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留學協議書三篇

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書,協議書的簽訂是雙方或數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想寫協議書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留學協議書3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必備】留學協議書三篇

留學協議書 篇1

留學申請服務委託合同書

委託方(委託方申請人): 委託方法定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受託方(諮詢服務方):

法定代表人:

辦公地址:

聯繫方式:

第一章 服務通則

第一條 本合同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

第二條 雙方本着自願、平等、誠信的原則,就委託方接受受託方提供有關出國留學諮詢服務事宜,經協商,達成本合同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三條 兩方共同簽訂本合同,合同內容均爲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明確表示對合同所載明之條款內容完全理解,並無歧義。

第四條 本合同簽約之前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並對本合同及其附加文件內容已仔細閱讀,並同意合同的條款與附加文件內容與細節。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五條 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爲優先。若有對本合同的附加或者修訂條款,須在雙方確定後,在本合同補充協議處雙方同時簽字蓋章確認,與本合同一同生效。對本合同文本中空格部位填寫雙方應當協商確定。若有附加條款需作爲本合同附件由雙方確認後生效。

第六條 本合同的簽訂雙方均對本合同的所有內容、條款、期限、金額及其附加表格、涉及合同雙方的機密信息、各方情報、商業機密、數據統計信息、內部報告與分析資料信息、合同過程中所涉及的文件和數據,負有保密責任,泄露未經授權的機密信息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章服務內容

第一條 服務範圍及方式:受託方的經營範圍爲國際教育諮詢服務;服務方式爲診斷評估、方案規劃、培訓指導、代理服務、心理輔導與後續跟蹤;

第二條 服務內容:

受託方爲委託方提供的國際教育諮詢服務包含但不僅限於以下基本服務項目:語言考試規劃,學校及專業的選擇,競爭力強化(科研及實習的聯絡),文書製作,遞交申請,套詞面試輔導,簽證培訓,行前指導。

第三條 服務目標委託方赴美國、加拿大入學時間爲 年 季,目標學位爲 ,就讀專業爲 (中文)。以下爲受託方爲委託方提供諮詢服務的目標學校名單,確定的學校名單如下:

(院校外文名稱,以外文爲準,所申請的專業和學校名單應在簽訂合同後,由委託方在申請前最終確定)。委託方最終定校名單如下:

第三章服務時間

第一條 申請服務期:本合同簽訂後,受託方爲委託方提供的諮詢服務自動進入申請服務期。申請服務期在委託方寄出所有學校申請文件材料或委託方向受託方遞交《申請服務期確認表》後結束。

第二條 服務後期:雙方在申請服務期結束後,自動進入服務後期,服務後期直至委託方獲得可以接受的學校錄取,並簽訂《留學申請服務結果確認表》爲止。本合同包含簽證服務步驟,服務後期在委託方獲得簽證並順利入學後自動結束。

第四章委託方權利與義務

一、委託方權利

第一條 委託方有權利瞭解受託方服務進度,並有權利要求受託方按照合同規定完成服務進度並確保服務質量;

第二條 在不涉及受託方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委託方有權利要求受託方提供留學諮詢服務過程中涉及的文件、規劃方案或相關資料;

第三條 如果委託方由於個人原因,決定終止本合同服務,委託方有權利向受託方正式提出申請,並按照本合同退款要求申請退款;

第四條 委託方對申請目標學校、申請創作文件、最終就讀學校有最終決定權;

第五條 如果委託方對受託方提供的諮詢服務及其相關的策劃方案、具體申請服務細節有意見或者建議,可要求受託方進行修改;

第六條 委託方對受託方的諮詢服務工作有建議權和申訴權。

二、委託方義務

第七條 委託方需向受託方提供完整真實的個人信息,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八條 委託方需配合受託方的信息溝通,保證受託方人員能順利的與委託方及時聯繫;

第九條 委託方有義務對受託方的服務流程、服務數據、相關涉及文件、資料、報告及其受託方服務人員的個人信息進行保密。如果委託方有泄露受託方以上信息的實際行爲,受託方有權利提前終止本服務合同,本合同退款條款自動失效;

第十條 委託方需按照受託方的要求積極配合工作。委託方對服務重要的階段性確認文件、表格,如無異議,應及時予以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委託方需自行承擔在申請過程中發生的由第三方收取的費用,如學校申請費,考試報名費、申請材料郵寄費、標準考試(TOEFL,IELTS,GRE,GMAT,SAT, LSAT等)成績寄送費、成績單評估費(評估機構一般爲WES,ECE等),簽證費用、學校要求的押金等;

第十二條 委託方需按時向受託方支付諮詢服務費用;

第十三條 委託方前往國家駐華使(領)館,或者申請學校要求委託方進行面試,委託方應按要求參加面試。

第五章受託方權利與義務

一、受託方權利

第一條 受託方有權利將委託方的申請信息用於非公開性的內部研究體系。

第二條 受託方有權利在對外發布的分析報告中包含經過隱私處理的委託方申請的數據信息。

第三條 受託方有權利要求委託方及時準確的提供申請學校的名單及其最終申請結果以確認受託方服務的進度。

第四條 受託方有權利對委託方的.備考情況、個人專業水平、英文水平進行測試,以瞭解和保證相關諮詢服務進度和計劃的準確。

第五條 受託方有權利在委託方提交《服務終止及退款申請表》之後,審覈委託方的護照,或要求委託方提供完整真實的學校錄取狀態證明文件和申請過程涉及申請資料副本,以確保退款審覈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受託方服務協調與質量監管部門有權利在服務過程中,對委託方進行電話或郵件調查,瞭解具體服務細節與委託方意見。

第七條 受託方有權利拒絕支付本合同退款條款外的其他委託方留學申請過程實際發生費用或任何委託方的精神或物質損失。

二、受託方義務

第八條 受託方需按照合同約定,爲委託方提供留學諮詢服務。

第九條 受託方需根據委託方情況,爲委託方設計合理有效的諮詢服務方案並保障委託方的正確理解與有效執行。

第十條 受託方應根據委託方申請目標爲委託方組建合適的諮詢師團隊及其相關支持服務團隊,爲委託方提供高質量的留學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受託方應按照《留學諮詢服務項目及時間規劃》安排進行諮詢工作的時間和進度。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減少服務內容或者拖延服務週期。

第十二條 受託方應及時處理委託方的申請目標的變更,當需要更改、補充修訂《留學諮詢服務項目及時間規劃》時,受託方應徵得委託方的同意。

第十三條 受託方應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度和服務質量,受託方對委託方的留學申請的各重要環節有指導權和建議權。

第十四條 受託方應如實向委託方介紹委託方所要前往國家或地區的考試要求、申請難度、簽證政策,學校狀況並提供有效的文件供委託方參考,不作任何虛假陳述。

第十五條 受託方應及時向委託方推薦其他服務體系(公證、XX、ETS等)以保證委託方留學申請的順利進行。相關費用由委託方承擔。

第十六條 受託方須對委託方的體系文件、有效資料和個人背景信息保密,用完的個人資料原件須立即歸還,嚴守委託方機密。 不得擅自在服務期間及服務結束之後的任何時間,在沒有獲得委託方書面允許的情況下,向第三方透露委託方的任何個人及其申請服務信息。若受託方有任何泄露委託方機密信息的行爲,委託方有權利提前終止合同並要求全額退費。

第十七條 受託方在符合本合同關於退費規定的前提下,在收到委託方正式的退款申請文件時,受託方應及時協助委託方確認退款流程並按時處理退款。

第六章服務費用

第一條 委託方應向受託方支付諮詢服務費總計人民幣小x萬元整(¥x元)。

第二條 委託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通過現金、刷卡向受託方支付諮詢服務費用。XX匯款相關賬戶由受託方指定。

第三條 受託方需在委託方付款生效後向委託方提供收款憑證。

第四條 委託方自行承擔在申請辦理過程中發生的第三方費用(如院校報名費、郵寄費、簽證費等)。

第七章 服務退款

第一條 如果委託方最終獲得了本合同第二章中目標學校和專業的錄取並通過簽證順利入學,且委託方沒有本合同本章條款中所提及的退費情況發生,則視受託方服務成功;

第二條 如果受託方爲委託方提供諮詢服務的目標學校名單中的學校和專業均申請失敗,或者申請成功,但最終簽證失敗,受託方將在十五日內執行全額退款;

第三條 在服務過程中由於受託方原因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受託方將在十五日內執行全額退款;

第四條 其他特殊情況的退款或由於不可預知的因素導致的委託方的退款要求,受託方和委託方需友好協商並確定退款額度與退款時間。

第八章合同結束

第一條 待雙方按本合同要求履行完各自的權力和義務後,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條 若委託方未在服務後期與受託方確認《申請服務完結確認表》,也未在退款申請期提交正式退款文件。在退款申請期過期之後,本合同自動結束。

第三條 雙方在本合同退款條例下正常簽訂《退款確認協議》,在退款正常執行後,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四條 如在本合同生效後,若由於本合同未約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一方欲終止執行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個月與另一方協商,待雙方以書面形式就有關終止事宜達成共識並正式認可簽章後,本合同的終止方爲有效。

第九章合同延長

第一條若委託方在收到學校錄取結果後,並決定在當年不接受此錄取結果,而繼續申請下年度的錄取、或保留錄取結果至下年度,受託方需繼續提供下年度服務,本合同自動延續至下年度申請。服務延續委託方無需向受託方支付額外的諮詢服務費。

第二條若委託方在服務過程中由於任何原因放棄本年度申請,但有計劃申請下年度申請,委託方可在簽訂《服務延續申請表》確認後,自動終止本年度服務內容,自動進入下年度申請服務階段。服務延續委託方無需向受託方支付額外的諮詢服務費。

第十章適用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一條 本合同的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第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xx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補充協議、合同的變更、修改

第一條 補充協議、或者合同的修改、變更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形成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後生效,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直接在本合同正文上的修改無效。

第十二章生效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自受託方代表簽字、蓋章(行政章或合同專用章)及委託方(委託方未滿18週歲的,由委託方法定代理人簽署)簽署,並在受託方收到委託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繳付諮詢服務費之日起生效。

第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章補充協議

本補充協議內容爲合同正文補充部分,與本合同一同生效。對合同的變更及其補充協議內容,雙方須共同協商確定。若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正文部分有衝突條款,以本補充協議爲準。

補充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協議包括的受託方爲委託方申請的專業數量、院校數量均不做限制,由委託方確定。

委託方: 受託方: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留學協議書 篇2

(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簡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 (姓名)委託本單位 (姓名)爲代理人與 (姓名、單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簡稱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條 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 國留學,期限爲 年 個月(自出國 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甲方指導乙方制訂具體的留學計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學內容是:

乙方須達到的留學目標爲:

第四條 甲方在乙方出國留學期間,指定(姓名、單位、職稱) 對乙方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甲方對乙方留學期間在國內的直系親屬,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給以必要的關心和幫助。

第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保證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乙方爲(國家或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

出國置裝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 出國國際旅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 國外學習生活費(金額)、醫療保險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在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國內的工資:(照發或不發);

回國休假待遇(提供回國旅費或不提供);

其他待遇:

回國後的經費結算辦法(包括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取得外國資助的結算法):

第七條 甲方在乙方回國後,負責安排乙方的工作,並積極創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發揮乙方的作用。

第八條 乙方保證按本協議書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在國外努力完成學業,並按期回

國服務。留學期間每 個月向甲方報告一次學習情況。

第九條 乙方抵達留學所在國後,一個月內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報到。乙方在國外期間,保證遵守中國法律和中國對出國留學人員的規定,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第十條 乙方無論因何種理由中止、延長留學期限或改變留學內容,均應至少提前三個月通過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 乙方留學期滿回國後,應在一個月內向甲方報到,按甲方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乙方根據本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向甲方提交書面的留學總結、學術報告(或科研論文、科研成果報告)。

第十二條 乙方有責任回國後至少在甲方工作 年。縮短工作年限,由甲方決定。 第十三條 甲方在認爲必要時,有權決定將本協議書的副本經由我駐外使、領館提交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

第十四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書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要求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責成甲方執行本協議書,賠償損失等。必要時,乙方可向中國的司法機關起訴,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書時,甲方將根據乙方違約情況,對乙方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或停止公費待遇,或停薪留職,或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必要時,甲方可將乙方違約的事實通知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或向司法機關起訴,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經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務

爲乙方出國留學的國內保證人、保證乙方執行本協議書。保證人須與乙方經常保持聯繫,每半年向甲方介紹乙方執行協議書的情況;如乙方違約,保證人須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責任。在乙方違約而保證人又未履行自己職責的情況下,保證人須承擔本人經濟收入能承受條件下的經濟責任。

甲方與保證人因保證事項而發生糾紛時,經雙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裁決。 第十六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字各方保證遵照執行。有效期限至本協議書第十二條規定的工作年限期滿時止。

必要時,經甲方、乙方、保證人三方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協議書進行修改或補充。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兩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證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字)

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簽字)

甲方公章 乙方保方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處法律事務部。

留學協議書 篇3

協議號:

甲方:

地址:

聯繫電話: 傳真: 乙方:身份證號:地址: 聯繫電話:

就乙方委託甲方辦理出國留學的相關事宜,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協議內容

1、甲方接受乙方委託,代其辦理赴國留學的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申請學校、辦理留學簽證等)。乙方所申請學校及專業如下: 。

2、乙方同意就上述事項向甲方支付委託費用,共計人民幣 元。乙方應在甲方爲其辦理的留學簽證獲批之日起 三 日內向甲方全額支付上述費用。甲方賬戶信息如下: 。

二、甲方義務

1、甲方基於誠信原則向乙方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並根據乙方意願爲乙方推薦專業和學校;甲方負責幫助乙方審覈、整理、翻譯和修改申請材料;

2、甲方負責爲乙方辦理申請入學的相關事宜,並負責在獲取校方錄取通知書後爲乙方辦理學生簽證;

3、經乙方書面提出,甲方可爲乙方提供代買機票、安排接機、住宿等服務,由此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4、就本協議委託事項,甲方應與乙方及時、妥善溝通,並在收到與乙方申請有關的文件時及時通知乙方;

5、甲方有責任對乙方所提供的全部留學資料保密。

三、乙方義務

1、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配合進行各項準備工作(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證明材料、簽字蓋章等),乙方應保證其向甲方作出的陳述及提供的材料具備真實性;

2、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此次留學申請所產生的費用

均由乙方自行承擔(包括但不限於辦理公證、護照、體檢、使館審理等費用,以及學校直接向乙方收取的費用)。如需甲方墊付的,乙方應當與甲方憑票據實結算上述全部墊付費用;

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指示及時提供上述兩項所約定的材料、錢款。除甲方存在過錯外,如因材料真實性、提交及時性導致本協議委託事項無法順利完成的,相應的不利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4、乙方在接受甲方推薦的專業和學校之後,不得隨意更改。因乙方堅持更換學校或專業所引起的費用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5、就本協議委託事項,乙方應與甲方及時溝通,並在收到與申請有關的文件時及時通知甲方。

四、協議的終止、解除及附隨義務

1、本協議至甲方全部完成委託事務且乙方完成全部付款義務之日終止;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就協議項下事務的處理及費用的支付另行達成書面協議的,可以解除本協議。

2、鑑於甲方未就上述委託事項向乙方預收任何費用,故除存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外,乙方不得單方解除本協議。如乙方單方面提出解除本協議的,應當向甲方書面提出,並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作爲對於其前期工作的補償。

3、本協議的最長期限不超過 年,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算。當甲方就需要乙方配合的事項以書面、郵件、短信等方式明確提出後乙方不予迴應或配合,並由此導致委託事項無法繼續進行或超出上述協議期限時,應視爲乙方以消極手段解除合同,乙方應就此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作爲對於其前期工作的補償。

4、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後,雙方仍需對其所知曉的對方信息予以保密(包括但不限於身份信息、留學資料、客戶資料、辦事規程等),否則應賠償對方由此所造成的損失。

五、特別條款

甲方幫助乙方獲得學生簽證即視爲本協議委託事項完成,乙方應當按約向甲方履行付款義務。非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如期入學,甲方不予退費。

乙方尚未成年或不具備支付能力的,前述委託費用或解除合同補償金由乙方的法定監護人承擔。

六、其他約定 。

七、附則

1、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訂立書面補充協議。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甲方及乙方或其法定監護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