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在奧居留時間超過6個月的人員,簽發印有本人照片的卡片式居留許可證。居留許可證也可做身份證使用。
1 居留許可證分爲
— 居留許可(AUFENTHALTSBEWILLIGUNG)(臨時或短期在奧居留);
— 定居許可(NIEDERLASSUNGSBEWILLIGUNG)(在奧定居)。
2 申請居留許可證
— 申請人到負責居住地業務的代表機構(使館,總領館)提出申請。奧地利外交部也可指示有關代表機構受理其他區域的業務;
— 代表機構將申請表和有關文件送國內主管部門。從2006年1月1日起,居留許可證的審批工作由各州州長負責,各代表機構無權自行簽發。根據NAG實施細則,州長可委託本轄區有關部門具體辦理;
— 國內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將通知代表機構簽發一次有效入奧簽證;
— 申請人自收到通知3個月內,需到代表機構辦理入境簽證,6個月內在奧境內辦妥居留許可證。
3 申請居留許可證需提交的原件和複印件材料
* 旅行證件;
* 出生證或相應證件(只需初次申請時提交);
*申請人近期照片(照片大小爲3,5 x 4,5cm 至 4,0 x 5,0cm);
*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的無犯罪證明(只需初次申請時提交);
*資金證明(按基本社會保障法第293條),標準如下:
a. 24週歲以下單身高校學生,每月381歐元
b.24週歲以上單身高校學生,每月690歐元
c.其他單身人員,每月690歐元
d.夫妻雙方均爲學生,兩人每月1055,99歐元
e.小孩每人每月72,32歐元
注:以上標準按月房租250歐元計算。如月房租超過250歐元,則月標準相應增加。
資金證明包括:工作合同、個人財產證明(如在奧地利的存款證明)或獎學金證明
*在奧地利有支付能力的醫療保險證明(保險額度最低不能少於30,000歐元)
* 住房證明
高校學生還需提供:
— 高等院校入學通知書(大學、高等專業學院、奧方認可的私立大學或大學課程班);
— 辦理居留許可證延長,需提供上學年學習成績證明(每學年8個學分)。
研究人員還需提供:
— 同高校簽訂的工作合同或有資質證明研究機構出具的接受協議。
家屬還需提供:
結婚證書,親屬關係證明,住房面積證明和資金數額證明。
長短期居留許可申請表可在奧地利內政部網站下載:
2.4 批准時間:從代表機構受理申請到接到批准通知約需8周時間。
2.5 非德語或英語的文件需提供德語法定翻譯件,外國證書必須公證。
2.6 健康證明
從2006年1月1日起,取消首次申請需提交健康證明的規定。聯邦衛生和婦女部長將發佈通告,確定疾病傳染性高危國家或地區。來自這些國家或地區的人員需提交有關健康證書。
2.7 執行共融協議(Integrationsvereinbarung)
通常情況下,來自非歐盟國家的高校學生或科研人員不需履行共融協議,但其家屬遇如下情況時需履行:
— 在奧居留時間超過12個月;
— 年滿14週歲;
— 或5年內滿14週歲。
如下情況視爲已履行了共融協議:
— 上德語共融班,成績合格;
— 能提供相應的.德語語言水平證明(A2 水平);
— 具有2002年大學法第64條第一款中規定的上大學資格畢業證書或職業教育中級學校畢業證書;
— 或根據職業教育法已完成學徒考試。
共融協議最遲可在入境3年後開始執行,5年內必須完成。有關細節見共融協議執行細則(Integationsvereinbarungs-Verordnung, IV-V)。
三、出具合法居留證明
行政當局要求查驗合法居留證明時,有關人員應立即出示;如沒隨身攜帶,應在檢查人員的陪同下,前往證件存放處取出出示。旅行證件應放在隨手可取的地方。取證件的路途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四、 辦理居留許可證延長
居留許可證到期前應提出延長申請。審覈期間,主管部門可依NAG第24條簽發已遞交延長申請的證明。申請人憑此證明可合法在奧居留或出入奧地利。證明的有效期爲3個月,對其他申根國家無效。逾期6個月提出的延長申請不與受理,將按初次申請處理。
在奧居留期間,可提出改變在奧居留目的的申請,如從學生簽證變爲受僱特例簽證。
五、簽證費用
— C類簽證: 35歐元;
— D類和D+C類簽證: 每項75歐元;
— 學習時間6個月以下的學生簽證,免繳簽證費;已遞交居留許可申請的學生或研究人員入境簽證,免繳簽證費;
奧地利新外國人居留許可證的辦理申請條件
— 居留許可簽證:100歐元(今後還需交10歐元提取辨認信息費,如提取指印等)
— 已提交延長申請證明:13歐元 + 附件費用
六、對非歐盟國家自費高校學生簽證的規定
在奧停留時間爲3個月的,申請C類簽證(旅遊簽證)。停留時間爲6個月的,申請D類簽證(短期居留簽證)。上述兩類簽證在奧地利不能延長。
高校學生(包括經批准的私立大學和不以教授語言爲目的的大學課程班學生),申請學生居留許可(AUFENTHALTSBEWILLIGUNG FR STUDIERENDE)。學生居留許可須提供資金擔保證明。
參加入學考試的學生(如藝術類院校和高等專業學院)須先在代表機構申請入境簽證。考試結束後返回國內,等待考試結果。如被錄取,則向代表機構申請居留簽證。
七、對非歐盟國家教學人員(如高校教師)、研究人員和奧方獎學金人員的規定
● 居留時間最多6個月,申請C類簽證或D+C類簽證;
● 居留時間超過6個月,申請受僱特例居留簽證 或 研究居留簽證。
受僱特例和 研究均爲科研工作,不受外國人就業法限制。研究居留簽證優於受僱特例居留簽證,一是申請研究簽證時,只需出具接受單位的接受協議,不需逐個審查疾病事故保險、資金證明等文件。二是兩年後,此簽證可在全歐洲使用。
受僱特例指不受外國人就業法(AuslBG)限定的工作,如:
● 科研、教學工作,藝術的研發工作和教學工作;
● 與歐盟的教育、培訓或研究等項目有關的工作;
● 通過學術團體進行的外國大學生或畢業生交流項目;
建議高等院校的教學和研究人員申請此類簽證。申請簽證時,除需提供與高校的工作合同外,申請者還需提供自己有能力支付生活、住宿和疾病保險費用的資金證明。
研究簽證是指根據歐盟指南而確定的一個特殊羣體。研究機構必須認真選拔研究人員,同他們簽訂擔保範圍廣的接受協議(接受協議內容包括:1、協議雙方姓名;2、目的、期限、具體研究項目的範圍和資金;3、費用擔保聲明(擔保聲明在接受協議期滿6個月後自動失效)。此類人員申請居留簽證的手續比較簡單,如不需提供生活、住宿和疾病保險費用的資金證明。但研究機構必須是經聯邦內政部資質認可的單位。資質認可有效期爲5年。
八、過渡期
定居和居留法生效前簽發的居留簽證在有效期繼續有效。但駐外代表機構簽發的有效期最長爲6個月受僱特例簽證不得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