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遺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深圳立遺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立遺囑是一個對自己身後財產及其他物品的一個合理和妥善的安排,立遺囑時還需要注意一些事項,這樣纔會更好地避免遺產出現糾紛。

深圳立遺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改變遺囑觀念

遺囑不是遺言。許多老人誤以爲遺囑是遺言,以爲立遺囑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兒女交代後事了,普遍有較早立遺囑是不吉利的想法;子女們認爲父(母)沒有必要交代令人難過的事。其實大可不必這樣,這些想法是一種誤解。遺囑是《繼承法》規定的一種法律行爲,內容以處理遺產爲主,不是所謂的臨終遺言。遺囑既可以在身體健康時立也可以在臨終時立。國外的年輕人、中年人立遺囑的現象很普遍。近幾年,國內年輕人、中年人立遺囑的現象也漸漸多起來。因此,老人及其子女要改變觀念,以平常心態對待立遺囑。

二、樹立權利意識

老人要樹立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者意識,堅持自願訂立遺囑,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自由決定遺囑內容,確立遺產繼承人。根據《民法》和《繼承法》的規定,老人有自己的財產或遺產的處分權,訂立遺囑是實施權利的一種法律行爲,這種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生活中,有的子女主動要求老人立遺囑甚至強迫老人立遺囑,有的子女還干涉老人遺囑的內容,甚至爲遺囑的事情鬧起家庭糾紛,這些行爲都是違法的,是對老人財產權的侵犯。

三、及時立遺囑

立遺囑是一種法律行爲,要求具備幾個條件,如意思自願、遺囑內容合法清楚、立遺囑人思維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體十分虛弱時、臨終時、患有重病時纔想起立遺囑,這個時候會發生意識不清、思維混亂等情況,有時連書寫或簽名的力氣都沒有了。這種情況下,一般不能立遺囑,立了也可能無效。在現實生活中因懷疑臨終所立遺囑效力而產生家庭糾紛的案例較多。因此,老人應在身體健康、思維清楚時及時立遺囑,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後產生糾紛

四、注意選擇方式

遺囑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各種方式有不同的要求,《繼承法》有大概的規定。但具體的要求,非法律專業的人士難以完全把握。幾種方式有不同的作用和特點。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最爲規範。同時存在多個遺囑的情況下,公證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老人去世後,它可以直接在房產部門等處生效。而其他形式的遺囑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繼承人另外舉證,使用的程序比較麻煩,還容易產生糾紛。況且公證遺囑目前的收費標準一般在300元以下,經濟實用。

五、內容合法完善

遺囑的內容要符合《繼承法》的規定,內容要完善,措詞要簡練準確,書寫或打印要清晰。遺囑內容要避免以下幾種錯誤:處分其他人的財產,例如處分和妻子共有的財產中屬於妻子的財產份額;剝奪繼承人中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如未成年人、殘疾子女等)的繼承權;涉及財產之外的事。內容要完善,立遺囑人和繼承人的身份狀況、處分的財產情況(如房產坐落門牌、面積等)、訂立日期等均要具備。措詞不能含糊,避免出現諸如“XX房產留給兒子XX住”等含糊的語言。書寫或打印要清楚,不得塗改。

六、注意保密

訂立遺囑後,遺囑內容要注意保密,遺囑書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丟失或被別人篡改。生活中常有這樣的事,有的子女在獲知老人立遺囑或遺囑內容後,由於自己不是遺囑中的繼承人或繼承份額較少,找老人或其他兄弟姐妹鬧事,使老人被迫多次修改遺囑,造成老人身心受到很大傷害。因此,老人有必要作好遺囑保密工作,在適當的時候把遺囑書交給繼承人。

七、生前可以撤銷或修改遺囑

遺囑是一種單方的自願的法律行爲,立遺囑子人在立遺囑後,完全可以撤銷或修改前一個遺囑,可以再立一個新遺囑。公證遺囑也可以撤銷或修改,但必須到公證處去撤銷或修改。同時存在多個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一個爲準。

時代在發展,民衆的觀念也在不斷的進步,立遺囑只是國民觀念變化的開端。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歸納出深圳立遺囑的注意事項有及時立遺囑,注意選擇方式,內容合法完善,內容注意保密,生前可以撤銷或修改遺囑等。如有憂慮,建議找專業的律師諮詢訂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