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的建議

交通事故是我們常見的,我們應該儘量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你都有哪些建議呢?下面小編爲大家整理推薦了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的建議,歡迎大家前來參閱。

關於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的建議

  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的建議篇一

動車超速、超載、酒後駕駛、逆行、疲勞駕駛、無證駕駛、搶紅燈等行爲,以及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信號燈行駛、交叉路口搶道行駛,違章進入機動車道行駛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爲在我市隨處可見,是發生交通事故的最根本原因。部分道路的規劃建設、安全設施相對滯後,標誌、標線、信號、隔離、照明等設施也未統籌安排到位,也是交通事故頻發的原因之一。另外我市機動車急劇增加、外來人口數量不斷上升、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尚未完善、相關部門工作未做到位、部分市民素質有待提高等也是交通事故發生的潛在原因。我市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佔死亡人數的比例居高不下,這不僅對市民生命安全的潛在危險,也是我市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威脅。

爲此,建議:

一、加強交通安全普及教育和宣傳,提高全民遵守交通秩序的法制意識。

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辦法》爲契機,加強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識和素質。首先,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電臺等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按規定免費的10%的公益性廣告中交通安全的公益廣告應占有較大的比重。其次,依靠各部門、各單位、各社區大力宣傳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運用典型交通事故案例,開展警示教育。第三,深入社區、單位、學校、鄉鎮、農村,建立長期、穩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陣地。第四,針對車輛駕駛人、行人和乘車人等不同的對象,進行不同層次的宣傳教育;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抓準事前、事中、事後的教育特點,提高宣傳教育的效果。通過長期的、系統的教育,形成全民重視,全民參與、全民支持的預防道路交通事故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加強基礎設施的建設,完善交通硬件設施。

交通、市政園林和建設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道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不斷提高道路等級和質量,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事故預防工作的實際需要,及時設置、完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和安全設施,及時修復影響交通安全的道路橋樑,改善夜間道路照明設施,對事故多發地段採取工程防護措施。

三、加強交-警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一要加強公正執法、嚴格執法、廉潔執法的教育和督察。對各類嚴重的交通事故要充分運用暫扣、吊銷駕照、拘留等處罰措施和記分手段,堅決做到違法行爲未糾正的不放過。並做到檢查與處理結合,處罰與教育結合,糾正與宣傳結合,分析與建議結合。財政應向“科技強警”傾斜,增加道路監控設施,以減少違法行駛和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要切實提高路面交通管理力度。做到“管好路上每輛車”,嚴管機動車超速、超載、酒後駕駛等突出違章行爲。加強夏季、冬季、惡劣氣候條件下的交通安全防範。

三要建立惡劣氣候交通信息通報制度。及時掌握對交通安全暢通有嚴重影響的雨、雪、霧等惡劣氣候情況,尤其是高速交-警支隊,要針對自身特點,按照交通管理預案,加強指揮疏導,組織實施車輛分流,防止發生交通嚴重堵塞和重、特大交通事故。

四要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對大量的事故進行分析,找出軟件、硬件方面的原因,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的建議,給相關部門參考,從血的代價中換取科學管理的方法,以善今後。

  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的建議篇二

自去年四月以來,四川、重慶、福建、江蘇、山東等地一些基層人民法院,以《全國行政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爲依據,受理了交通事故當事人對公安機關認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今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後,問題更爲突出。這種做法,不僅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9號)第四條關於“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而且影響了基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交通事故的工作程序,延長了交通事故處理的週期,增加了羣衆負擔。

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後,根據當事人違章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鑑定結論,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證據作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本身並不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屬於行政行爲。爲保證公安機關專業技術鑑定工作的客觀、公正、準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還專門設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交通事故傷殘重新評定”等內部業務監督程序。如果將其列入行政訴訟範圍,勢必混淆公安機關行政執法與專業技術鑑定工作的界限,造成混亂。

多年實踐證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比較科學地界定了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相互職責,解決了工作銜接和監督問題,對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儘快化解交通事故引發的人民內部矛盾,發揮積極的指導作用。我部認爲,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通知,具有司法解釋的效力,對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具有約束力。爲此,建議你院依據《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儘快糾正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將公安機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納入行政訴訟範圍的不適當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