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在社會上,消防安全是大家都很注意的一個問題,只有人身安全是最重要的。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遊、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並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四)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並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覈;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在職責範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登記,並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在職責範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覈內容。

第十條 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製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製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覈內容;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註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 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相關旅遊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遊客的消防安全教育,並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遊飯店、旅遊景區等相關行業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遊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覈內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的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爲培訓的`重點。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二)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並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 中國小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採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國小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誌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國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採取遊戲、兒歌等寓教於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並依法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並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範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社區、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欄,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組織志願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利用社區、鄉村廣播、視頻設備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穫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工作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築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建築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衆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誌、標識等;

(二)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衆取閱;

(三)利用單位廣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羣衆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遊人員、旅遊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向遊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製作節目,對公衆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旅遊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准,併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 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條件,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和培訓、考試製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五)有同時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隊伍中,專職教員應當不少於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築、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於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當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於兩人。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後,可以徵求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覈查,並出具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並綜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築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爲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覈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並向社會公佈監督評估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遊、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當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於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並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爲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由公安部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

  社會消防安全能力是什麼

一、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一)單位應按以下要求開展防火檢查、巡查:

1、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

2、單位內設部門負責人每週應開展防火檢查;

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應進行防火巡查,其他單位每日應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進行防火巡查;

4、每日應進行崗位防火檢查。

(二)單位及其內設部門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2、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3、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有無違章;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5、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值班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8、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9、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10、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三)單位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完好;

4、場所有無遺留火種;

5、重點部位員工在崗在位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四)單位定期組織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情況;

4、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五)因工作需要確需動用明火時,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到場監護,並進行下列內容的防火檢查:

1、是否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操作人員是否具備動火資格,動火監護人是否在位;

2、動火地點與周圍建築、設施等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要求,動火地點附近四周是否有影響消防安全的物品;

3、電焊電源、接地點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4、焊具是否合格,燃氣、氧氣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點是否符合規定;

5、動火期間的滅火應急措施是否落實。

(六)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火災隱患整改負總責,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七)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發現人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時限、部門和責任人,報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

(八)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一)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二)發現火災應立即呼救並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場員工應在l分鐘內形成第一滅火力量,採取如下措施:

1、火災報警按鈕或電話附近的員工,立即摁下按鈕或撥電話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員;

2、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員工使用現場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

3、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員工引導人員疏散。

(三)火災確認後,微型消防站值班人員或單位值班人員應立即啓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在3分鐘內形成第二滅火力量,採取如下措施:

1、通訊聯絡組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員工趕赴火場,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員工;

2、滅火行動組(微型消防站人員)根據火災情況使用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起火災;

3、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

4、安全救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5、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組織疏散逃生能力

應熟悉本單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一般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配備相應的火場疏散逃生裝備、器材,人員密集場所要落實《人員密集場所安全引導員配備標準及職責制度》。

單位應在每個樓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織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火災發生時,疏散引導員應通過喊話、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

火災無法控制時,單位火場總指揮應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一)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是消防安全明白人。消防安全明白人應熟知以下內容:

1、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2、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二)單位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具備宣傳教育能力。

(三)單位應利用展板、專欄、廣播、電視、網絡等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在明顯部位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誌。

(四)員工上崗、轉崗前,應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新到員工應在第一時間進行消防培訓,並報有關部門;對在崗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五)通過消防安全教育,員工應達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規;

2、掌握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掌握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關消防設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5、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六)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設置以下消防安全標誌或圖示:

1、消防設施標誌。如:在消防設施、器材附近適當位置,用文字或圖例標明名稱和使用操作方法;

2、提示性標誌。如:在顯著位置設置單位總平面圖,樓層、房間設置疏散指示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誌;

3、警示性標誌。如:在危險場所或重點部位設置禁止性標誌。

(七)人員密集場所應在主要出入口設置“消防安全告知書”和“消防安全承諾書”。在顯著位置和每個樓層提示場所的火災危險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線,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