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礦山轉讓協議書

1、股權轉讓協議書

關於礦山轉讓協議書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持有的xx礦的股權轉讓給乙方持有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願共同信守:

1、甲方轉讓給乙方xx礦的xx%股權計人民幣xx元,乙方同意接受。

2、在本協議簽署前甲方的原股東已於xx年xx月xx日作出股東會決議,一致同意本次全部股權轉讓。

3、股權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全部股權轉讓金額xx萬元,乙方按以下方式付款:在本協議簽訂後支付xx萬元給甲方爲定金,餘款xx萬元在甲方交付乙方《採礦證》後,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轉讓款包括甲方辦理合法有效證照轉讓手續至乙方的所有費用。乙方支付甲方款項到以下賬戶:開戶行:xx戶名:xx賬號:xx。

4、本協議生效乙方即獲得股東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定金後立即依法辦理公司股東、股權、股證、章程修改等相關變更登記手續及礦井所有資產的交接(詳見交接清單),甲方應給與積極協助或配合,乙方辦理的證照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6、股權轉讓前的所有債權債務由甲方原股東依法承擔。

7、股權轉讓後,甲方不享有xx礦的'股東身份及股東權益。

8、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後一個月內辦妥《復產通知書》給乙方,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乙方的正常生產。

9、違約責任:甲方必須按本協議的約定辦齊相關證照及移交資產,甲方因證照、《復產通知書》或資產交接等原因影響乙方正常生產的,應當賠償乙方所造成的損失;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支付餘款,逾期15日後,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雙方的其他違約事項按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

10、爭議解決約定: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無法達成一致

協議的,任何一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

11、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報工商機關備案登記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生效後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簽章的文書資料均爲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