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擔保協議書四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協議書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簽訂了協議書就有了法律依靠。大家知道協議書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擔保協議書4篇,歡迎大家分享。

【必備】擔保協議書四篇

擔保協議書 篇1

致:

本人XXX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XX市分行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貸款主體爲福建XX貿易有限公司,抵押物爲武夷山XXX房產,抵押金額:XXX萬元人民幣),因貸款必須涉及到公司法人XXX與愛人XXX文件簽署問題,本人承諾,公司法人XXX與愛人XXX如因簽署本貸款合同所引起的所有債權債務、法律責任均與公司法人XXX及愛人XXX無關,均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與風險。本承諾函有效期限:

1、本貸款合同到期自然終結。

2、公司法人變更,由新法人承擔責任,原法人責任轉移到新法人,本承諾終結。 特此承諾!

(以上空白)

承諾人簽章: 身份證號碼: 日期:

擔保協議書 篇2

甲 方:深圳盈德信擔保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區濱河路5022號聯合廣場A座4003

乙 方: 身份證號碼:

地 址:

現就出借人高漢彬 與借款人 簽訂的借款金額爲人民幣(大寫) 元的借款合同,應出借人與借款人要求,甲乙雙方經協商現就甲方爲乙方向出借人高漢彬 借款宜事達成如下擔保協議:

一、甲方同意爲乙方提供擔保服務,擔保金額爲人民帀 元,擔保服務期限爲 日 ,依照擔保期限、擔保服務費率爲 ,擔保服務費爲 元,手續費 元由乙方支付,簽訂本協議時即向甲方逐月繳納上述費用,如因借款人未能按期限歸還借款,致使擔保人未能解除擔保,則擔保費按擔保金額每日2‰ 收取。如因乙方原因中途撤銷此協議,甲方對上述收費不予退還:如因甲方原因中途撤銷此協議,甲方退還上述收費。

二、擔保範圍:

(一)保證人的擔保範圍爲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罰金、複利及出借人爲實現債權所支付的一切費用;

(二)保證人擔保方式爲一般保證;超出保證人的保證範圍,保證期的任何款項,保證人均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隨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還款義務或保證人代爲償還或借款方因借款人違約收回借款等情況相應減少或解除。

三、乙方授權甲方全權辦理房產查檔、贖樓、註銷抵押登記、辦理房產抵押登記等一切相關事宜。受權委託書需經公證處公證,公證費由乙方支付,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辦理相關事項。

四、甲方因乙方提供擔保服務期間爲出借人發放借款之日至借款人收到本金及利息之時期滿兩年,如因乙方原因致使保證人未能解除擔保責任及甲方未能解除反擔保責任,則乙方以擔保金額的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交納超期擔保費和違約金。

五、如因乙方或乙方房產原因,不能解除保證人擔保責任及甲方反擔保責任,致使甲方遭受經濟損失,則甲方享有該房產的處置權,並替乙方代償借款本息後,即取代出借人成爲乙方債權人,有權採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向乙方進行追償,並對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無限還款責任。

六、保證人的代位求償權

保證人在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保證義務,代借款人清償債務後,即取得債權人地位,享有向借款人的追償權,借款人應償還保證人墊付的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及保證人向出借人支付的一切費用。

七、補充事項:

八、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擔保協議書 篇3

(20個城市內客人適用)

編號:z-東南亞-061017

(遊客) (乙方)委託廣州廣之旅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簽證中心代辦新加坡個人旅遊簽證業務,雙方就代辦簽證的擔保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簽證費爲¥ /人,乙方在辦理委託代辦手續時交與甲方。

二、乙方保證覆行如下務:

1.所提供的簽證資料真實,準確;

2.守新加坡的法律規定,於簽證有效期內按時回國,決不滯留境外;

3.乙方在第一次出境回國後,將護照原件交給甲方向新加坡領事館辦理銷籤手續,所需3-5個工作日辦理。

三,乙方若在新加坡發生逾期滯留或違反新加坡法律法規作爲乙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壹萬元;

四,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約定

若乙方因提供的簽證資料不實而被拒籤,同意支付甲方拒籤費每人貳佰元人民幣。甲方又權利就因此產生的名譽損失要求乙方賠償。

本人已清楚明白地瞭解根據本擔保書所負有的責任,本人會謹此明示,一旦擔保實現,本人會放棄對擔保書提出任何抗辯的權利。

申請人簽名:

2 年 月 日

擔保協議書 篇4

保證人一旦與債權人簽訂了保證合同,就意味着其有代債務人履行主合同義務的可能,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按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在以下條件下保證人可以免責:

(一)因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免責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實踐中應把握:一是必須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要有故意,如果僅僅是債務人一方有故意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或者保證人礙於主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情面,或者保證人受一方當事人的行政命令而提供保證的,均不能免除責任。二是必須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已經實施了惡意串通的行爲,足以使保證人受騙上當。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各懷不同的目的,未經串通,由於保證人的過失而提供保證的,仍應承擔責任。三是由於主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惡意串通欺騙保證人簽訂了保證合同的事實,且保證人無過錯。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應注意:一是欺詐、脅迫的主體只能是主合同的債權人,而不包括主合同的債務人,因爲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簽訂的,主合同的債務人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如保證人因受主合同債務人的欺詐、脅迫而與債權人簽訂了保證合同,不能免除責任,否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二是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提供保證)完全是違背真實意志的,也就是說保證人對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基礎和內容完全不知或有重大誤解的情況下提供的保證。但不包括半明半暗,“盛情”難卻的情況。三是因第三人(包括債務人、保證人的上級主管部)的行政命令,甚至威脅而迫使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不能免除責任。那末債權人的上級所實施的指令行爲迫使保證人提供擔保的,能否免除保證人的責任。筆者認爲根據擔保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所採取的欺詐、脅迫行爲可視爲是債權人的行爲,保證人可以免責,因爲他們的利益是一致的,造成的後果也是相同的。

(二)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

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這裏法條明確規定:一是尊重保證人的意思自治。保證人自願爲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證是基於對雙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內容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對原合同進行變更,實質上是一項新的締約行爲,未經保證人同意當然不承擔責任。二是強調形式要件。保證人對主合同當事人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爲是否認可必須有書面形式,僅有口頭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證明也無效,保證人否認的仍可免除責任。三是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有約定,有授權或放棄自己的監督權的,保證人不能免除責任。

(三)因主債務轉移而免責

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實踐中應注意:

1、債務轉移必須合法有效,即符合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如債務人轉移債務未經債權人同意的,轉讓行爲無效,保證人仍要承擔責任。

2、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了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已轉移部分債務可不承擔責任。但對未轉移的部分債務仍應承擔責任。

3、保證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從一定意義上這種同意的書面形式是一份新的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限應從新計算。

(四)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保證期限爲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它關係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可分爲二種,一是定期保證,即在保證合同中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二是無期保證,即在保證合同中雙方並未約定保證期限。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人均既可定期保證,也可不定期保證,但二者在保證期限上的免責條件是不同的。

1、一般保證

⑴一般保證的定期保證,在保證期限內債權人未行使訴訟權,即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但這裏應注意二點,一是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限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才承擔責任,如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僅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未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即可免責。二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限內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並提起訴訟,而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保證期限也不因此而中斷,超過6個月,保證人免除責任。

⑵一般保證的無期保證,按照擔保法第25條規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這6個月內債權人未行使訴訟權,即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責任。

2、連帶保證

⑴連帶保證的定期保證,在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債權人未行使請求權,即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裏擔保法第26條第二款的規定,債權人必須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如果債權人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超過期限保證人仍可免責。

⑵連帶保證的無期保證。根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債權人必須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請求權,即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

(五)因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而免責

擔保法第28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同一債權,如果既有保證,又有物權擔保的,當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主債權未受清償時,物權擔保優先於債權擔保而實現。如果債權人放棄物權擔保,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其保證責任。但這裏應注意:一是物權擔保與保證必須是針對同一債權。如果當事人約定擔保的是不同的債權,或同一債權不同部分的,不能適用。如物權擔保是主債,而保證擔保的是孳息或違約金,就不能適用此規定。二是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必須有書面證據。三是保證人只就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範圍內免除責任,對主債的其餘部分仍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