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擔保書通用10篇

履約擔保書1

致:

履約擔保書通用10篇

______於年x月x日與貴公司簽訂了《合同》(編號爲)。本擔保人已經完全瞭解該合同之內容並無任何異議,特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做出如下保證:

1.本擔保人自願爲______提供連帶保證,保證其按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保證期間爲2年,自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如果______不按約定全面履行義務,本擔保人將在收到貴公司通知後十日內代其履行相應義務並/或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貴公司爲維護合法權利而支付的費用亦由本擔保人承擔。

3.本保證所涉當事人變更各自名稱、住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企業性質,或合併、分立、被撤銷或破產等均不影響本擔保書效力,本擔保人仍將承擔保證責任。

本擔保書自擔保人簽署(蓋章)之日生效。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時,應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向貴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擔保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附:

擔保人信息

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號碼:

開戶行及帳號:

履約擔保書2

根據本擔保書,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稱)做爲委託人(以下稱“承包人”,)和________________(擔保公司,證券公司或保險公司名稱)做爲擔保人共同向債權人______________(僱主名稱)(以下稱僱主)承擔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責任,承包人和擔保人均受本擔保書的約束。

鑑於承包人已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同僱主簽署了_________(合同名稱)的書面協議,下文中的合同包括合同中規定的文件、圖紙、規範和修改;本擔保書的條件是:如果承包人迅速地忠實地履行了上述合同,本擔保書的責任失效;否則將保持有效。一旦僱主提出承包人違約,而僱主又履行了自己的責任,擔保人將迅速彌補違約的損失,或者迅速:

1.根據合同要求完成合同;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按合同條件提供僱主合格的投標書,在僱主和擔保人確定了評標價最低響應性投標人後,安排投標人和僱主之間合同,在施工過程中提供足夠的資金,支付“合同價餘額”以外完工所需的費用,包括擔保人有責任承擔的賠償費,但總數不超過上述第一段中提到的金額。這裏所說的“合同價餘額”指僱主按合同應付給承包人的總額減法已合理地付給承包人的金額;或

3.付給僱主按合同條件完成合同所需的金額,但不超過本擔保書的限額。

本擔保人不承擔大於本擔保書限額的責任。任何有關本擔保的訴訟,必須是在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後一年內提出的爲有效。除了僱主以外,任何人都無權對本擔保書的責任提出履行要求。承包人和擔保人的法人代表在此簽字蓋公章,以資證明

擔保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履約擔保書3

(當可以獲得擬定的履約擔保人相關信息時,香港政府保留作出進一步修改的權力)

本履約擔保書於xx年______月_______日由以下雙方共同簽訂:

(1) [填寫履約擔保人名稱],其註冊商業地址爲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統稱"擔保人");

(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下稱爲"政府")。

鑑於:

(A)政府按照招標文件(招標編號:/)的條款與條件就政府停車場的管理、運營和維護任務進行招標,且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已閱讀並理解上述條款。

(B) [填寫中標方名稱](以下稱爲"承包人")已就上述招標進行投標;政府願意在擔保人按以下條款與其簽訂履約擔保書的前提下接受其投標。

現基於以上前提,雙方約定如下:

1.(a)除於此處明確定義或重新定義,或文意另有所指,上述招標文件(以下稱"合約")第三部分中使用或定義的所有詞語和表述在本合約中有相同意義。出具銀行保函的擔保行(按照本招標文件第三部分合約的定義)須於此處被稱爲"擔保行"。

(b)本合約中參考的所有條例和規定都應被視作包含依法重新制定或修改的該條例和規定,並具有大致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文意另有所指的除外。

(c)單數形式的詞彙應包含複數含義,表示陽性的詞彙應包含陰性或中性含義,表示人的詞彙亦包含企業和公司含義,反之亦然。

(d)除非另作說明,參考條款是指參考本合約的條款。

(e)本合約中擔保人對其作出的每項陳述、擔保、聲明、協議、允諾和契約及其義務須承擔連帶責任,或應被視作由其連帶作出,且對其有連帶的約束力。

第一部分—招標條款(附錄E)

2. (a)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作爲連續擔保的擔保人以及第一債務人,特此向[以承擔共同連帶責任方式]向政府作出不可撤銷且無條件的保證,保證其按時適當地履行本合約中的所有義務。

(b)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特此[以承擔共同連帶責任方式]向政府作出以下不可撤銷且無條件的保證和許諾:

(1)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確保承包人始終按時適當地履行本合約中的義務;

(2)若承包人在政府或其正式授權代表號召之後仍未能履行本合約的義務,或承包人違反本合約中的任何條款和條件,抑或在政府有合理理由認爲承包人不可能履行合約的義務和承諾的情況下,政府可將以上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擔保人(或任何一個擔保人)。政府向所有擔保人(或任何一個擔保人)發出以上通知後,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須被視爲已擔負本合約所含或與本合約相關的所有義務,無論合約所含條款、條件和約定是否由所有擔保人共同作出還是由單個擔保人單獨作出。上述政府通知爲最終通知,且對所有擔保人都有約束力。

(c )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知悉若其未能履行、忽略或拒絕履行以上2(a)和2(b)款的義務,或所有擔保人(或任何一個擔保人)在任何時候(按照上述條款)被視爲已擔負本合約的義務而其未能履行、忽略或拒絕履行該義務,政府有權向香港法庭申請採取強制令,以聲明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負有上述義務,並強制命令其明確履行以下合約義務。

3.(a)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同意並知悉對由於其未能履行、忽略或拒絕履行上述條款2的義務而產生且使政府遭受的一切損失、費用及支出,政府可要求其全面賠償其損失,但政府以第一受償人的身份按照條款2(c)所述申請強制令的權力不受影響。在不限制上述條款的條件下,若所有擔保人(或任何一個擔保人)未能按照上述條款2履行、忽略或拒絕履行義務,政府在其未能履行義務後可選擇向承包人或其它第三方支付費用以確保合約義務得到履行,所有承包人(或單個承包人)須在合理時間內對政府作出以上費用的損失補償。

(b)政府有權以第一受償人的身份就其損失向擔保人索償(無需申請上述強制令)或用以代替強制令(在政府申請強制令但法庭拒絕執行的情況下)。

第一部分—招標條款(附錄E)

4.時間是本履約擔保書的要件。

5.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同意政府在任何時間可在不免除或不以任何方式影響以下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義務的情況下,或未得到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同意和知悉的情況下向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擔保銀行作出承諾,或在以上情況下縱容、免除、延期履行或執行、放棄、處理、交換、改變、實現、解除或放棄任何擔保、留置權、保證及其它政府可能現在或以後擁有的針對以下或其它的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或擔保銀行的權力及義務,或在以上情況下繼續使用、終止或更改政府與擔保人、擔保銀行或兩者共同繼的交易有關的條款或條件,或在以上情況下免除、解除或更改承包人、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或擔保銀行的義務,或在以上情況下贊成或更改妥協、安排或和解,或在以上情況下索償或執行和解,或在政府認爲必要時或政府不採取措施將解除或降低本履約擔保書的效力或影響以下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義務的情況下同意對本合約進行補充。不管擔保人是否對政府作出其它擔保、留置或保證,或是否付清政府賠款,政府都可執行本履約擔保書。爲避免疑義,

(a)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特此保證在任何時候發生下列任一事件不會對其在本履約擔保書中的義務、責任和保證造成負面影響或損害,無論以下事件發生前其是否得到通知和得到其同意。

(1)政府完全或部分放棄、延期或免除承包人須遵守或履行的本合約義務或者擔保銀行按照銀行保函須擔負的義務,包括擔保銀行的更改;

(2)本合約的履行延長期限或本合約中承包人義務的其它變動、修改或免除,擔保銀行按照銀行保函須擔負義務的變動、修改或免除;

(3)政府未能、未能及時或未能完全執行、主張或行使與本合約中承包人的義務或擔保銀行按照銀行保函應擔負義務相關的權利、權力、特權或應得補償;

(4)自願或強制的清算、破產、解散、資產出售、財產接管、債權轉讓、重組、債務和解或其它影響承包人、擔保銀行或其各自資產,或其它引起承包人或擔保銀行組織構成變動的事項;

(5)承包人對本合約中部分或全部義務的轉讓,進行債務變更或分包,不論該轉讓、債務變更或分包行爲是否已得到同意;第一部分—招標條款(附錄E)

(6)政府對其擁有的作爲承包人按照合約須擔負義務的保證金的各種債券、證券或擔保的解除、放棄或變更;

(7)任何時候對本合約或銀行保函的中止、終止、修改、變更、債務變更或增補;

(8)在不妨害上述規定的普遍性的條件下,任何在缺少本條款的情況下將可能構成或引起普通法上的或衡平法上的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的撤銷或針對其的抗辯及免除其義務的事實或事件(無論該事實或是否與上述事件相似)。

6.(a)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特此向政府作出以下表述及保證:

[(1)其爲一家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正式組建的有效存在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爲一家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正式組建的有效存在的有限責任公司,且其大部分普通股於香港股票交易所上市;____________爲一家依法組建的合法、有效存在的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已按照公司條例(第32章)第十一部分的規定正式註冊爲香港的海外公司,且該註冊保持充分有效[其大部分普通股於____________上市];

(2)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有充分能力簽訂並執行本履約擔保書並遵守履行下文所述義務;

(3)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適用法律法規交付、執行本履約擔保書及履行其義務,並得到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

公司決議正式授權,本履約擔保書一旦得以交付並執行,將構成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有效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其須按本擔保書的`條款執行其義務;

(4)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對本履約擔保書的交付、執行或是遵守履行

其以下義務都不會:

(a)與適用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其資產及其它附屬物的法律、指令、協議、契約、特許權、許可權、許可、責任、義務、職責發生衝突,或造成違反各項的情況;或

(b)違反約束所有擔保人(或任何一個擔保人)或任何屬於其的資產的合約限制條款;或

(c)對所有擔保人(或任何一個擔保人)的擔保、起訴及其它權力造成限制(無論由擔保人的備忘錄、公司章程,或協議、契約及其它引起),對所有擔保人(或任何一個擔保人)的董事會行使上述權力造成限制,對所有擔保人(或任何一個擔保人)產生額外的影響和限制;或

(d)造成或強迫造成所有擔保人(或任何一個擔保人)的全部或部分現在或將來的財產、資產和收入的留置、收費、實行擔保物權或其它抵押,但此處另有說明的除外。

(5)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執行本履約擔保書已得到所有必要的政府或其它各方的同意、授權和批准(如果存在的話),且完全有效;另外,截至簽訂本履約擔保書之日,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履行以下義務無需得到政府或其它各方的同意、授權和批准;

(6)據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所知,不存在威脅其本身或其資產的法庭、仲裁、政府機構或管理機構未決事項,若該未決事項以不利方式終止,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的業務或財務狀況及其支付到期費用的能力或(及)其履行本履約擔保書條款要求的義務能力將受到負面影響;

(7)本履約擔保書的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的義務是直接的、普遍的及無條件的義務,該義務與擔保人現在或將來非後償的無擔保債務及其它債務(包括或有負債)平等存在,但法律而非合約強制有線償還的債務或其它義務除外;

(8)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未嚴重違反適用其的法規或其它要求,也未違反其作爲當事一方的任何雙聯契約、信託契據、協議和其它契約的條款且(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完全知悉及相信不存在在已被告知的情況下或時效終止的情況下(或兩者同時)仍發生違反上述雙聯契約、信託契據、協議和其它契約的情況,或在未按規定作適當放棄或補救的情況下繼續存在上述違約;

(9)政府提供的關於擔保人的所有文件中的信息在所有實質性方面是真實準確的,其中的意見和預測(如果存在的話)是以合理的方式作出並真實記載的;同時不存在關於擔保人的此類實質性事實:該事實將影響合理一方信任與本履約擔保書條款相似、且尚未透露給政府之條款的意願。

(b)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向政府作出以下承諾:

(1)對於所有擔保人(或任何一個擔保人)意識到會發生、且有合理理由認爲將對其履行合約及履約擔保書中各自義務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事件,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將及時通知政府;

(2)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盡力或委託他人取得各項允諾和批准,盡力完成或委託他人完成所有其它其繼續適當履行以下擔保人義務所必需或必要的事項。

7. (a)本履約擔保書的每項通知、請求、要求、指示或其它溝通事項須以書面方式發出,但可以信件或傳真發出。

( b )本履約擔保書的每項通知、請求、要求、指示或其它溝通事項,若以信件發出,應發送至以下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之前告知的其它地址;若以傳真發出,應發送至以下傳真:

(1)香港政府(交通部作爲代表)

地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41層

收件人:交通部官員

傳真號碼:(852) 2827 0759

(2)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收件人:

傳真號碼:

(c)除本履約擔保書另作說明外,每項通知、請求、要求、指示或其它溝通事項都應被視爲已經由擔保人收到,若在發佈日由傳真發送(須傳送報告作證明)(若發送日爲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共節日,則應視爲於發佈日的下一個工作日收到);若由郵寄發送,應視爲在完成投遞後的七十二(72)個小時內收到;若由專人發送,則應視爲在實際交付時收到。

8.本履約擔保書之條款不得以口頭形式作出修改、放棄、解除或終止,僅可在得到政府批准的書面協議後方能作出。

9.政府未能或延期行使、執行以下任何權力或權利都不應視爲放棄以上權力或權力,且政府單獨或部分行使、執行任何權力或權利都不影響其行使、執行該權力或權力,亦不影響其行使、執行其它權利或權力。本擔保書提供的權力或補償爲累積權力或補償,不排斥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力或補償。

10.本履約擔保書中按照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適用法律須被禁止、判定非法或

不可執行的條款應按照該法律的要求在儘可能不修改剩餘條款的情況下脫離本履約擔保書並被判定無效。當該適用法律的條款被撤銷,本履約擔保書當事雙方可據此在該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撤銷上述條款以使本履約擔保書按照其條款成爲有效、有約束力且可執行的協議。

11.(a)本履約擔保書及其當事雙方的權力和義務應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且依照該法律作出全面解釋,當事雙方據此向香港法院申請非專屬管轄權,且該申請不可撤銷。

(b)擔保人向香港法院的管轄權申請不應限制政府在任何其它對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擁有、主張或接受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對所有擔保人(或單個擔保人)提起訴訟;無論是否同時進行,在一個或多個司法管轄區內提起的訴訟不影響在其它司法管轄權內提起的訴訟。

(c)_____________現任命香港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爲其代理人,

由其作出與本履約擔保書相關的任何在香港法院提出之訴訟的接受送達,政府保留以法律允許的其它方式向所有擔保人或任何一個擔保人遞送傳票的權力。

12.擔保人須[以共同連帶責任方式]賠償政府因提起與本履約擔保書相關的訴訟而承擔的所有合理損失及費用(包括律師費)。

本履約擔保書已在以上出現的第一個日期得到適當執行,特此證明。

履約擔保書4

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鑑於寅龍金屬結構公司、宋某某與貴公司合作,全額墊資進行瑞麗市35KV電力施工工程的施工。我方願意無條件地,不可撤銷地就寅龍金屬結構公司、宋某某與你方訂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擔保。

1、擔保範圍爲瑞麗市35KV電力施工工程土建部分所需資金(月人民幣300萬元)。

2、擔保有效期至瑞麗市政府支付瑞麗市35KV電力施工工程土建部分工程款止。

3、在本擔保期內,如潞西市寅龍金屬結構公司、宋某某對瑞麗市35KV電力施工工程土建部分無力墊資建設,由我公司墊資建設。

擔保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

電 話:

xx年x月x日

履約擔保書5

甲方(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投標單位):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擔保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由原則,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就乙、丙方向甲方提供履約擔保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達成以下條款,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鑑於承包單位乙方已於____年____月_____日向建設單位甲方遞交了_____工程的投標文件,願爲投標單位在中標後(下稱“承包單位”)同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承發包合同擔保。下文中的合同包括合同中規定的合同協議書、合同文件、圖紙、技術規範等。

第二條投標單位乙方作爲委託人和丙方作爲擔保人共同向債權人甲方(下稱“建設單位”)承擔支付人民幣________元的責任,投標單位和擔保人均受本履約擔保書的約束。

第三條如果承包單位在履行了上述合同中,由於資金、技術、質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建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當建設單位以書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額內的任何付款時,擔保人將迅速予以支付。

第四條本擔保人不承擔大於本擔保書限額的責任。

第五條除了建設單位以外,任何人都無權對本擔保書的責任提出履行要求。

第六條本擔保書直至保修責任證書發出後______天內一直有效。

第七條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建設單位、投標單位和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此簽字蓋公章,以資證明。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履約擔保書6

公擔保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賬戶:_________________

被擔保單位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被擔保單位:_________________公司,參加建設工程的投標活動,銀行自有資金________萬元。

擔保單位自有資金萬元,願爲該公司在中標後所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進行擔保。被擔保單位在合同履行中,由於資金、技術、質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建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作爲擔保單位願承擔萬元的責任,被擔保單位和擔保單位均受本履約擔保書的約束。

當建設單位以書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要求金額的任何付款時,擔保單位迅速予以支付。且不挑剔,不爭辯,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證明或說明背景或理由。

擔保單位放棄建設單位應先向被擔保單位要求賠償上述金額,然後再向擔保單位提出要求的權利。

擔保單位不承擔大於本擔保書限額的責任。

本擔保書至保修責任證書發出後二十八天內保持有效。

擔保單位: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被擔保單位: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履約擔保書7

根據本擔保書,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稱)做爲委託人(以下稱“承包人”,)和________________(擔保公司,證券公司或保險公司名稱)做爲擔保人共同向債權人______________(僱主名稱)(以下稱僱主)承擔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責任,承包人和擔保人均受本擔保書的約束。

鑑於承包人已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同僱主簽署了_________(合同名稱)的書面協議,下文中的合同包括合同中規定的文件、圖紙、規範和修改;本擔保書的條件是:如果承包人迅速地忠實地履行了上述合同,本擔保書的責任失效;否則將保持有效。一旦僱主提出承包人違約,而僱主又履行了自己的責任,擔保人將迅速彌補違約的損失,或者迅速:

1.根據合同要求完成合同;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按合同條件提供僱主合格的投標書,在僱主和擔保人確定了評標價最低響應性投標人後,安排投標人和僱主之間合同,在施工過程中提供足夠的資金,支付“合同價餘額”以外完工所需的費用,包括擔保人有責任承擔的賠償費,但總數不超過上述第一段中提到的金額。這裏所說的“合同價餘額”指僱主按合同應付給承包人的總額減法已合理地付給承包人的金額;或

3.付給僱主按合同條件完成合同所需的金額,但不超過本擔保書的限額。

本擔保人不承擔大於本擔保書限額的責任。任何有關本擔保的訴訟,必須是在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後一年內提出的爲有效。除了僱主以外,任何人都無權對本擔保書的責任提出履行要求。承包人和擔保人的法人代表在此簽字蓋公章,以資證明。

擔保人(公章):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代表(簽名):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履約擔保書8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第91號令)、《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概念解釋

1、投標擔保指由擔保人爲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參加招標活動的擔保。 投標擔保可採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或保證金擔保方式, 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2、預付款擔保指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後,承包人正確、合理使用發包人支付的預付款的擔保。建設工程合同簽訂以後,發包人給承包人一定比例的預付款,一般爲合同金額的10%,但需由承包人的開戶銀行向發包人出具預付款擔保。

3、工程履約擔保保證擔保人(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保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的一切條款將在規定的日期內,以不超過雙方議定的價格,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該項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違約或因故無法完成合同,則保證擔保人可以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該項目;還可以經過協商,業主從新開標,中標的承包商將完成合同中的剩餘部分,由此造成最後造價超出原合同造價的部分將由保證擔保人承擔;如果對上述解決方案不能達成協議則保證擔保人將在保額內賠付業主的損失。

4、履約保證金財政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投管理辦法》第36條和第37條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履約保證金收取與管理沒有任何規定,政府採購中心具體操作的時候也沒有統一標準。

一、履約保證金的概念與法律規定

所謂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指大型招標項目、工程招標、政府採購項目或者拍賣,爲了防止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以及考察中標單位有沒有實力完成此採購項目的一種程序,屬於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執行與風險防範的功能。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一般規定,中標的投標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約保證金,它是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制度是《招標投標法》爲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採購人在招標文件中也確實可以運用這項制度來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從法律上講,我認爲履約保證金既不同於定金,也不同於預付款,更不同於保證。 但是《招標投標法》沒有對實施這項制度的相關條件作出詳細的規定,比如,履約保證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監管,由誰監管等等,致使實踐中出現較多的問題。財政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投管理辦法》

第36條和第37條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履約保證金收取與管理沒有任何規定,政府採購中心具體操作的時候也沒有統一標準。

二、履約保證金的作用

履約保證金約束主體十分明確,就是項目中標人,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證完全履行合同,保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條款履行合同。爲了控制中標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折扣與水分問題,讓中標人在合同執行前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根據合同隨時考覈驗收,發現問題限時整改,否則將會沒收或部分扣除履約保證金,在具體操作中,誤期賠償費也可從應付貨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筆者認爲,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對促使中標人履約、防止中標人違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義務,對違約者進行懲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約保證金操作實例

由於相關法規及辦法對履約保證金的收取與管理沒有規定,具體操作時沒有統一標準,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樣,筆者查閱了有關資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證金交給集中採購機構,但是交付的金額與時間、有效期、退還時間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約保證金作爲合同生效的條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7天內,中標人應按合同規定向業主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在供需雙方和採購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並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後合同生效。

2、履約保證金金額有些地方是中標合同價的5%以內,有些地方是中標合同價的10%以內,施工履約保證金金額有些地方規定爲中標價的20%。

3、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時間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計利息退還。如採購的是貨物,有些地方是經採購人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不計利息,也有20個工作日內返還的。有些地方規定貨物經採購人驗收合格交付之日後不計利息退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後的第2天,在此期間中標人出現按施工合同應對業主給付經濟賠償的情況時,業主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取得賠償金額;餘額由業主在有效期屆滿後5天內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後本息全額退還給中標人。

4、不少採購機構在標書中註明投標人中標後投標保證金將自動轉爲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有些採購機構對詢價採購方式規定,經採購人特別要求,可以在詢價標段中明確成交供應商在簽訂合同時,須向採購人提交不高於成交額10%的履約保證金。採購人未作特別要求的,一般將詢價保證金自動轉爲履約保證金,額度爲成交額的1%,如不足可以要求補繳。

5、對政府採購的定點企業,有些地方規定通過扣除履約保證金的制裁措施。有違規行爲的,一經調查屬實,第一次通報批評,並扣履約保證金10%;第二次扣除履約保證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約保證金;第四次通報取消其定點資格,並在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的招標活動。

6、有些地方規定把履約保證金等同於定金。有些地方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爲,政府採購中的履約保證金不屬於定金。不論供應商是否同意和自願,採購主體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發生爭議時援引定金罰則缺乏法律根據。

四、建議與對策

1、履約保證金收取數量及標準目前很難有準確的說法。筆者認爲,履約保證金數額的多少取決於採購項目的類型與規模,但大體上應能保證中標人違約時採購人所受損失能得到補償,通常爲合同金額的5%-10%左右,當然採購人要求高於上述額度時,也不能說不對,但不能高得太多(爲合同價的15%還是可以的,如果爲合同價的25%就太高了)。因爲有關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收取的具體數額沒有特別的規定,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本人認爲以5%~10%爲宜。

2、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爲交給集中採購機構比較合理。集中採購機構作爲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合同履約問題,同時也便於對採購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利。

3、 履約保證金應在簽定正式合同前提交,履約保證金返還時間爲驗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約定時間。履約保證金收取時間一般情況應該在投標保證金退還之前,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後。具體的時間規定應在標書中明確註明,便於中標人操作,目前的投標文件一般會規定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幾天內,應按照合同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否則將沒收投標保證金,取消中標資格,授予另一中標候選人中標等。不少採購機構在標書中註明投標人中標後投標保證金將自動轉爲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按照《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原來將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直接轉變成履約保證金的做法不再符合規定了,辦法規定五日內退還,按照標書規定,又必須在交納履約保證金後才能退還履約保證金,這樣來回折騰,影響效率。筆者認爲,中標後投標保證金自動轉成履約保證金 ,不足部分再補齊,這樣做比較合理。

4、在工程合同中,招標人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後,即直到工程最後驗收爲止。在貨物或服務採購合同中,招標人也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安裝或調試之後。 如果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視爲放棄中標項目(參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可以從仍然有效的其餘投標中選擇排序最前的投標爲中選的投標,但招標人也有權拒絕其餘的所有投標,並重新組織招標。

5、也有些集中採購機構不收取履約保證金,筆者認爲,收取履約保證金目的就是保證供應商誠實經營和防範風險,收與不收要區別對待。對於一直從事政府採購業務,誠信度高的供應商可以不收,如果集中採購機構建立了供應商的誠信體系與檔案,確立了綜合考覈與評估制度,就能對供應商的誠信等級作出正確的評估。隨着誠信體系與評估制度的完善,對誠信度高的供應商不收履約保證金也是合理可行的。

6、在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審查過程中,採購主體一般都要求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必須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招標採購文件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保證金條款,通常又分爲締約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爲了保證政府採購項目順利進行,政府採購國際規則和各國的政府採購法中,都有資金擔保的規定。然而,我國的政府採購法中卻尋找不到一個有關履約保證金的條款。招標投標法中對履約擔保的形式和額度也沒有作出規定。政府採購中的履約保證金應該通過立法予以規範。履約保證金的具體數額比例、返還日期、權利義務等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從而才具有可操作性。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完善立法,即法律法規或有關部門應該明確實施履約保證金制度的各項具體規定,務必加強履約保證金的監管力度,使履約保證金真正發揮其確保工期和質量、防範風險的作用

五、履約擔保業務流程

(承包方A)通過招投標取得(發包方B)工程的承包建設權並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B爲了增加A的違約成本並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按期完工,B會要求A尋找(銀行C)爲其提供《履約保函》,C同時也會要求A尋找(擔保公司D)爲其出具的《履約保函》提供擔保,B與D簽訂《委託保證合同》委託擔保公司D與銀行C簽訂《保證合同》。

六、涉及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發包方和承包方簽訂

《履約保函》銀行開具給發包方

《委託保證合同》承包方與擔保公司簽訂

《保證合同》擔保公司與銀行簽訂

七、反擔保措施

附件:《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天津工程擔保管理辦法》

第八條專業擔保公司擔保餘額的總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0倍;單筆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該擔保公司淨資產的50%。

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第四條

履約擔保書9

致: (發包人名稱)

鑑於 (承包人名稱)(以下簡稱“承包人”)已保證按 (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 (工程及合同名稱)工程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該工程(下稱“合同”)。

鑑於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額的銀行開具的保函,作爲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責任的保證金;本銀行統一爲承包人出具本保函;本銀行在此代表承包人向你方承擔支付人民幣(大寫) 元(人民幣¥ 元)的責任,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由於資金、技術、質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你方造成經濟損失時,在你方以書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額內的任何付款時,本銀行即給予支付,不挑剔、不爭辯、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證明或說明背景、理由。

本銀行放棄你方應先向承包人要求賠償上述金額然後再向本銀行提出要求的權力。

本銀行進一步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間的合同條件、合同項下的工程或合同發生變化、補充或修改後,本銀行承擔本保函的責任也不改變,有關上述變化、補充和修改也無須通知本銀行。

本保函直至保修責任證書發出後28天內一直有效。

銀行名稱:(蓋章)

銀行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地址:

郵政編碼:

日期: 年 月 日

履約擔保書10

承包人履約保函 (發包人名稱):

鑑於你方作爲發包人已經與 (承包人名稱)(以下稱“承包人”)於 年 月 日簽訂了 (工程名稱)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稱“主合同”),應承包人申請,我方願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義務以保證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擔保:

一、保證的範圍及保證金額

我方的保證範圍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給你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我方保證的金額是主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款 %,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 元(大寫)。

二、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我方保證的方式爲:連帶責任保證。

我方保證的期間爲: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後 日內。 你方與承包人協議變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經我方書面同意後,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後的竣工日期做相應調整。

三、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擔保證責任:

(1)由我方提供資金及技術援助,使承包人繼續履行主合同義務,支付金額不超過本保函第一條規定的保證金額。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條規定的保證金額內賠償你方的損失。

四、代償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約定義務的證明材料。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帳號,並附有說明承包人違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損失情況的證明材料。

你方以工程質量不符合主合同約定標準爲由,向我方提出違約索賠的,還需同時提供符合相應條件要求的工程質量檢測部門出具的質量說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證明材料後,在 工作日內進行覈定後按照本保函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責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諾的保證期間內,你方未書面向我方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的,自本保函承諾的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證責任所支付的金額達到本保函保證金額時,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項從我方帳戶劃出)之日起,保證責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出現應解除我方保證責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保證責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證責任後,你方應自我方保證責任解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本保函原件返還我方。

六、免責條款

1、因你方違約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2、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你方與承包人的另行約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義務的,我方亦免除其相應的保證責任。

3、你方與承包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合同條款第15條約定的變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責任致使我方保證責任加重的,需徵得我方書面同意,否則我方不再承擔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證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

因本保函發生的糾紛,由貴我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並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本條所稱交付是指: 。

擔保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