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分家協議書三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書,協議書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協議書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分家協議書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品】分家協議書三篇

分家協議書 篇1

家庭成員:

母親:李秀蘭 (父親:楊振剛,已去世)

長子:楊智文

次子:楊智武

三子:楊智勝

協議簽訂日期:20xx年五月九日

自父親楊振剛去世之前至今始終未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根據繼承法,現經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協商對目前家庭所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特立協議如下:

一、家庭共同財產範圍

1、位於北京市朝陽區轉角樓北里2號樓1門501的住房一套,產權在父親楊振剛名下。

2、位於北京市西壩河南里15號樓1單元7號的住房一套,產權在母親陳秀蘭名下。另在該房旁邊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間,家庭享有長期居住權。

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朝陽區轉角樓北里2號樓1門501的住房歸次子楊智武所有,過戶等手續及相關費用自行承擔,其他家庭成員協助辦理。

2、北京市西壩河南里15號樓1單元7號的住房歸三子楊智勝所有,過戶等手續及相關費用自行承擔,其他家庭成員協助辦理。位於其側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權也歸三子楊智勝,如因其變故所得補償也歸三子楊智勝所有。

3、次子楊智武、三子楊智勝各拿出人民幣100萬元(壹佰萬元整)給長子楊智文,楊智文對以上兩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4、次子楊智武、三子楊智勝所分得的房產各留一間供母親陳秀蘭居住,待母親百年後,歸其各自所有。

三、母親陳秀蘭贍養問題

母親將來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費用等問題由三個兒子共同承擔。

四、戶口問題

長子楊智文的戶口現在北京市西壩河南里15號樓1單元7號,如遇拆遷,若以在此房產的戶口人數補償,則長子楊智文享有應得份額;若以房產面積等其他方式進行補償,則長子楊智文不享有任何權利。

五、款項給付

第二條第3項中所約定的次子楊智武、三子楊智勝各付100萬元給長子楊智文,本協議簽訂時已實際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憑據。

六、本協議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各方各執一份。

見證人:

各方簽字:

母親:

長子:次子: 三子:

分家協議書 篇2

甲方:

哥哥(姓名)_________, 男,___歲,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弟弟(姓名)_________, 男, ___ 歲,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我們的父母分別於1993年9月、20xx年7月病逝。有祖業房產宅基地一處,坐落在聊城市東昌府區古樓辦事處東關雙街64號,面積爲277.73平方米。證號爲: 柳園甲(89)字第3240號。此處房產在1978年6月8日,父親張學成(身份證號碼: )、 母親李玉蘭(身份證號碼: )現場主持,見證人叔叔張汝璽執筆進行分割,甲方(哥哥張連元)、乙方(弟弟張奎元)二人在現場,經過平等協商後簽字並已在家庭內生效。分家後,乙方張奎元於1986年、1990年對分割的'舊房子分別進行翻建。現在,我們居住的地段有開發的可能,特別是甲乙雙方兄弟二人年歲已高。爲了避免以後給下一代造成麻煩,經過充分協商簽訂以下協議:

1.繼續執行1978年6月8日父母主持、叔叔張汝璽見證、甲方、乙方 平等協商後簽訂的分家協議。宅基地面積一分爲二,甲方、乙方分別擁有自己名下的部分。

2.甲乙雙方在各自擁有的宅基地上,自己負責經營建造、翻修的房產 產權歸自己所有。

3.如果以後政府徵用或開發商開發,接受補償時均按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以及房屋產權優劣各自接受補償,互不牽扯。

4.根據上述三條款,以後政府徵用或開發商開發時,如果提供回遷樓,各自按自己的產權享受回遷住房或接受補償。

五、雙方並約定其兄張連元的兒子張林、張奇爲財產繼承人,張奇代理辦理相關手續;張奎元的兒子張東生爲財產繼承人,並代理辦理相關手續。

以上條款經公正處公正、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委託授權人): 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

(委託授權人): 簽字

年 月 日

分家協議書 篇3

今有家庭成員中有二子均已經成年,準備分家另過獨立生活,父母爲子女生計考慮,願將自己所有的財產分與二子爲業,爲劃清產權,避免爭議,團結和睦,特立此分家協議書爲憑。

一、帥府小區***住宅一處及附屬儲藏室,分予 所有;

二、老家三間瓦正房一處,分予 所有;

三、因兩處房產價值不同,差價¥10萬元(人民幣:貳拾萬元整),分得老家房產者另得10萬元差價款;

四、其他財產由父母所有,由家庭成員就近使用,將來歸屬另議。

六、現在已經分家的財產以及將來分家的財產,父母全部保留至少一間正房(臥室)的居住權,各方如欲出售轉讓必須經父母同意,如有違反父母有權收回分予的財產。

七、本分家協議一次分清,差價做明,今後價格漲落、付款早晚均不再調整,一次性找平。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父母與兩兄弟各執一份,如經律師見證報律師事務所備案一份;

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