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考試用書

註冊會計師考試用書

第一條 爲規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成立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部考委會),組織領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委會設立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財政部考辦),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財政部考辦設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成立地方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考委會),組織領導本地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地方考委會設立地方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組織實施本地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地方考辦設在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條 財政部考委會確定考試組織工作原則,制定考試工作方針、政策,審定考試大綱,確定考試命題原則,處理考試組織工作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考委會工作。

地方考委會貫徹、實施財政部考委會的決定,處理本地區考試組織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一)因被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報名之日止不滿5年者;

(二)以前年度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因違規而受到停考處理期限未滿者。

第六條 考試劃分爲專業階段考試和綜合階段考試。考生在通過專業階段考試的'全部科目後,才能參加綜合階段考試。

專業階段考試設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6個科目;綜合階段考試設職業能力綜合測試1個科目。

每科目考試的具體時間,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名簡章》中明確。

考試範圍在各年度財政部考委會發布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大綱》中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