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注意事項有哪些

1、原、被告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及地址、家庭住址。

起訴離婚注意事項有哪些

2、請求事項,包括離婚要求、受撫養子女的姓名、年齡、由何方撫養及撫養費分擔的具體金額,對家庭財產的分割意見並離婚後住房安排的意見等。

3、要求離婚的事實和理由(可按下列要點陳述):

(1)何時何地相識戀愛、何時在何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何時起共同生活、住在何處、生育子女,包括現有子女的姓名、年齡、生活、學習或工作情況。

(2)婚後夫妻感情發展變化情況、引起離婚的主要原因及事實依據、雙方的經濟收入,有無債僅、債務、夫妻關係的現狀、是否進行過離婚協商,夫妻有無和好的可能等等。

(3)如以前曾提出過離婚訴訟的,應寫明何時起訴於何法院、何時處理結束的、處理結果如何、如有書面結論的,應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複印件。

(4)訴狀須用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訴狀內容不得有謾罵和侮辱對方的言辭,更改處應加蓋印章(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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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準備離婚起訴所需要的證據

(2)擬定離婚起訴書或者請律師代寫起訴書,帶齊離婚訴訟所需要的立案材料去立案

(3)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立案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如果受理,會出具單據和手續,讓你交離婚訴訟費,交費後把單據給法院換票,大多數的銀行在法院設置了便民繳費窗口直接交即可。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之後,在法定時間內通知對方領取傳票、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通知雙方

(7)庭審,離婚訴訟中最關鍵的環節,如果涉及財產金額大、過錯賠償、子女撫養、調查取證等很多問題,對法院訴訟不熟悉,最好先諮詢律師。

(8)法院對是否准予離婚,如何分割財產、撫養子女等作出判決,一般都會先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進行判決。

起訴離婚注意事項有哪些 [篇2]

向那個法院起訴:

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採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告服刑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暫不受理的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法院可能判離婚的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6、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7、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其它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3、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爲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5、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