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還款承諾書範文合集9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使用上承諾書的情況與日俱增,承諾書在寫作上有一定的規範。承諾書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還款承諾書9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品】還款承諾書範文合集9篇

還款承諾書 篇1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在***小區購買住房,因受經濟條件制約於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_______元整(大寫: _____________整)。

爲及時還清所欠借款,保持個人的良好信譽,我承諾以下幾點:

1、本人保證今後的工作收入(或籌集到的款項)先用於繳交拖欠,每月還款_______(多還不限),扣款方式爲每月從本人工資中扣除。還款方式以現金方式。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3、在欠款期間,若本人因意外事故發生不能在公司工作而辭職或因故轉工作單位,保證將還清所有以上借款後辦理其他手續。如有失信,我承諾同意將本人用此款購買的寶清縣利民小區住房提供抵押,用於扣除所欠公司借款。若因不及時還款造成不良後果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

4、本人保證一定在20__年___月___日前還清所欠的錢款,做誠信人,恪守信用。

5、本承諾書一式二份,一份存由公司保管,一份本人保存。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家庭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還款承諾書 篇2

本人於 年 月 日向出借人xxx借款人民幣萬元(大寫),約定歸還日期爲 年 月 日。本人鄭重承諾如下:於年 月 日之前將所有欠款全部還給出借人。在這期間,分3次歸還。

1、 萬元整( ),如未按時歸還,每天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2、),如未按時歸還,每天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3、萬元整( ),如未按時歸還,每天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在此期間,若有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企業經營出現困難等可能導致拖延或無法歸還欠

款及利息的相關情況,出借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償本金及利息。本人承諾: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時歸還欠款,願承擔一切法律後果及賠償出借人的所有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息、違

約金、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特此承諾!

承諾人:

身份證:

聯繫電話:

家庭住址:

工作單位:

日期:

還款承諾書 篇3

浙江**工貿有限公司(我公司,下同)因資金需要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貴公司,下同)以股權質押方式借款叄仟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叄年,自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年利息**%。爲此我公司公司向貴司作出如下承諾:

一、我公司承認以相關用款還款計劃書及其他所附資料作爲向貴公司借款的依據,並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有效。我公司知道所提供的資料將經過貴單位的調查覈實,如資料失實或虛假,我公司願承擔相應的民事及法律責任。所提供資料複印件可留存貴公司作爲備查憑證。

二、若我公司經營範圍、工作單位、住址、電話等重要內容發生變化,或有發生影 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時,及時主動通知貴公司。

三、若經貴公司審查不符合借款規定條件而未予受理時,我公司無異議。

四、我公司保證:在取得貴公司貸款後,不挪用貸款用途,遵照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不把該筆信貸資金投進入房市、股市、股權投資、證券市場;不超出工商行政等部門覈准的經營範圍而進行生產、銷售;不從事國家禁止的經營活動;我公司如要進行大額固定資產投資、 在他行融資或對外提供擔保時必須徵得貴公司書面同意。 我公司自願接受貴公司的檢查監督,如有違反上述約定,貴公司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並追究我公司的違約責任。

五、我公司承諾在貸款本息未還清前,不得以各種名義抽逃其已投入借款人的包括註冊資本、各項公積在內的資金,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利潤分紅,否則貴公司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六、我公司保證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爲了便於扣繳借款本息,我公司同意由貴公司自動從約定的結算賬戶中扣劃相應的本息。

七、同意授權貴公司隨時查詢、打印、保存我公司的徵信信息,由此產生的責任由我公司承 擔。

特此承諾。

借款單位蓋章 :

證件號:營業執照註冊號33**00

借款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

證件號:

承諾日期:

還款承諾書 篇4

債權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債務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有關事項協議如下:

第一條 還款內容

1、還款金額:________人民幣。

2、還款期限:自簽訂此協議之日起債務人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還清。

3、利率:按照的利率執行,具體爲:_______ 。

第二條 擔保

債務人將________作爲還款的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債務人還清債權人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款項及利率爲止。

第三條 雙方義務

(一)債權人的義務:

1、對債權人交來抵押物的單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債權人到期還清所有本協議規定的款項後,將抵押物的單證完整交給債權人。

(二)債務人的義務:

1、應按照本協議規定時間主動償還對債權人的欠款及利率。

2、債務人在簽訂協議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所有權證書。

第四條 違約責任

債務人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給債權人欠款及利息的,債務人應負責違約責任。

第五條 本合同經見證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見證單位留存二份。

債權人: 債務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還款承諾書 篇5

漳州長泰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本人向貴中心申請(人民幣大寫)貳拾貳萬元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期限( 20 )年,用於購買(地址) 武安鎮後洋新村189號 的住房。鑑於本人在農業銀行信貸信用信息中(助學貸款)存在"累計逾期期數(非連續性)" 7 期的非惡意還款逾期記錄。因爲念書期間沒能力及時還貸,畢業後家裏經濟實在困難,本人又沒有穩定的工作。後來分配到長泰縣衛生防疫站,有了穩定的收入,由於工資較低又要還讀書時父母給朋友、親戚借的錢,所以造成未能及時還款。在經濟較寬鬆時,本人就提前半年將剩餘的貸款還清。因此本人是非惡意還款逾期,肯請管理中心給予諒解。 本人承諾:

一、每月及時歸還貸款本息。

二、如在還款期間發生調動、辭職等異常情況,將及時通知貴中心,並辦理相關手續。

三、如未履行上述承諾給貴中心造成經濟損失,本人願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專此承諾

申請人簽名:陳涌全

20xx 年 12 月 16 日

還款承諾書 篇6

鑑於本人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個人民間借貸合同》,約定歸還欠款本息的日期爲 年 月 日,我鄭重承諾如下: 一、本人於 年 月 日之前將所有欠款全部還給出借人。

二、在此期間,若有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企業經營出現困難等可能導致拖延或無法歸還欠款及利息的相關情況,出借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償本金及利息。

三、對由於借款人未按期僖付貸款而引起的一切相關損失及經濟賠償責任,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四、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時歸還欠款,願承擔一切法律後果及賠償出借人的所有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息、違約金、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五、本承諾書一經本人簽字即對本人具有法律效力。

承諾還款人(簽字及手印):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還款承諾書 篇7

債務人於 年 月 日向債權人借款人民幣 元(大寫 ),約定歸還日期爲 年 月 日。本人鄭重承諾如下:於年 月 日之前將所有借款本息全部還給債權人。在此期間,若有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企業經營出現困難等可能導致拖延或無法歸還欠款及利息的相關情況,債權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償本金及利息。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時歸還欠款,願承擔一切法律後果及賠償出借人的所有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息、違約金、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人對債務人上述所有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違約金、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特此承諾!

債務人: 保證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住址:住址:

日期:日期:

還款承諾書 篇8

xxxxxxxxxxxx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20xx年7月23日,許開祥向貴公司借貸款20萬元,期限爲6個月,月利率20‰。我爲xxxxxx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現因xxxxxx長期外出,影響此貸款按期歸還,本人願意承擔還本萬元。承諾如下:

在 年 月 日前還款 萬元;在 年 月 日前還款 萬元。如逾期未還清本息,我自願承擔以上貸款本息以及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同時承擔逾期日起逾期額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直至該貸款本息清償完畢爲止。

承諾人:(簽名、按手印)

承諾人聯繫電話:

承諾人身份證號碼:

承諾人住址:

承諾日期: 20xx 年 3 月25 日

還款承諾書 篇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結合本院審判實際,就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訴訟主體的審查

(一)一般性審查

1、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應注意對當事人身份真實性、姓名或名稱的準確性,以及其民事行爲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爲能力的審查。

2、當事人爲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身份證明資料;當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檔案、社團資格登記證等登記資料;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發生變更的,應以變更登記資料爲依據。

3、通過對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除應確定各方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主體資格外,還應查明是否存在訴狀中所列訴訟主體與實際參加訴訟的主體不一致、訴狀中所載明的作爲訴訟當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與其身份證載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與其公章使用的名稱不符的情況,以及因訴狀中載明的當事人出生日期不準確而影響對其民事行爲能力和民事訴訟行爲能力認定的情況。

4、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前,發現原告訴狀中所寫的被告姓名或名稱與被告身份證、工商登記材料登記、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稱不一致的,應徵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見,原告同意更正的,應准許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達訴狀後,被告也認爲原告起訴的名稱與其實際名稱不一致的,裁定駁回起訴。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後發現上述錯誤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應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徵求原、被告意見和進行相關更正的情況應記錄在案。

5、經審查發現,原告起訴的被告或第三人爲自然人,而不具備訴訟行爲能力的,應書面通知該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原告不具備民事行爲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參加訴訟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訴的,裁定駁回其起訴。

(二)應注意的問題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在訴訟主體方面常遇到的難點是在認定有關行爲是職務行爲還是個人行爲時的主體追加問題。

經初步審查,在認定職務行爲還是個人行爲方面難以確認的,原告僅起訴單位或個人的,應詢問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則應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對是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或裁定;如原告申請追加,則應依法追加被告,並全面查清事實,對是職務行爲還是個人行爲作出認定,並依法對責任人作出裁判。

二、當事人應當提交的證據及舉證責任分配

(一)舉證要點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爲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等;

(2)當事人爲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註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併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買賣合同關係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1)買賣合同;

(2)訂(定)貨單;

(3)證明邀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4)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5)證明擔保合同關係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3、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2)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3)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客戶投訴、退貨和索賠的證據;

(5)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於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4、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並註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二)舉證責任分配:

買賣合同糾紛,以誰主張誰舉證爲原則。

1、對原始證據證明力的認定及鑑定問題

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上的簽名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原告已經提供了原始債權憑證,被告對此予以否認,應由被告申請鑑定,被告也最便於提供檢材,不申請鑑定的,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2、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上的公章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認可其有這枚公章,因在此情況下,要求被告舉證基本上屬於客觀上不能,則應由原告進一步舉證,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檔案材料、被告對外使用該公章的證據(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欠條、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認爲該枚公章是假的,與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則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提供真實公章樣本,申請鑑定。

如果被告不認可其有該枚公章,但其認可與原告間存在業務關係,也存在欠款關係,只是對數額和公章存有異議,則不能把舉證責任完全分配給原告,被告應就其欠款事實進行進一步舉證。

  三、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買賣關係是否存在、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

2、買賣合同標的物質量對於付款的影響。

3、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情況:

(1)出賣人是標的物的所有人,還是合法佔有人或非法佔有人。

(2)財產所有關係是單一所有還是共同所有。

(3)買賣關係發生後當事人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情況。

4、買賣關係的形成情況:

(1)雙方建立買賣關係的時間、地點,有無書面協議。

(2)買賣關係的建立是否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有無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誤解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行爲。

(3)買賣雙方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價款支付方法、權利轉移時間、標的物交付日期及違約責任是否約定明確。

(4)有無規避法律、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行爲。

(5)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是否按規定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

5、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

(1)出賣人是否按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方法將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

(2)買受人是否按約定的時間、地點、方法接受標的物,交付價款。

(3)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原因,違約方的主觀過錯情況,有無不可抗力的原因。

(4)當事人有無繼續履約的能力。

  四、法律關係性質及效力的認定問題

合同無效的情況應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下嚴格適用。從當前鼓勵交易的立法目的出發,一般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關事實的認定

(一)買賣合同中職務行爲的認定

經初步審查,在認定職務行爲還是個人行爲方面有爭議的,以下幾種具體情況應予充分注意:

1、只有業務員簽字,沒有註明單位名稱的,或是雖然註明了單位名稱,但未加蓋單位公章的的情況下,如單位予以認可,則認定職務行爲;如單位不予認可,則要看債權人或是業務員的舉證情況,要適時引導當事人進行舉證,債權人或業務員有證據證明系單位欠款的,認定爲職務行爲,否則只由業務員個人承擔責任。

2、長期買賣業務中的負責人或採購人在離開公司後以單位名義爲債權人出具欠條或帳務清單、購貨清單等材料時,如單位追認,自無爭議;如單位不予認可,則需債權人舉證,如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徵,則可以認定職務行爲有效,如無證據證明,僅憑此條主張權利,則不能認定爲職務行爲。

3、長期買賣業務中的負責人或採購人未離開公司,只是調離原來的部門,雖然其所出具的欠條的可信度大於離開公司後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債權人仍要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其他相關材料予以佐證。

4、債權人向工地運送建築用材料,個人給出具欠條的,如能證明債務人單位當時有該工地、材料也送至該工地、單位當時在該工地也有該職工,一般可認定爲職務行爲。如向工地送的是饅頭等生活用品,收到人註明某某公司但未加蓋公章的,如單位不予認可,則應對該生活用品的使用時間、用量、地點、需求人身份方面具體分析,查明相關事實,如綜合情況符合工地使用的,則應認定爲職務行爲。

5.其他職務行爲的認定。

(二)被告帳面記載和發票記載的名稱與主張權利人不一致時的事實認定問題

實踐中,時常有被告帳面記載的是欠某某單位款,業務往來時的發票也是該單位開具的,但主張權利人是個人,被告認可是與發票上記載的單位發生的業務關係,不認可與個人間的買賣法律關係。

在單位出具證明證實欠款屬於個人債權的情況下,個人持有相關債權憑證,應認定個人與被告間存在買賣法律關係,個人有權主張欠款。

(三)發票能否作爲付款憑證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故發票應作爲付款憑證。

現實生活中,發票與付款脫節的情況經常存在。對收到發票,給對方出具了收到條,但沒有註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張已給付貨款或是不到庭答辯的,應考慮雙方的合同約定及交易習慣,原告僅憑一發票收到條主張欠款事實的,對欠款事實不能認定,有其他證據的,應綜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

如發票收到條上註明“收到發票,款未付”字樣的,則應認定欠款事實。

(四)債權轉讓的認定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行爲中需注意兩個問題:

一是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比如轉讓時可能涉及諸如質量、折扣、維修等方面時,能否將債權單獨轉讓的問題。

互負義務的債權轉讓,一是涉及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債務人的利益,應從嚴掌握。如實務中,有的公司把債權轉讓給了第三方,第三方現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債權債務人之間可能還存在很多如折扣、維修等問題的爭議,且原債權人已經瀕臨破產,原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後仍保留其應負之債務,但債務人實現其權利已基本爲客觀上所不能,這種情況下應認定單獨轉讓權利損害了債務人利益,轉讓行爲無效。

二是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問題

1、不能把提起訴訟視爲通知的一種方式。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轉讓應當通知。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讓人也無權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也就談不上提起訴訟可視爲通知的問題。

2、通知義務的履行問題。債權人向債務人郵寄了轉讓通知,但債務人不承認已收到,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但對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審查,不宜過於嚴格,一般要求有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回執即可。

3、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債權人應當負有通知義務,也可由受讓人把加蓋有債權人公章的債權轉讓通知代爲送達給債務人,受讓人直接送達自己製作的通知材料不能產生轉讓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