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欠款的注意事項

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能力。

民間借款欠款的注意事項

信譽好,償還的可能性大,但是最重要的還是看對方有沒有償還能力。我們可以從對方是否有固定資產、經濟收入、穩定工作等情況來判定。

二、注意一定要寫個借款合同或借據,並妥善留存。

借款時,就不要顧及人情、關係等因素了,一定要讓借款人當面寫清合同或借據,並寫明借款人、借款金額、用途、利率和還款時間等內容,簽字按手印。

三、若出借的金額較大,應該做個擔保或者抵押手續。

爲了保險起見,對於大額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人或公司爲其做擔保,當然也可以讓借款人以存單、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

四、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應合法。

對於明知借款人是爲了進行賭博、販毒吸毒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國家法律不予保護。

五、注意借款利率應合法,不得超過年利率24%。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利息不得計入本金計算複利,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利滾利”,超出部分的利息和複利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借款雙方協商的利率應在合法範圍之內。

六、注意還款期限。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爲2年。”也就是說,借出的款項到了約定還款期後,兩年內受法律保護,超過兩年則不再受法律保護。根據這一規定,出借人一定記得及時催促借款人及時償還款項,否則出借人應及時向法院起訴。

七、運用法律途徑追討欠款。

如果借款人不講信譽,逃賬賴賬,出借人切莫採取扣押人質、強搶貨物等過激的違法行爲,要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八、謹防“非法集資”式的民間借貸。

一些個體或者企業利用人們貪圖高利的心理,拋出高利誘餌,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間進行地下非法集資。這類集資經營者不是揮霍過度、無力償還,就是金蟬脫殼、捲款而逃,使債權人血本無歸。這種變質的民間借貸風險最大,應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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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欠款的注意事項 [篇2]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收是雙方基 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因此借款時宜 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範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

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係,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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