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轉業幹部考覈賦分及照顧安置辦法

爲進一步完善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制,不斷改進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規範軍隊轉業幹部考覈賦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軍隊轉業幹部考覈賦分及照顧安置辦法

一、指導思想

根據中央和本市有關政策文件要求,推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與服役期間德才表現和貢獻掛鉤的分配辦法,以“公開、公平、公正”爲原則,以突出功臣模範和有特殊貢獻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爲重點,以規範考覈量化賦分標準爲手段,促進軍隊轉業幹部人才資源合理配置。

二、考覈賦分標準

1、軍齡計分

以檔案記載的入伍批准時間爲始,以批准轉業當年度3月31日爲止,每滿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立功受獎(不含集體功)計分

平時獲三等功獎勵的每次加1分;平時獲二等功、戰時獲三等功獎勵的每次加5分;戰時獲二等功獎勵的每次加10分。榮獲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前三名分別加12、8、4分;獲國家科技進步獎二等獎或軍隊科技進步一等獎前三名的分別加8、4、2分。因同一原因獲多項獎勵的,按最高計分項加分。

3、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計分

依據檔案記載的部隊師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年限證明,滿五年加5分,超過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邊遠艱苦地區範圍和類別的確定,以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爲準。

4、懲戒計分

警告處分每次減3分,嚴重警告處分每次減5分,記過處分每次減10分,記大過處分每次減15分,降職(級)或降銜(級)處分每次減20分,撤職處分每次減25分。因負領導責任受到上述處分的按相應標準減半扣分;因同一問題受多種處分的,按最高計分項減分。

5、滯留部隊幹部計分

對於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的`幹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崗位(含參照公務員管理和納入工資規範管理事業單位)的減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業單位的減5分。對滯留部隊幹部的考覈減分按年度累加計算。

三、照顧安置

1、榮立一等功獎勵、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十五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如安置到市級或城六區行政機關的,可相應增加行政編制。

2、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十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如安置到郊區縣行政機關的,可相應增加行政編制。

四、有關事項

1、各區縣軍轉安置工作部門依據軍隊轉業幹部檔案進行考覈賦分及照顧安置,考覈結果經本人簽字確認後及時公佈。

2、市級單位軍轉幹部安置考試考覈和區縣團職軍轉幹部安置考覈可參照本辦法有關標準執行。但對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幹部的安置,則須執行上述滯留部隊幹部計分標準。

3、檔案材料造假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取消進入行政管理崗位資格。補充軍隊轉業幹部檔案有關材料,須經市軍轉辦審覈。

二〇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