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股東協議書

在生活中,協議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協議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協議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創始股東協議書,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創始股東協議書

創始股東協議書1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手機號碼:

電郵: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手機號碼:

電郵:

(以上一方,以下單稱"創始股東"或"股東",合稱"全體創始股東"或"全體股東"或"協議各方"。)

全體股東經自願、平等和充分協商,就共同投資設立本協議項下公司,啓動本協議項下項目的有關事宜,依據我國《公司法》、《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公司及項目概況

1.1 公司概況

公司名稱爲,註冊資本爲人民幣(幣種下同):萬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主體基本信息情況,以公司章程約定且經工商登記規定爲準。

1.2 項目概況

項目是一個,致力於,發展願景是成爲。

第二條股東出資和股權結構

2.1 股權比例協議各方經協商,對出資方式、認繳註冊資本、股權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2.2 如任一股東決定以專利、商標、著作權、不動產等法定其他出資形式出資的,應依法辦理相關評估、交付或轉讓手續。

2.3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約定,按時履行出資義務,否則,其股權比例自動調整爲實際出資金額佔公司註冊資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註冊資本金到位後,如仍不能滿足公司資金需要,則全體股東應按各自股權比例追加投資,不願意出資的,則其股權比例調整爲實際出資金額佔追加投資後公司的註冊資金的比例。

第三條股權稀釋

3.1 如因引進新股東需出讓股權,則由協議各方按股權比例稀釋。

3.2 如因融資或設立股權激勵池需稀釋股權的,由全體股東按股權比例稀釋。

第四條分工

甲方:出任,主要負責。

乙方:出任,主要負責。

第五條表決

5.1 專業事務(非重大事務)

對於股東負責的專業事務,公司實行"專業負責制"原則,由負責股東陳述提出意見和方案,如其餘股東無反對意見的,則由負責的股東執行;如其餘股東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對票的,負責股東可繼續執行方案,但CEO應就負責股東提出的方案執行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5.2 公司重大事項

對於公司重大事項,全體股東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由佔公司以上表決權的創始股東一致同意後做出決議。

第六條財務及盈虧承擔

6.1 財務管理

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規範財務和會計制度,特別是資金收支均需經公司賬戶,並由公司財務人員處理,任一股東不得擅自動用公司資金。。

6.2 盈虧分配

公司盈餘分配、依公司章程約定。

6.3 虧損承擔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全體股東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股權成熟及回購

7.1 全體股東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滿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的股權,仍享有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及其他相關股東權利,但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股權處分行爲。

7.3 任一股東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將其未成熟的股權依其餘股東各自持股比例轉讓給其餘股東:

7.3.1主動從公司離職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被解職;

7.3.4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

7.4 任一股東的股權在未成熟前,發生因婚姻關係解除而導致股權分割,或股權繼承,或被認定爲喪失行爲能力的,參照上述第7.3款執行。

7.5 回購

如發生上述第7.3款任一約定情形的,其餘股東有權要求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以最近一輪新的融資的估值的%的價格,將已成熟的股權按其餘股東各自股權比例進行轉讓。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決定行使本條款權利的,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並無條件予以配合。

第八條股權鎖定和處分

8.1 股權鎖定

爲保證創業項目的穩定,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或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前,任何一方未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協議外任何人以轉讓、贈與、質押、信託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處置或在其上設置第三人權利。

8.2 股權轉讓

任一股東,在不退出公司的情況下,如需要對外轉讓已成熟的股權的,其餘股東按所持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讓權;如確實需要轉讓給第三方的,則該第三方應取得其餘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且對項目的所能給到的支持和貢獻不能低於轉讓方。

8.3 股權分割

創業項目存續期間,任一股東離婚,其已成熟的股權被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東地位。已成熟的股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該股東承擔),並由該股東對其配偶進行分配補償,否則,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代爲向其配偶進行補償,並按補償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 股權繼承

8.4.1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在本協議及公司章程約定:創業項目存續期間,如任一股東去世,則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取得股東資格地位,僅繼承股東財產權益;針對已成熟的股權遺產財產權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按評估價格受讓,並按向該股東繼承人支付的轉讓款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2 未成熟的股權,參照本協議第7.3款約定處理。

第九條非投資人股東的引入

如因項目發展需要引入非投資人股東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該股東專業技能與現有股東互補而不重疊;

(2)該股東需經過全體股東一致認同;

(3)所需出讓的股權比例由全體股東一致決議;

(4)該股東認可本協議條款約定。

第十條股東退出

創始股東,經其餘股東一致同意後,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權應按本協議第7.5款約定,全部轉讓給公司現有其餘股東或其餘股東一致認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條一致行動

11.1 在公司引入投資人股東後,在涉及如下決議事項時,協議各方應作出相同的表決決定:

11.1.1 公司發展規劃、經營方案、投資計劃;

11.1.2 公司財務預決算方案,盈虧分配和彌補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變更公司組織形式或主營業務;

11.1.4制定、批准或實施任何股權激勵計劃;

11.1.5 董事會規模的擴大或縮小;

11.1.6聘任或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11.1.7 公司合併、分立、併購、重組、清算、解散、終止公司經營業務;

11.1.8 其餘全體股東認爲的重要事項。

11.2 如全體股東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其餘股東應作出與CEO一樣的投票決定。

第十二條全職工作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經營和管理事業,不再存有任何其他業務或工作關係。

第十三條競業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勸誘

13.1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年內,不得以自營、合作、投資、被僱傭、爲他人經營等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關係的產品或服務的行爲。

13.2 任一股東,如違反上述約定,所獲得的利益無償歸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權的,應將已成熟的股權,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轉讓給其餘股東。

13.3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離職之日起2年內,非經公司其他股東書面同意,其不會勸誘、聘用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及以後受聘於公司的員工,並保證其關聯方不會從事上述行爲。

第十四條項目終止、公司清算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項目終止,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2 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後可終止公司經營,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3 本協議終止後:

14.3.1 由全體股東共同對公司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

14.3.2 若清算後有剩餘,全體股東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14.3.3 若清算後有虧損,全體股東決議不破產的,協議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

第十五條拘束力

本協議是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如與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約定不一致的,在全體股東股東範圍內以本協議約定爲準。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全體股東違反或不履行本協議、公司章程約定的義務,須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公司與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

如因本協議及本項目發生之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一股東有權向本公司註冊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通知

協議各方一致確認:各自在本協議載明的地址、手機號碼、電郵均爲有效聯繫方式,向對方所發出的書面通知自發出之日起7天內視爲送達,所發出的手機短信或電郵,自發出之時,視爲送達。

第十九條生效及其他

19.1 本協議經協議各方簽署後生效。

19.2 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另行協商,所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協議一式四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後,報公司備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以下爲簽章欄,無正文)

甲方:乙方:

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創始股東協議書2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公司全體股東友好協商,決定對公司生產線進行股東內部承包經營,相關事項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股東會有關會議精神,結合企業實際狀況,本着實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則,由全體股東共同簽訂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書,由乙方整體承包經營。

第二條承包方實行自主經營,獨立覈算,自負盈虧的運行模式,並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

第三條企業財務管理:承包經營方根據有關財務法規和規章制度,按有利於經營的原則自行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預。

第四條承包方應依據有關政策以及工商、稅務、衛生、質監等部門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各種稅費,並嚴格參照行業服務標準,做好服務。

第二章承包基數

第五條承包方年的總承包費爲萬元整人民幣,作爲公司全體股東的收益,每年分兩次付清年承包費,即: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月_____日付清。。逾期不交,甲方有權按欠交額日千分之三收取滯納金,並可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額作扣減承包費,或終止合同。

第三章承包期限

第六條本合同有效期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七條合同期滿,承包方完成上交承包費,可自願續簽合同,但承包經營方須在期滿前六個月以正式書面形式提出是否續簽意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續簽權。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甲方權利義務

一、對公司移交給承包方承包經營管理的房產、設施、設備等資產享有法定所有權,並享有監督權。

二、監督承包方合法經營,不得干預承包經營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三、爲承包方創造良好的經營服務環境,在承包經營方按時交齊有關費用情況下,保障承包經營方水、電正常供應。

四、努力爲協助承包經營方努力做好承包期間的對外協調工作。

五、協助承包經營方努力做好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處置工作。

六、自身的給排水系統的維修,應由承包方處理,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九條乙方權利義務

一、合同期內,對公司提供的資產享有合同使用權並必須保持設備完好,正常維修費由乙方負責。如因使用期限已滿自然損壞的設施,應及時上報公司股東會審定後報廢,不得擅自處理。

二、擁有在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自主經營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三、如經營需要,對公司原車間、機械設備進行改造更新,及所屬區域內新建經營場所,必須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須經公司股東會審覈同意方可實施。對固定資產投入的批量購買要事先報公司股東會認可,費用從承包費中扣除。

四、根據市場前景和公司發展需要,乙方可自籌資金投資建設產品生產線,每銷售一瓶可按元提成作爲全體股東收益。固定資產歸乙方所有,生產經營直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滿。

五、若以公司的無形和有形資產從事進行抵押貸款等金融活動,必須經公司股東會同意,否則將追究承包經營方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六、對顧客服務要規範,認真做好顧客投訴工作,並要嚴格執行衛生清潔用品和食品的採購程序以及質保鑑定體系。

七、誠實經營,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建立良好的.社會關係,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特種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

八、做好經營期間的各項安全工作,特別是要嚴格執行消防和食品、衛生、安全等工作,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必須獨自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條任何一方違背本合同條款的行爲均爲違約行爲,守約方有權依據合同文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民法典》追究違約方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六章爭議解決

第十一條對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各方應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行,則應提請__縣人民法院予以角決。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後予以修改、另行補充。本合同若有與國家新頒佈的法規文件相矛盾之處,則以國家法規文件爲準。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五份,股東各執一份,董事會祕存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創始股東協議書3

參加成員:

決議事項:

一、全體股東同意設立_______公司。

二、公司住所爲:_______。

三、公司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_萬元。

四、全體股東選舉由_______擔任_______公司的.執行董事(根據章程約定,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_______擔任公司監事。

五、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六、本決議股東簽字後生效。

七、本決議一式_____份,股東各留_____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八、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到工商局辦理設立公司業務。

全體股東簽字或蓋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創始股東協議書4

甲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手機號碼:,電郵:

乙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手機號碼:,電郵:

丙方:,身份證號碼:

地址:

手機號碼:,電郵:

(以上一方,以下單稱“創始股東”或“股東”,合稱“全體創始股東”或“全體股東”或“協議各方”。)

全體股東經自願、平等和充分協商,就共同投資設立本協議項下公司,啓動本協議項下項目的有關事宜,依據我國《公司法》、《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公司及項目概況

1.1 公司概況

公司名稱爲,註冊資本爲人民幣(幣種下同):萬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等主體基本信息情況,以公司章程約定且經工商登記規定爲準。

1.2 項目概況

項目是一個,致力於,發展願景是成爲。

第二條股東出資和股權結構

2.1 股權比例協議各方經協商,對出資方式、認繳註冊資本、股權比例分配如下: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認繳註冊資本萬元,持有公司 %股權。

2.2 如任一股東決定以專利、商標、著作權、不動產等法定其他出資形式出資的,應依法辦理相關評估、交付或轉讓手續。

2.3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約定,按時履行出資義務,否則,其股權比例自動調整爲實際出資金額佔公司註冊資本金的比例。

2.4 公司註冊資本金到位後,如仍不能滿足公司資金需要,則全體股東應按各自股權比例追加投資,不願意出資的,則其股權比例調整爲實際出資金額佔追加投資後公司的註冊資金的比例。

第三條股權稀釋

3.1 如因引進新股東需出讓股權,則由協議各方按股權比例稀釋。

3.2 如因融資或設立股權激勵池需稀釋股權的,由全體股東按股權比例稀釋。

第四條分工

甲方:出任,主要負責。

乙方:出任,主要負責。

丙方:出任,主要負責。

第五條表決

5.1 專業事務(非重大事務)

對於股東負責的專業事務,公司實行“專業負責制”原則,由負責股東陳述提出意見和方案,如其餘股東無反對意見的,則由負責的股東執行;如其餘股東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對票的,負責股東可繼續執行方案,但CEO應就負責股東提出的方案執行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5.2 公司重大事項

對於公司重大事項,全體股東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由佔公司以上表決權的創始股東一致同意後做出決議。

第六條財務及盈虧承擔

6.1 財務管理

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規範財務和會計制度,特別是資金收支均需經公司賬戶,並由公司財務人員處理,任一股東不得擅自動用公司資金。

6.2 盈虧分配

公司盈餘分配、依公司章程約定。

6.3 虧損承擔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全體股東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股權成熟及回購

7.1 全體股東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 %,滿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的股權,仍享有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及其他相關股東權利,但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股權處分行爲。

7.3 任一股東如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將其未成熟的股權依其餘股東各自持股比例轉讓給其餘股東:

7.3.1主動從公司離職的;

7.3.2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

7.3.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被解職;

7.3.4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

7.4 任一股東的股權在未成熟前,發生因婚姻關係解除而導致股權分割,或股權繼承,或被認定爲喪失行爲能力的,參照上述第7.3款執行。

7.5 回購

如發生上述第7.3款任一約定情形的,其餘股東有權要求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以最近一輪新的融資的估值的%的價格,將已成熟的股權按其餘股東各自股權比例進行轉讓。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決定行使本條款權利的,發生該等情形的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並無條件予以配合。

第八條股權鎖定和處分

8.1 股權鎖定

爲保證創業項目的穩定,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或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前,任何一方未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協議外任何人以轉讓、贈與、質押、信託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處置或在其上設置第三人權利。

8.2 股權轉讓

任一股東,在不退出公司的情況下,如需要對外轉讓已成熟的`股權的,其餘股東按所持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讓權;如確實需要轉讓給第三方的,則該第三方應取得其餘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且對項目的所能給到的支持和貢獻不能低於轉讓方。

8.3 股權分割

創業項目存續期間,任一股東離婚,其已成熟的股權被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東地位。已成熟的股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該股東承擔),並由該股東對其配偶進行分配補償,否則,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代爲向其配偶進行補償,並按補償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 股權繼承

8.4.1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在本協議及公司章程約定:創業項目存續期間,如任一股東去世,則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取得股東資格地位,僅繼承股東財產權益;針對已成熟的股權遺產財產權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按評估價格受讓,並按向該股東繼承人支付的轉讓款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8.4.2 未成熟的股權,參照本協議第7.3款約定處理。

第九條非投資人股東的引入

如因項目發展需要引入非投資人股東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該股東專業技能與現有股東互補而不重疊;

(2)該股東需經過全體股東一致認同;

(3)所需出讓的股權比例由全體股東一致決議;

(4)該股東認可本協議條款約定。

第十條股東退出

創始股東,經其餘股東一致同意後,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權應按本協議第7.5款約定,全部轉讓給公司現有其餘股東或其餘股東一致認可的第三方。

第十一條一致行動

11.1 在公司引入投資人股東後,在涉及如下決議事項時,協議各方應作出相同的表決決定:

11.1.1 公司發展規劃、經營方案、投資計劃;

11.1.2 公司財務預決算方案,盈虧分配和彌補方案;

11.1.3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變更公司組織形式或主營業務;

11.1.4制定、批准或實施任何股權激勵計劃;

11.1.5 董事會規模的擴大或縮小;

11.1.6聘任或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11.1.7 公司合併、分立、併購、重組、清算、解散、終止公司經營業務;

11.1.8 其餘全體股東認爲的重要事項。

11.2 如全體股東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其餘股東應作出與CEO一樣的投票決定。

第十二條全職工作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經營和管理事業,不再存有任何其他業務或工作關係。

第十三條競業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勸誘

13.1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年內,不得以自營、合作、投資、被僱傭、爲他人經營等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司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關係的產品或服務的行爲。

13.2 任一股東,如違反上述約定,所獲得的利益無償歸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權的,應將已成熟的股權,應以壹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轉讓給其餘股東。

13.3 協議各方相互保證:自離職之日起2年內,非經公司其他股東書面同意,其不會勸誘、聘用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及以後受聘於公司的員工,並保證其關聯方不會從事上述行爲。

第十四條項目終止、公司清算

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項目終止,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2 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後可終止公司經營,協議各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14.3 本協議終止後:

14.3.1 由全體股東共同對公司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

14.3.2 若清算後有剩餘,全體股東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14.3.3 若清算後有虧損,全體股東決議不破產的,協議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

第十五條拘束力

本協議是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如與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約定不一致的,在全體股東股東範圍內以本協議約定爲準。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全體股東違反或不履行本協議、公司章程約定的義務,須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公司與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

如因本協議及本項目發生之爭議,協商不成的,任一股東有權向本公司註冊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通知

協議各方一致確認:各自在本協議載明的地址、手機號碼、電郵均爲有效聯繫方式,向對方所發出的書面通知自發出之日起7天內視爲送達,所發出的手機短信或電郵,自發出之時,視爲送達。

第十九條生效及其他

19.1 本協議經協議各方簽署後生效。

19.2 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另行協商,所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協議一式四份,協議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後,報公司備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創始股東協議書5

本《創始股東股權協議》(簡稱"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20xx年[]月[]日在[北京]市簽訂:

(1)[XX](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爲[43xxxxxx)(簡稱"甲方");

(2)[xxx](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爲[XX公司])(簡稱"乙方");

(3)[xxx](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爲[])(簡稱"丙方");

(4)[xxx](中國居民身份證號碼爲[XX公司])(簡稱"丁X")。

甲方、乙方、丙方與丁XX稱"一方",合稱"各方"或"四方"。

鑑於:

(1)[XX公司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爲四方爲共同創業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公司註冊資本金爲人民幣[10]萬元,註冊資金繳納方式爲[實繳];

(2)在公司發生退出事件(定義如下)前,各方承諾會持續且全職服務於公司,與公司建立不少於[四]年的勞動/服務關係,雙方簽訂並得到適當履行的《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作爲本協議繼續履行的前提條件;

(3)爲了讓各方分享公司的成長收益,各方擬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比例和方式持有公司股權。各方持有的公司股權比例將會隨公司未來吸收新的投資者而被稀釋,也可因公司回購股東的股份導致的減資行爲而做出相應調整。

有鑑於此,經友好協商,各方同意簽訂本協議,並承諾共同信守。

第一條關於公司

1.1公司名稱:XX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1.2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陽區

1.3公司的註冊資本:10萬元

1.4公司的經營範圍及期限:技術推廣服務;計算機系統服務;基礎軟件服務;應用軟件服務(不含醫用軟件);軟件開發;經濟貿易諮詢;會議服務;企業管理諮詢;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不含演出);承辦展覽展示活動;數據處理(數據處理中的銀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雲計算數據中心除外)。

第二條股權分配與預留

2.1股權結構安排

2.2各方表決權和利益分配權

2.2.1股權與分紅權

各方確認,儘管各方根據本協議、《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對公司按相同比例進行出資,但各方享有的在股東會的利益分配權,不僅以各自投入的資本作爲唯一衡量基礎,除各方另有約定外,上述比例會在其他第三方認購新增註冊資本或引入投資人時同比例稀釋。

2.2.2股權與分紅權

各方確認,作爲聯合創始人,同意作爲一致行動人,並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詳見附件一。

2.3預留股權

2.3.1預留律師合夥人激勵股權

(1)鑑於本協議簽訂時,爲了吸引合夥人加入,合理地根據合夥人貢獻分配股權,各方同意預留[5%]的股權(以下簡稱"預留股權")。根據定期(每財年)對合夥人業績考覈的結果,通過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在預留激勵股權中,向被激勵律師授予相應比例的股權;

(2)已經被授予的預留激勵股權,仍由甲方代爲持有,投票權由代持方享有,相應的紅利分配權利由被授予相應比例預留律師激勵股權的一方股東享有;

(3)尚未被授予的預留股東激勵股權,投票權由代持方行使,其分紅權由代持方行使並累積作爲員工激勵基金,具體分配由董事會決定。如發生退出事件,則各方按照其之間出資額的比例,分享該部分股權的分紅權、清算分配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價款(如退出事件之前發生股權併購)。

2.3.2預留員工激勵股權

(1)爲激勵公司核心崗位人員或對公司做出突出貢獻的員工,各方同意制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後實施。爲此,各方同意預留公司[20%]的股權(以下簡稱"預留員工股權激勵")。經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向相應員工授予激勵股權。

(2)在退出事件前,除非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及授予協議另有約定,已經由激勵對象行權或公司兌現的員工股權仍由甲方代爲持有,但相應股權的分紅權利由該員工所有。

(3)尚未行權的預留員工激勵股權,投票權由代持方行使,其分紅權由代持方行使並累積作爲員工激勵基金,具體分配由董事會決定。如發生退出事件,則各方按照其之間出資額的比例,分享該部分股權的分紅權、清算分配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價款(如退出事件之前發生股權併購)。

2.4股權備案登記

各方持有的股份,在工商局備案登記股東名冊中直接記載相應股東姓名、出資額及持股比例。甲方代持的股份,在工商局備案登記股東名冊中登記在甲方名下,各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享有該等股權對應的全部股東權利。

第三條各方承諾和保證

3.1各方均具有完全、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並具有充分必要的權利和授權以簽署本協議、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一切義務以及完成本協議項下的交易等行爲。該方簽署、交付或履行本協議不會違反任何法律、法規、規章或司法或行政部門的決定和裁定,不會違反其作爲一方的任何協議或合同。

3.2各方的出資資金來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資金及時繳付本協議所述的投資款;

3.3各方簽署及履行本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及與第三方簽訂的協議/合同的規定。

第四條各方股權的權利限制

基於各方同意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會持續服務於公司,各方以其在退出事件之前的服務獲得公司相應股權。據此,各方同意自公司設立日起,即對各方享有的股權根據本協議的規定進行相應權利限制。

4.1各方股權的成熟

4.1.1成熟安排

各方同意,在簽署本協議之日起,甲方已成熟股權爲10%;乙方已成熟股權爲7%;丙方成熟股權爲5%;丁X已成熟股權爲10%,其餘各方股權按照以下進度在4年內分期成熟:

(1)自本協議簽訂日起滿1年,25%的股權成熟;

(2)自協議簽訂日起滿1年以後,按照每月平均成熟相應的股權(共36個月)。

4.1.2加速成熟

如果公司發生退出事件,則在退出事件發生之日起,在符合本協議其他規定的情況下,各方所有未成熟標的股權均立即成熟,預留股東激勵股權尚未授予的部分按照各方之間的持股比例立即授予。

若發生下述事項中的退出事件,則各方有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售其所持有的標的股權,若發生下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件,則各方有權根據其屆時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權比例享有相應收益分配權。

在本協議中,"退出事件"是指:

(1)公司的公開發行上市;

(2)全體股東出售公司全部股權;

(3)公司出售其全部資產;

(4)公司被依法解散或清算。

4.2在成熟期內,乙方、丙方和丁X股權如發生被回購情形的,由甲方作爲股權回購方接受股權並可依據標的股權是否成熟而適用不同的回購價格。

4.3在成熟期內,甲方股權如發生被回購情形的,由乙方、丙方和丁X作爲股權回購方受讓股權並可依據標的股權是否成熟而適用不同的回購價格。如發生甲方股權被回購的情形,則甲方代爲持有的股份,由乙方、丙方和丁X按照其之間的持股比例分別繼續代爲持有。

4.4股權轉讓限制

4.4.1限制轉讓

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除非董事會另行決定,各方均不得向任何人以轉讓、贈與、質押、信託或其它任何方式,對股權進行處置或在其上設置第三人權利。

4.4.2優先受讓權

在滿足本協議約定的成熟安排與轉讓限制的前提下,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如果各方向四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轉讓標的股權,該方應提前通知其他方。在同等條件下,其他方有權以與第三方的同等條件優先購買全部或部分擬轉讓的股權,如其他方同時行使優先共購買權的,則按比例購買擬轉讓股權。

4.5配偶股權處分限制

除另有約定,公司股權結構不因任何創始人股東婚姻狀況的變化而受影響。各方同意:

4.5.1於本協議簽署之日的未婚一方,在結婚後不應將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約定爲與配偶的共同財產,但有權自行決定與配偶共享股權帶來的經濟收益。

4.5.2於本協議簽署之日已婚的一方,應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15日內與配偶簽署如附件二所示的協議,確定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爲其個人財產,但該方有權決定與配偶共享股權帶來的經濟收益,該等協議應將一份原件交由公司留存。

4.5.3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若任何一方違反本條第4.5.1款的規定,將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約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或未能依據本條第4.5.2款的規定與配偶達成協議的,如果該方與配偶離婚,且該方在公司持有的一半(或任何其他比例)的股權被認定爲歸配偶所有的,則該方應自離婚之日起30日內購買配偶的股權。若該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完成股權購買的,則該方應賠償因此給其它方造成的任何損失。

4.6繼承股權處分限制

4.6.1公司存續期間,若任何一方在公司持有的股權需要由其繼承人繼承的,則須經在公司其他各方中持有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若其他各方未能一致同意的,則其他各方有義務購買該部分股權或促使公司回購該部分股權。

4.6.2前款所述購買/回購價格爲以下兩者價格中的較高者:(1)該部分股權對應的公司淨資產;(2)該部分股權對應的由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確定的市場公允價值的[70%]。

第五條回購股權

5.1因過錯導致的回購

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任何一方出現下述任何過錯行爲之一的,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股權回購方有權以人民幣1元的價格(如法律就股權轉讓的最低價格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回購該方的全部股權(包括已經成熟的股權及授予的預留股東激勵股權),且該方於此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同意該等回購。自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該方對標的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該等過錯行爲包括:

(1)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3)泄露公司商業祕密;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對公司造成嚴重損失;

(5)違反競業禁止義務;

(6)捏造事實嚴重損害公司聲譽;

(7)因任何一方過錯導致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爲,拒不履行賠償責任的。

5.2終止勞動/服務關係導致的回購

在退出事件發生之前,任何一方與公司終止勞動/服務關係的,包括但不限於該方主動離職,該方與公司協商終止勞動/服務關係,或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職務,則至公司確認勞動/服務關係終止之日:

5.2.1對於尚未成熟的創始股東股權,股權回購方有權以未成熟創始股東股權初始投額回購離職方未成熟的創始股東股權。自公司確認勞動/服務關係終止之日起,離職方就該部分創始股東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5.2.2對於已經成熟的創始股東股權,股權回購方有權利但無義務回購已經成熟的該全部或部分創始股東股權(簡稱"擬回購創始股東股權"),尚未獲得融資前,回購價格爲(離職方已付全部購股價款+央行公佈當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若已獲得融資,回購價格爲以下之較高者:(i)擬回購創始股東股權對應的投資金額的3倍(計算公式:離職方已付的全部投資款×(擬回購創始股東股權/離職方持有的全部創始股東股權)×[3]倍);或(ii)擬回購創始股東股權對應的公司最近一輪投後融資估值的20%(計算公式:最近一輪投後融資估值×擬回購創始股東股權×20%)。自支付完畢回購價款之日起,該創始人股東對已回購的創始股東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若因離職方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過錯行爲而導致勞動/服務關係終止的,則創始股東股權的回購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第六條競業禁止和保密

6.1各方承諾,其在公司任職期間及自與公司終止勞動/服務關係起兩(2)年內,非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到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參與、經營、投資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投資於在境內外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且投資額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本總額5%的除外)。

6.2有關本協議及其附件的條款和細則(包括所有條款約定甚至本協議的存在以及任何相關的文件)均屬保密信息,本協議的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非另有規定。

6.3發生下列情形時所披露的信息不適用以上所述的限制:

(1)法律、任何監管機關要求披露或使用的;

(2)因本協議或根據本協議而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而引起的任何司法程序而要求披露或使用的,或向稅收機關合理披露的有關事宜的;

(3)非因本協議各方或公司的原因,信息已進入公知範圍的;

(4)其他所有方已事先書面批准披露或使用的。

如基於上述原因(1)、(2)披露的,披露信息的一方應在批露或提交信息之前的合理時間與其他方商討有關信息披露和提交,且應在他方要求披露或提交信息情況下儘可能讓獲知信息方對所披露或提交信息部分作保密處理。

第七條其他

7.1修訂

任何一方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修訂或對某條款的放棄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經本協議各方簽字方纔生效。

7.2可分割性

本協議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除該無效或不可執行條款以外的所有其他條款均各自獨立,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具有可執行性。

7.3效力優先

如果本協議與《公司章程》等其他公司文件不一致或相沖突,本協議效力應被優先使用。

7.4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任何其他約定的,違約方應向其他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7.5通知

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由一方發送給其他方的通知或其他通訊往來("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傳真、電子郵件),並按照下列通訊地址或通訊號碼送達至被通知人,並註明下列各聯繫人的姓名方構成一個有效的通知。

甲方:XXX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XX編碼:

電話:1821傳真:

電子郵件:

乙方:

通訊地址:XX編碼:

電話:XX公司傳真:

電子郵件:

丙方:

通訊地址:XX編碼:

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

丁X:

通訊地址:XX編碼:

電話:XX公司傳真:

電子郵件

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訊方式發生變化(以下簡稱"變動方"),變動方應當在該變更發生後的七(7)日內通知其他方。變動方未按約定及時通知的,變動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後果及損失。

7.6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起草並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權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依據該委員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仲裁語言應爲中文。

7.7份數

本協議一式五份,各方各持一份,一份由公司存檔,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無正文,爲《創始股東股權協議》簽字頁)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丙方簽字:

公司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