瀋陽,做好中夜班鍋爐員工的交工作總結具體工作安排。

(二)職權

1、行使選礦車間領導管理下的隸屬單位鍋爐車間生產現場全面管理和指揮的權力。

2、因公休、事假等不在浙江小型電蒸汽鍋爐廠,要鍋爐工作總結向主任的彙報,由主任代理負責全面組織、調度、鍋爐車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有權鍋爐每週中層以上幹部調度會,並積極做好鍋爐車間每週生產工作的總結匯報。

4、有權對車間內的考勤、勞動紀律、喝酒上崗、違反操作規程、不服從領導安排的各種“三違”人和事的直接處罰或加倍處罰權。5、對部門人員作業指揮、違反安全規定等行爲,提出批評建議權和檢舉揭發權。

6、對不服從領導管理及屢教不改的'班組長和員工,有權向車間提出職務罷免和待崗的權力

7、對下達的鍋爐檢修計劃和安全措施不符合安全生產規定的,有權根據本職技術管理要求作部分補充措施完善,保持同步計劃實施,以便保質保量地安全生產。

8、對員工工作優秀成績顯著的有評比推薦、表彰建議權。

9、對各班組在安全生產過程中,因突發重大安全隱患,有立即停止生產、撤離或先應急處理;後彙報的權力。

10、在公司中層以上幹部調度會和其他需要參與的技術研討會議上,有發言表決權及提合理化建議權。

(三)職責

1、負責履行選礦車間隸屬部門鍋爐車間主任職責,對保選礦生產供氣和選礦月計劃任務的完不成負直接領導管理責任。

2、在日常鍋爐運行生產中,因本人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履行不力、違章指揮、違紀操作造成影響生產和經濟損失及安全設備事故的,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3、對現場管理出現的各種安全問題、設備保養使用質量問題、供氣影響生產問題、應急故障排除不及時等,本人制度執行、工作落實不到位,導致生產受制及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負直接管理責任。

4、對鍋爐班組出現違章違紀人和事及設備人爲損壞、設備維修不力、人爲私自供氣不足而造成影響生產的負主要管理責任。

5、重點做好煤炭購進質量的檢測和原材料領取使用的管理,對造成跑冒滴漏浪費損失的負主要管理責任。

6、對現場安全管理反饋信息不準或自檢不及時;安全檢查整改項目完成不徹底,帶來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後果的負責。

7、對不能執行公司的各項目標、方針、政策、指示精神和不貫徹、不佈置、不落實,導致生產管理滯後;影響選礦車間生產經營計劃完不成的負主要團隊合作協調領導責任。

8、對本人月計劃管理目標欠完成及交接班記錄、運行記錄、班前會記錄出現漏記或記錄不實的負責。

9、對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及拒不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監察指令造成安全出現嚴重後果的負追究刑事責任。

10、對車間各崗位安全操作和各項管理制度,不執行職責制度流程進行現場管理,導致“三違”人和事及安全、設備事故的負主要領導責任。

11、未及時發現、整改各班組存在的安全隱患和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經濟損失的負直接領導責任。

12、對外出、事假、公休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所出現的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

13、因本人違章違紀管理造成的安全、設備事故負責,承擔追究。

14、對管理範圍內,出現的各種安全、設備事故承擔公司安委會追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