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書格式

首先是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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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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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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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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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篇: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乙方共同開展爲甲方客戶提供****服務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1.雙方同意乙方爲甲方提供***服務;

第一章 定義與解釋

1.名詞定義:(服務定義)

1.1中國法律:任何中國現行頒佈的法律及法規。

1.2商業祕密:屬於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所有,並被該方視爲商業祕密的技術、財務、商業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

A.不爲公衆所知悉;

B.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

C.具有實用性;

D.被權利人視爲祕密並對其採取了適當的保護措施。

1.3生效日: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視爲生效。

1.4不可抗力:在本協議期限內發生的不可預見(或者雖可預見,但其發生或後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協議的:政府行爲、地震、颱風、火災、水災、疫情、戰爭、罷工、暴-動、黑客攻擊、技術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爲造成的災難。

1.5合作期限:協議中述及的本協議之期限。

1.解釋:

2.1本協議所指之日爲公曆日,本協議所指之營業日系指中國的法定營業日。

2.2本協議中之標題僅供參考之用,並不影響本協議任何部分之涵義及解釋。

2.3凡述及章、條款、段落時,均指本協議的章、條款、段落。

第二章 聲明及保證

1. 法律地位:

每一方均聲明及保證:

有資格從事本協議項下之交易,並且所述及交易符合其經營範圍之規定;

1.1可全權訂立本協議,並履行本協議項下之義務;

1.2其授權代表擁有充分授權,代表其簽署本協議(授權書正本交另一方存查);

1.3就其所知,其已向另一方披露經註冊地或營業地政府部門簽發的、可能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文件;

2.法律效力:

2.1自生效日起,本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2每一方均保證本協議的簽署與履行及根據本協議所計劃之商業交易在任何方面均不違反中國法律。

第三章 合作內容及方式

1. 合作內容:

2. 合作方式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收益

1.結算貨幣:

2.結算週期:

3.結算方式

4.結算流程:

第六章 合作期限

1.合作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爲*年,即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

2.延期:

任何一方可於合作期屆滿前**日內,向對方方書面提議延長,經雙方一致同意,可簽訂續約協議。

第七章 違約責任

1.一般性違約

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違約方在收到守約方要求糾正其違約行爲的書面通知之日,應立即停止其違約行爲,並在10日內賠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損失。如違約方繼續違約行爲或不履行其義務,守約方除就其所有損失而獲得違約方賠償外,亦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

2.違約責任

雙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方實際過錯程度,分別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第八章 稅務

1.本協議中的'每一方應按中國法律之規定,獨立承擔因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自義務而應交納的任何稅款。

第九章 終止

1.終止之情形

本協議於下列任一情形出現時即終止:

1.1合作期限屆滿而雙方決定不在續約;

1.2守約方終止本協議;

1.3任何一方宣佈破產或進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1.4如不可抗力持續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的約定發出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

2.終止後之事項

2.1在本協議終止後十五(15)日內,雙方應取消彼此係統之間的鏈接。

2.2本協議之終止並不影響本協議終止前未完成之結算義務。

第十章 適用法律與爭議之解決

1.適用法律:

本協議之簽署、效力、解釋和執行以及本協議項下爭議之解決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2.協商與調解:

對於因本協議的解釋及執行而產生之爭議,應首先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或)經由中立之第五方調解來解決。如爭議未能於前述方式在開始協商後三十日內解決,則任何一方均可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

3.仲裁:

3.1任何提交仲裁之爭議應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審理;

3.2所有仲裁程序應以中文進行;

3.3仲裁裁決爲終局性的,並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另有裁決,否則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任何仲裁裁決可由對敗訴方或其財產有管轄權之法院予以執行;

3.4在仲裁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協議未提交仲裁之部分。

第十一章 附則

1.棄權: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及時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優先權時,不應視爲棄權;而對任何權利、權力或優先權的單獨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防礙日後其對任何權利、權力或優先權之行使。

2.修改:

本協議必須由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可進行修改。

3.通知:

3.1雙方之間的任何通知或書面函件必須以中文寫成,以傳真、專人送達或掛號郵件之形式發送。

3.2除非事先以書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應發往合同雙方之法定通訊地址。

4.繼任者:

本協議乃爲雙方及各自之合法繼任者之利益而制定,並對雙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繼任者具有同等約束力。

5.不可抗力:

5.1如果出現不可抗力,雙方在本協議中的義務在不可抗力影響範圍及其持續期間內將終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據終止的期限而作相應延長,但須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會因此而承擔責任。

5.2聲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不遲於十五日通知另一方,且應儘可能減少不可抗力所產生之影響。

5.3如發生不可抗力,雙方應立刻協商解決問題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續三十日以上,且對本協議之履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則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協議。

5.4出現不可抗力情況的一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任何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6.保密:

6.1本合同任何一方對在合作過程中所獲知的對方未向社會公開的技術情報和商業祕密均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規定外,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其泄露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在本合作項目之外的任何不當用途,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損失。

6.2在本合同終止之後,各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保密責任並不隨之終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條款,履行其所承諾的保密義務,直到雙方同意其解除此項義務。

7.合同:

本協議以中文簽署,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貳份。

8.補充協議: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所有補充協議以及有關文件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成爲本協議附件不可分割的有效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爲雙方簽字蓋章之日。

9.附件:

本協議附件做爲本合同不可份額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商定的內容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經簽字蓋章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