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檢察官的感謝信

葉檢察長,您好:

給檢察官的感謝信

在您的關注下,我們多次遞交的,時間長達1年多的控告書和申訴書,在2015年3月20日下午2:30,終於等來了貴港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科的所謂的答覆。

我們認爲:這個答覆,是蘭志才檢察長及舊屬玩弄權謀、玩弄法律的答覆,是愚弄受害人的答覆,是包庇瀆職枉法的平南公安、檢察的答覆!

我們的申訴請求是:<1>:請求廣西區高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責令平南縣人民檢-察-院糾正錯誤行爲,a:對平南縣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210號判決依法提出抗訴,追究何基傑其他犯罪行爲的法律責任,對何基傑以“尋釁滋事”罪立案追訴。並予以重罰;b:對何貴的犯罪行爲,依法變更爲以“尋釁滋事”罪立案追訴。<2>:請求廣西區高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責令平南縣人民檢-察-院、平南縣公安局,對何基傑的尋釁滋事與何貴的尋釁滋事案,併案立案偵查,揪出幕後,嚴厲打擊破壞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的黑惡頭子,維護社會穩定。<3>:請求廣西區高級人民檢-察-院責令平南縣公安局對參與“5·1”案並參與捆-綁、毆打韓樂斌的何倫華、何富禮、何振成的兒子、何海貴的弟弟等人,以“非法拘禁”立案追訴。

<一>:我們先看貴港市檢-察-院控告申訴科對我們的第一個訴求的答覆。

經查明,平南縣公安局、平南縣人民檢-察-院,對何基傑在2015年4月2日毆打張鬆樺致眼眶骨折的行爲,以故意傷害罪進行立案並起訴,2015年9月10日平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何基傑有期徒刑1年2個月,這個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切,量刑正確。何基傑在2015年4月2日的行爲是故意傷害行爲,而不是尋釁滋事行爲。

對何婉文檢察官作出的答覆,我們作出了以下反駁。

何基傑兄弟夥同何興禮,在2015年3月5日拉磚攔截道路,並打傷張鬆樺的妻子鄧燕貞,4月2日,何基傑威脅要燒掉建築工人停在張鬆樺宅院內的摩托車,並動手打爛張鬆樺買回來的水泥磚,張鬆樺將何基傑推開,即被何打傷。4月7日,何基傑糾集大隻水、何富亮、何靜等20多人,將張鬆樺砌好的30多米長15只水泥磚高的圍牆整排推倒。4月18日,何基傑、何基棟糾集何興禮的兒子,何興文,何付東等10多人上門滋亊,何基棟持刀驅趕工人。5月1日,何貴、何基傑組織近200人圍攻張鬆樺三兄弟,拆牆毀門,捆-綁毆打韓樂斌。何基傑有多次違法犯罪行爲,執法機關爲什麼只追究其中的一起?對何基傑多次的違法犯罪行爲應如何法律定性?

當初在起訴何基傑之前(2015年8月22日),我們就已經向平南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和張副檢察長,遞交了《法律意見書》,指出何基傑有漏罪,但平南縣人民檢-察-院卻將此法律文書壓下,直至到9月10日開庭審理前一分鐘,檢官樑亮拿着《法律意見書》惺惺作態說:“這份是你們給我的嗎?昨天才收到。”並在庭上強烈反對我們提出何基傑有漏罪,(庭審錄像可以作證),公然違犯了《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的規定,包庇罪犯。另外,我們在開庭前即8月25日,也將這份《法律意見書》遞交給環城派出所,並口頭要求派出所將關於何基傑的其他違法行爲的材料,移送給檢-察-院,但教導員陸鈞強說:“到審判時,法院需要,我們再給。”拒絕移交材料。平南縣公安檢察的串通枉法行爲,最終導致何基傑重罪輕判。平南縣公安檢察串通枉法的行爲事實,我們在給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廣西區高級人民檢-察-院、中央巡視組的控告書裏,也清清楚楚、詳詳細細的表達了。你們貴港市檢-察-院今天的答覆,實際上是避開了平南公安、檢察串通枉法這一事實來答覆,是避開了我們的“追究何基傑其他犯罪行爲的法律責任”這一訴求來答覆!

因爲貴港市人民檢-察-院的這一答覆,實際是在包庇串通枉法的`平南公安與檢察,所以我拒絕在答覆書上簽字!

<二>:我們看貴港市檢-察-院控申科對關於何貴案的答覆

對“何貴案”,在2015年3月20日,貴港市檢-察-院的答覆爲:在2015年12月23日,平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將案件退回平南縣公安局補充偵查;我們市檢-察-院也就何貴“糾集三人毀壞公私財物”這一案件向平南縣公安局發了檢察函,待平南縣公安局回覆我們之後,我們再向你們進行回覆。

對貴港市檢-察-院的答覆,我們進行了以下的反駁:

何貴於2015年4月28日,在西山村委會以“張鬆樺侵佔了他們集體3米田基夾水溝”爲由,要張鬆樺拆除圍牆,讓出3米道路。張鬆樺的二哥張亦文說不可能。何貴即威脅說:“限你三日拆掉圍牆,否則三日後,集中人幫你拆。”於是,在5月1日組織近200人圍攻張鬆樺三兄弟,拆牆毀門,捆-綁毆打韓樂斌。4月28日當天,西山村委會說是處理張鬆樺、何基傑的糾紛,最後刧又變成了何貴何付深等人說張鬆樺侵佔他們集體土地了.何貴他們說張鬆樺侵佔他們集體土地,卻又拿不出證據,然後他組織並實施了“5·1”事件,這不是典型的“尋釁滋事”是什麼?但平南縣公安、檢察卻以“糾集三人以上毀壞公私財物”的事由,拘捕何貴,對韓樂斌被捆-綁毆打這一事實視而不見,這從一開始就已經是適用法律錯誤,包庇罪犯。我們一直不服。我們在2015年6月27日,向平南縣公安局督察大隊提出過申訴,指出以“毀壞財物”罪拘捕何貴是避重就輕、包庇罪犯;於2015年9月12日向平南縣公安局遞交《立案申請書》,向平南縣人民檢-察-院遞《監督立案申請書》,於2015年11月16日向平南縣檢-察-院遞《變更立案申請書》,多次要求對何貴應變更爲以“尋釁滋事”罪來立案追訴。但這個訴求,一直沒有結果。

2015年10月29日,何貴被以“監視居住”的名義,變相釋放,至今不受法律追究。我們依法向你貴港市人民檢-察-院控告平南縣公安、檢察的枉法行爲,你們不予立案查處,而對我們提出的對何貴以尋釁滋事罪立案追訴的這個訴求,你們卻以何貴“糾集三人毀壞公私財物”這個事由向平南縣公安局發檢察函,說明你們在繼續堅持錯誤地適用法律,堅持包庇瀆職枉法的平南公安與檢察!

<三>:平南縣的公檢法三家機構,以及貴港市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科,一致認爲這是土地糾紛。但對這個所謂的“土地糾紛”案的一系列疑點,卻又無法說清。a:何基傑的父親何紹漢,將嶺地轉讓給張鬆樺時,與何紹漢一起轉讓的還有另外13戶何姓居民。這些村民在轉讓前都會在何基傑開的士多店裏討論,而且張鬆樺受讓何紹漢的土地後,相應補償款是張鬆樺與證人一起來到何紹漢家,交給何紹漢。何基傑有什麼理由不知父親轉讓嶺地?b:如果說是張鬆樺與何基傑存在土地糾紛,何基傑兄弟多次實施的毀物傷人事件中,爲什麼卻都有其他人蔘與?少則三五個,或十到二十個,多的卻有近200個?c:如果說是張鬆樺與何基傑有土地糾紛,爲什麼在2015年4月13日,平南鎮副書記黎堅在鎮政府處理時,何基傑兄弟都不到場參加,相反來參加的卻是何貴、何富禮、何富森?d:如果說張鬆樺與何基傑有土地糾紛,爲什麼在2015年4月28日,西山村委會說是要處理何基傑與張鬆樺的土地糾紛,卻又變成了是何貴等人說張鬆樺侵佔他們三米集體土地?e:如果說張鬆樺與何基傑有土地糾紛,爲什麼何基傑在提出要回2份5*15米的宅地(何基傑父親轉讓給張鬆樺的地纔是12.4*12.5米)的同時,還特別強調要張鬆樺讓出一條大路供他們出入?···這些事實疑點,平南公安局環城派出所以及相關證人都可作證,是完全可查的,你們爲什麼不查???

從以上的疑點可看出:何基傑案與何貴案是有關係的,而且密不可分。因此,我們在《申訴書》裏明確提出:將何貴案與何基傑案進行併案查處。只有查明瞭以上的疑點,才能查出事件的真-相;只有查清了事件的真-相,才能公平公正地辦案。但是: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在2015年3月20日的答覆裏,對於我們提出的這一訴求,沒有任何迴應!貴港市人民檢-察-院,爲什麼不針對以上這些疑點,向平南縣公安局發檢察函?

<四>:在“5·1”事件中,張鬆樺的姐夫韓樂斌,因爲制止他人拆除張鬆樺的圍牆,而被何振華的兒子,何海貴的弟弟用鋤頭柄擊打頭部至昏迷,然後擡到路邊空地,用繩索捆住韓的雙腳,反綁韓的雙手。然後,何貴與何基傑分別用腳踩韓的頭部與下身。何倫華用鐵棍擊打韓的雙肋。何倫華、何富禮持械威脅不准他人解救。這幫人的行爲,已經侵害、剝奪了韓樂斌的人身自由權和健康權,已經違反了《憲法》第37條和《刑法》第238條,執法機關理應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我們在《申訴書》裏,也清楚的表達了這個訴求。但是,貴港市檢-察-院在2015年3月20日的答覆中,對我們的這一訴求同樣沒有任何迴應。

<五>:我們在向上級人民檢-察-院乃至中紀委,遞交《申訴書》的同時,也遞交了相應的控告書,控告平南縣公安、檢察相關辦案人員瀆職枉法行爲。但是,貴港市人民檢-察-院在2015年3月20日的答覆中,對我們的控告請求,同樣沒有任何迴應!《憲法》第41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84條,不在貴港市檢-察-院眼裏。

從貴港市檢-察-院的這一答覆中,讓我們明白了:蘭志才檢察長在任上爲什麼不願意接訪我們,而對我們的控告與申訴,在拖了一年多之後,纔來一個“答非所問”“肢體殘缺”的答覆,目的只有一個:對串通枉法、包庇黑惡勢力的平南公安檢察相關辦案人員與責任人,進行包庇!

人云:真理要愈辯愈明。在我們這件案上,到底是我們在胡攪蠻纏,還是公安檢察在瀆職枉法?我們希望來個公開的法律辯論,以此來驗證誰掌握真理,以此來推動廣西貴港的陽光法治建設。我們承諾:如果公安檢察能依法依規、依情依理地解答我兄弟及張姓族人的疑問,從此之後,我們息訴罷訪!

我們熱切期盼,貴港市檢-察-院的檢察官,能像檢-察-院大廳的八個大字“立檢爲公,執法爲民”所說的執法態度一樣,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能真正做到“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來維護憲法與法律的尊嚴與權威!

葉檢察長,我們的心情,希望你能理解,如有言語不周,還望包涵!

此致

張鬆樺

身份證號:452524197303112516

韓樂斌

身份證號:370622195807184013

聯繫電話:1877509888318978515209

2015.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