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安全保證書

對煤礦企業來說,安全是其經營管理環節中的重要一環,任何的生產活動都要在安全的前提下進行。近期發生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警示我們:煤礦安全一刻都不能放鬆!

煤礦企業安全保證書

人類社會的一切經營活動都是以人爲基礎進行的,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能夠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發生。基於此,我保證:

在以後的工作中,以安全爲第一前提,保證不“三違”,凡是按《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生產法》等一系列安全制度操作,從大處着眼,小處着手,防微杜漸。在材料管理崗位上,堅決保證杜絕未達到安全標準的材料下井,保證安全生產材料供給。

在工作期間,不私自脫崗,不做與工作無關的時,時刻緊繃安全弦,防患於未然,保證自己及身邊無事故發生。

爲了我們的生命安全和家庭的幸福,爲了xx煤礦的明天更加美好,讓我們攜手共築安全、共築未來、共築希望,相信在全體大劉人的共同努力下,安全的大壩會永遠矗立在大劉煤礦和我們心中。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承諾書

伊金霍洛旗煤炭局:

我作爲 (煤礦企業名稱)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該企業(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人保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要求,積極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努力做好本企業(或本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範和遏制事故發生,現鄭重承諾如下: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符合法定人數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發揮職能作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使安全生產管理做到標準化、規範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並嚴格落實。

三、堅決貫徹執行《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和《煤礦安全生產“七大攻堅舉措”》。

四、確保安全資金及時足額投入(包括按規定交納風險抵押金),使企業(或建設項目)持續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五、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做到按要求持證上崗。

六、不違章指揮,不強令員工違章冒險作業

七、(1)建設礦井:保證從事建設的施工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不以包代管或層層轉包。

(2)生產礦井:不以包代管層層轉包,不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八、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九、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責任,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的監測、監控和整改。

十、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落實操作崗位應急措施。

十一、實施煤礦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煤礦監察機構審查批准,決不施工;安全設施未經煤礦監察機構竣工驗收,決不組織生產。 十二、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十三、尊重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應有的權益,引導鼓勵從業人員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鼓勵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爲提出改正建議,甚至批評、舉報,對提出批評和舉報的職工不打擊報復,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和降低工資待遇。

十四、爲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十五、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爲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十六、自覺接受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伊金霍洛旗煤炭局的監管,絕不弄虛作假。 十七、按要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對事故傷亡人員依法賠償等事故善後工作。

十八、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承諾期內,若違反有關規定或上述承諾,願意接受法律法規的處罰;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按下列條款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及單位接受以下處罰:

(一)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方面:

1、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特別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5、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接受終生不在擔任本行業企業主要領導職務的處罰。 同時接受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和有關部門作出的暫停、撤消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處罰;構成犯罪的,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

(二)企業方面:

1、一般事故接受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大事故接受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重大事故接受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特別重大事故接受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接受有關部門作出的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證照的處罰。

(三)如發生不依法報告或者妨礙、拒絕事故調查處理等嚴重行爲,單位接受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並接受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

承諾期限: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承諾單位(蓋章):

法 人 代表簽字:

實際控制人簽字:

二○一五年 月 日

(備註:承諾書3年簽署一次,一式3份,承諾單位、承諾人、行業主管部門各執一份。)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承諾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我作爲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爲貫徹執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安委辦全省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191號)精神和“法人代表安全生產承諾制”,本人保證:認真執行國家、省關於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要求,積極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努力做好本企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減少和杜絕安全生產事故,並鄭重承諾: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人員,保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發揮職能作用,使安全生產管理做到標準化、規範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並嚴格落實。

三、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和交納風險抵押金,持續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四、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做到全員持證上崗。

五、不違章指揮,不強令員工違章冒險作業。

六、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

七、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並與有關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協議。

八、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強化安全管理,加強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九、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責任,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的監測、監控。

十、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落實操作崗位應急措施。

十一、自覺接受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絕不弄虛作假。

十二、不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不越界開採,不擅自開採相鄰採場的隔離帶。

十三、堅決採用臺階式開採或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採,杜絕掏採,積極採用中深孔爆破開採技術。

十四、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實施爆破作業。

十五、及時處理盲炮和作業上方巖塊懸浮倒掛等不安全因素。

十六、嚴格按照設計設置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

十七、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對事故傷亡人員依法賠償等事故善後工作。

十九、尊重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應有的權益,引導鼓勵從業人員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鼓勵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爲提出改正建議,甚至批評、舉報,對提出批評和舉報的職工不打擊報復,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和降低工資待遇。

二十、爲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則佩戴、使用。

二十一、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爲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若違反上述承諾和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責任事故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及單位接受以下處罰:

一、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特別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同時接受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和有關部門作出的暫停、撤銷與安全生產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處罰;構成犯罪的,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

二、單位方面:(一)一般事故接受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較大事故接受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重大事故接受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特別重大事故接受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接受有關部門作出的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證照的處罰;(五)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礦山的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或關閉取締決定。

三、如發生不依法報告或者妨礙、拒絕事故調查處理等嚴重行爲,單位接受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並接受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

承諾企業(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實際控制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