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銷售合作協議

甲方:

代理銷售合作協議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甲、乙雙方就合作代理 項目事宜,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甲、乙雙方合作代理 項目的企劃、銷售工作,共同承擔與 房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簽訂的《 代理合同》(以下簡稱“代理合同”)的權利義務。

二、因履行代理合同而應支付給開發商的銷售保證金,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承擔支付責任。

三、甲、乙雙方同意該項目代理工作由甲方全權負責。企劃、銷售人員的激勵金按不高於銷售額的0.8%從代理費中提取,具體的提取比例根據項目的運作情況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其他因代理事項而發生的費用由甲、乙雙方確認後納入代理成本。

四、甲、乙雙方同意代理該項目所產生的利潤,在該項目代理合同履行達到70%銷售率後10日內按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對已結算之代理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三條中的激勵金及代理成本後)進行分配;此後利潤則按月及時進行結算。

五、若出現銷售業績未達代理合同規定的情形,須採取先買進再賣出措施以補足業績時,則買進所需資金由乙方負責墊付,買入的房屋由乙方自行處理,如轉賣則盈虧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如未能按本條約定買進房屋補足業績,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根據代理合同規定,開發商先期退還之保證金,甲方應在收到該退還之保證金後三個工作日內將其轉付給乙方。

七、甲方應將其與開發商所籤之代理合同以及甲方向開發商提供的各項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項目企劃書、價目表、廣告方案等)的副本及時提供給乙方。

八、本合同爭議事項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廈門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仲裁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後,自甲方與開發商簽訂代理合同時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銷售合作協議 [篇2]

代理銷售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經雙方友好協商,現就乙方代理銷售甲方提供產品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產品、區域、期限

乙方同意在 地區代理銷售甲方提供的化妝品等產品,代理期限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協商。

二、產品銷售

乙方須依法開展銷售活動;代理銷售產品的價格由甲方確定,乙方有義務將市場信息反饋給甲方,若市場價格變化,由甲方根據市場需要另行調整銷售。

三、貨款

協議簽定2個月內爲產品推廣期,乙方在第二個月末將銷售所得貨款全部交回給甲方;從第三個月起,乙方需在每月末統計本月已銷售和未銷售貨物的數量,並把銷售所得款項全部交回甲方。

四、銷售佣金

甲乙雙方根據銷售貨物的種類、價格等因素另行商定銷售佣金的計算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銷售貨款後3天內支付乙方應得的佣金。

五、違約責任

乙方逾期移交貨款或甲方逾期支付佣金的,每日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六、競業禁止

乙方不得代理或銷售與代銷甲方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不論是新的或舊的)任何產品,也不應從與甲方競爭的任何企業中獲利。 七、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本協議訂立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

本協議於2011年 月 日在廣州市番禺區訂立;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