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出租房屋治安責任的保證書

爲規範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租賃雙方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湖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出租房屋的個人或單位應當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責任:

租賃出租房屋治安責任的保證書

1、出租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將危險和違章建築進行出租。出租人應對出租房屋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出租房屋覈定的居住人數達到十人以上的,要指定治安管理負責人併到流動人口服務部備案,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2、對承租人進行暫住登記並申報。應登記承租人(含同住建人員,下同)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年齡、民族、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戶籍地址、政治面貌等基本情況,如實填寫《流動人口暫住信息登記表》。登記時應複印承租人的身份證件,承租人是育齡婦女的,還需提供計劃生育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複印件),3日內向當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申報。對沒有本市(縣)常住戶口的承租人,在申報的同時可免費申領居住證。

3、及時將出租房屋進行登記備案並及時依法納稅。房屋出租人應當在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向房產部門申請登記備案手續,核發《房屋租賃證》。核發《房屋租賃證》應懸掛在出租房屋內顯眼處。房屋租賃合同變終止的,應及時到房產部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手續。

4、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內不得從事非法犯罪活動。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嫌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5、行政企事業等內保單位院落的公、私房屋和門店出租,由本單位承擔上述責任,監督房主及時落實登記備案責任和繳納稅費。

6、如違反上述規定,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出租房屋責任人予以處罰。

派出所(簽章):

出租人(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