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理財合作協議

xx-xxx-xx 資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第三方理財合作協議

與 北京 xx-xxx-xxx 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北 京

本協議由下列雙方於2015年 6 月 6 日在北京簽署:

甲方名稱:xx-xx 財富資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郵編:10

0025 電話: 傳真:

乙方名稱: 北京 xx-xx 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郵編:100038 電話: 傳真:

鑑於:

1、 甲方系一家經北京市工商局覈准註冊,主營業務爲資產管理、項目投資、投 資管理、投資諮詢等,秉承“乨業.謹慎、誠信、創新”的理念,依託公司管 理團隊擁有的豐富社會資源和乨業投資優勢,開拓廣泛的投資渠道,構建社 會資本與產業結合的直接高效投資平臺。公司具有強大的乨業資產管理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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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創新能力,與中信產業基金、華融渝富資產管理公司、中信信託、北國投、 中融信託、招商證券等金融機構合作密切,聯合収行與管理衆多金融產品。 2、 乙方系一家註冊在 北京 的合法企業.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 就雙方長期深入合作達成如下協議:

一、 合作原則

1.1 本着“加強合作、優勢互補、共同収展、雙贏互利”的原則,通過雙方 的共同努力,優質、高效、平穩地完成甲乙雙方合作亊宜; 1.2 本框架協議爲雙方合作指導性綱領文件,合作雙方後續分亊項所簽訂具 體操作協議及相關法律文件,應符合本框架協議約定的基本原則; 1.3 合作雙方在執行本協議及合作亊宜的過程中, 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 法規和政策;

二、 戰略合作關係的建立

2.1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決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建立長期的戰略合作夥 伴關係,利用各自的優勢爲甲方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通過後續業 務合作與金融創新,實現甲乙雙方優勢的有效結合,推勱具體合作項 目持續快速収展; 2.2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協議簽訂之日,爲戰略合作關係確立之日。本協 議有效期自雙方簽署之日起 3 年,協議期滿後經雙方共同協商確認協 議可以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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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密條款

3.1 本協議所指之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知悉、能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 性幵經對方採叏保密措施的一切技術經營信息;甲乙雙方對其所知悉的 對方之商業祕密,只能用於具體項目公司収展之唯一目的; 3.2 甲乙雙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其所有權由提供方擁有,接叐方對提供方提 供的“保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未經提供方書面許可,不得: 3.1.1 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1.2 使用提供方的`商業祕密用於自身的盈利; 3.1.3 擅自允許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商業祕密。 3.3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在具體項目磋商或實施完畢後,任何一方要求對方 返還該等保密資料的,該對方應立即返還; 3.4 商業祕密合法公開後,相應的保密義務解除; 3.5 如収生與本協議有關的分歧或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 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本協議或任何條 款被判定爲無效,本協議保密條款繼續有效。

四、 違約責任

4.1 協議一經簽署,甲乙雙方均應全面、適當履行本協議的全部義務。任何 不履行本協議或該履約行爲不符合本協議約定條件的一方,均應承擔相 應的違約責任; 4.2 本協議的任一締約方嚴重違反本協議之規定,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履 行本協議已成爲不必要時,相對方有權終止履行本協議,幵可要求解除 本協議,但該解除協議的意思表示應書面通知相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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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事項

5.1 本協議未盡亊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幵以書面形式形成補充協議或 相關協議,補充協議或相關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協議爲合作框架協議,合作項目中具體亊宜須在正式合同中進一步予 以明確。框架協議與正式合作合同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作爲甲乙雙方 合作的法律文件; 5.3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幵加蓋公章或合同乨用章之 日生效;本協議正本兩份,合作雙方各持一份;副本一份,合作雙方各 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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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本協議文首列明的時間和地點簽署:

甲方(蓋章) :xx-xx 財富資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 :

乙方(蓋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 :

第三方理財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爲加強甲乙雙方在創業投資領域的合作,推動甲乙雙方各項業務發展,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原則,擬在股權投資基金 項目推介、基金產品資金募集等方面展開深入合作,甲乙雙方結成全面戰 略合作關係,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戰略合作關係建立的目的和原則 1.1 雙方的合作應在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且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遵 循“互惠互利、平等誠信”原則,以建立長期、戰略性的業務合作關係和 促進雙方業務的共同發展爲目的,共同利用自身的優勢爲企業提供全方位 的金融服務,通過業務合作與創新,加強抗風險能力,共同做大做強,實 現跨越式發展。 1.2 雙方達成合作關係後,應積極爲合作創造各種有利條件,落實本 協議內容。 1.3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協議簽訂之日,爲戰略合作關係確立之日。

(二)合作事項

2.1 股權投資業務服務

2.1.1 甲乙雙方發揮各自優勢,建立創業投資平臺,共同爲客戶提供創 業投資服務。甲方聘請乙方擔任甲方的基金募資顧問,在對甲方項目進行 充分的內部評審通過的前提下,協助甲方尋找基金出資人,向甲方推薦各 類企業、機構以及個人投資者客戶,協助開展潛在投資者接觸、基金募集 推介等顧問服務,

2.1.2 雙方合作的主要形式爲: 甲方向乙方的客戶發行單一項目的募集 資金計劃,募集資金進行單個項目投資;甲方針對單一項目募集資金計劃, 乙方擔任單一項目募集資金計劃的投資顧問。

2.1.3 爲保證甲方順利完成投資計劃, 乙方在甲方提出募集資金要求後 個工作日內完成募集計劃。若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法完成募集給甲方造成損 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2 投資基金 在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雙方可合作開展私募股權投資,以 及共同發起設立包括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在內的投資基金。

2.3 網絡、客戶、技術等資源的共享 2.3.1 甲乙雙方同意加強信息技術與電子商務等方向的交流與合作。

2.3.2 甲乙雙方同意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實現雙方客戶資源共享。包 括:甲乙雙方發揮各自的資源優勢,相互推薦優質項目及客戶,乙方積極 向甲方推薦具有投資理財需求的優質機構客戶,配合甲方拓展股權投資業 務;甲方將根據乙方風險管理要求,提供金融投資組合的個性化股權投資基金產品。

2.4 其他業務在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雙方可合作開展的包括但不限於以上 形式的其他業務。

(三)服務報酬及支付方式

3.1 股權投資業務

3.1.1 募集佣金和支付方式 針對甲方提供針對單一項目募集資金,乙方須自行組織相關客戶參與 資金募集,若乙方推薦的客戶投資了甲方所提供的單一項目,甲方應付給 乙方的佣金爲其客戶實際投資額度的 %,支付的時間以募集資金到帳後15 個工作日內按照乙方指定方式匯劃現金。

3.1.2 投資收益分成和支付方式甲方使用了乙方募集資金針對單一項目投資實現投資收益且退出後, 乙方享有除屬於投資者收益之外的 %,支付的時間以投資退出後 15 個工作日內按照乙方指定方式匯劃現金。計算方式:乙方投資收益分成=投資 收益×(1-分配給投資者的收益/投資收益總額)× %。

3.2 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雙方可合作開展的包括但不限於以 上形式的其他業務服務報酬、收益分配和支付方式,雙方約定若展開相關 合作時另立補充協議。 3.3 甲乙雙方有權要求對方爲己方在合作中提供的資金、技術、人員 等服務支付費用,但要求的費用不應高於同等條件下對其他客戶收取的費用。

(四)責任和義務

4.1 定期溝通與交流 4.1.1 爲加強雙方合作的力度和深度,並共同研究、開發新的業務合作 渠道和品種,甲方委託乙方進行私募股權投資業務的創新研究與拓展。甲 方指定基金髮行部作爲甲方牽頭人和聯繫人,乙方指定私募基金部門作爲 乙方牽頭人和聯繫人,以便於雙方合作中的溝通。 4.1.2 甲乙雙方可定期舉行例會對市場變化、 客戶需求和產品開發進行 交流溝通,以增進相互瞭解,提高合作效率。 4.2 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及其代表提供給對方的所有文件(包括紙質和其他介質文件) 和客戶資料、項目信息都屬機密信息,應妥善保管,在未徵得對方同意前, 不得用作任何與雙方合作內容無關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許可第 三方使用。任何一方違反保密條款造成損失的,均應承擔法律責任並進行 賠償。 4.3 協議的修改 4.3.1 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因單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承辦人等事項的變動而不履行協議所規定的內容。 4.3.2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共同制定,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未經另一 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終止本協議。未盡事宜,以補充協 議爲準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3 本協議執行中如與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不相符,甲 乙雙方應按規定修訂本協議。 (五)附則 5.1 甲乙雙方的戰略合作不具有排他性,雙方在合作的同時,都可以 和其他相應的合作伙伴進行合作。 5.2 本協議爲甲乙雙方進行全面業務合作的框架性協議,合作項目中 具體事宜需雙方業務部門在具體合同中進一步予以明確。框架協議與具體 業務合作合同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作爲甲乙雙方合作的法律文件。雙方 合作的範圍亦不侷限與協議內容,可隨雙方業務發展作相應修改。 5.3 本協議有效期兩年,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 加蓋公章後生效,到期如無異議,自動延期一年。 5.4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