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由四部分組成,即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附件。協議書作爲《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在整個合同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簽訂其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 合同主體

協議書中發包人、承包人應與中標通知書上所確認的招標人、中標人相吻合,更應注意其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合同簽字、蓋章的主體應與發包人、承包人主體相一致。

二、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應與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所確定的工期相同,並應在“開工日期”這一欄明確“以書面開工通知爲準”的條款,以避免因發包人自身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如期進場施工的被動局面和糾紛。

三、 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應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合格標準,但發包人亦有在招標文件中提出更高要求,在簽訂此條款時,可以約定“合格,力爭獲獎”,以降低風險。

四、合同價款

此條款應是被髮包人經招標程序確認的承包人投標報價,若合同爲可調價格合同,在此處可註明“暫定”字樣。

五、組成合同的文件

《施工合同》以列舉方式表述合同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本合同專用條款、本合同通用條款、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以及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這裏要強調的是,協議書中這一條款與通用條款第2.1條以及專用條款第2條相呼應,更是這兩個條款的基礎。發包人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還要求將招標文件納入合同組成文件,在這種情形下,要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決定合同組成文件以及排列順序,排列順序也非常重要,其關係到合同產生歧義的優先解釋順序。在這裏還應注意一個問題,即“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這裏要注意洽商、變更文件的效力和送達問題,洽商、變更應採取書面形式,經雙方授權的代表人員簽字,並加蓋發包人、承包人公章。特別應注意合同一方當事人單方面發出的信函或文件的送達問題,一般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聯繫電話、傳真、郵寄地址,以及通訊地址及方式若發生變更,則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不通知則視爲送達地址”,應採取特快專遞的形式郵寄,在郵寄詳單中註明所寄物品的名稱及內容,並妥善保管此詳單。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施工合同》中第二部分通用條款,是明確發包方與承包方權利義務的綱領性文件,從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質量與檢驗、安全施工、合同價款與支付等十一個方面闡述雙方權利義務,多采用固定格式和內容,此處不再贅述。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專用條款是在協議書、通用條款的基礎上,充分尊重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將協商的權利交給雙方的體現,其以協議書、通用條款爲基礎,又是一種昇華。因此,重點闡述其注意事項:

一、工程師條款

在《施工合同》中,通用條款1.8條,明確了工程師在合同中是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在專用條款中則將工程師分爲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和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兩類,在簽訂該條款時,應注意明確工程師的職權範圍,監理工程師的職權可以約定“依據發包人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工程監理合同》履行職責,將《工程監理合同》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而約定發包人派駐工程師的職權時,則應注意避免與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交叉,對於工程師的人員,可要求發包人向承包人出具《法人授權委託書》,載明受託人姓名,職權,並約定如果工程師人員變更,則發包人應另行出具《法人授權委託書》。

二、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應約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同時約定工程師的確認時間,並明確工程師在約定時間內未予認可,且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爲認可。

三、合同價款與支付

依據建設部107號令《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可將合同價分爲固定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三種模式。

(一)固定價格合同,依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23.2條,是指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依照財建[2004]369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八條,將固定價格合同分爲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固定總價是以設計圖紙、工程量及規範等爲依據,雙方協商認可一個固定總價,除因設計和工程範圍發生變更的情況,施工單價和施工量都不可調整,承包方要承擔工程量、工程單價變化的風險。固定單價則是指以工程量清單和工程單價表爲基礎和依據來計算合同價格,工程量是暫估的,即工程量可以根據實際工程量予以調整的。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這一司法解釋的意義在於,雙方約定爲固定總價合同,則無法申請司法鑑定,權利人喪失司法鑑定的途徑,如果約定爲固定單價合同,則可請求法院對工程的工程量進行司法鑑定。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是固定總價還是固定單價,註明風險調整的因素和方法,要特別注意專用條款第25條,工程量確認的約定,注意施工中的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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