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備】醫療合作協議書3篇

在現實社會中,協議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簽訂協議是解決糾紛的保障。協議到底怎麼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醫療合作協議書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必備】醫療合作協議書3篇

醫療合作協議書 篇1

甲方:東沙鎮衛生醫院

乙方:舟山市東沙橫街漁市旅遊開發有限公司

爲保障遊客人身安全,及時應付旅遊過程中發生的意外突發事件,爲使傷者能得到迅速,及時和有效的治療和康復、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與義務:

甲方爲東沙鎮衛生醫院,甲方視乙方爲友好協作單位、甲方承諾給乙方以下方面的優惠政策

1、對乙方受傷工友施行三免三優先制度:

三免:免掛號費、免工本費、免住院押金。

三優先:優先就診,優先住院,優先治療

2、對於需住院病人、甲方及時收住入院,盡一切可能救治病人生命,住院費用可暫不交納,由出院一次性結清。

3、乙方送來病人甲方需及時搶救,視病人情況做各項檢查項目。

4、如乙方事後未及時繳納醫療費用,甲方有義務把乙方患者治療的有關情況通知乙方。

5、甲方可免費爲乙方提供工傷事故和醫療健康方面的諮詢,如乙方需要、甲方可派專業人士爲乙方做免費宣教。

6、乙方員工在甲方就診可享受甲方開展的各種活動的優惠。

7、乙方部門以上領導到甲方就診給予全程陪護服務。

8,甲方的治療費用,藥品收費標準必須與國家衛生部,深圳市醫療有關規定的收費標準相吻合。

9、如遇到疑難或危重病員甲方解決不了的需送上級醫院診療,甲方只提供救護車護送服務,上送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10、急救電話工傷病人免費派車

二、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負責人或聯繫方式有變動時,應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負責人有義務將甲方對其所實行的優惠政策向其職工傳達。以此可增加對員工福利的體現。

3、乙方職工到甲方就診時須出示有效證件,方能獲得相應的優惠政策。

4、乙方需在住院傷員住院時須填寫好並帶上《病人就診記帳單》交到門診收費處,出院時及時交納,結清該住院傷員的全部醫療費用。

5、乙方住院傷員和陪護人員在住院期間,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6、乙方作爲社會監督員,應積極協助監督醫護人員的服務態度和醫療質量等各項工作,並及時的提出合理建議。

7、乙方確定醫療陪同人員時,陪診時出示有效證件。

8、如有特殊情況,甲乙雙方有權隨時終止協議,但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三、雙方如有違反此協議,違約方應對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立友好協商解決。以互助互利爲原則,達成共識。

五、本協議有效期一年,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理:公章:

年日月

乙方代理:公章:

年月日

醫療合作協議書 篇2

甲方: **中醫院

乙方:

爲了推進醫院的發展,改善醫院泌尿外科診療設備,提高診療水平,擴大新技術的應用和醫療服務範圍,給患者創造一個良好的專科治療康復環境,解除廣大患者的疾苦。經雙方協商,在共同發展的基礎上決定由乙方投資醫療診治設備和技術,和甲方合作開設碎石科,開展體外碎石及配套服務業務。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管理期限。

1.合作管理方式爲:甲方提供經合法審批的醫療範圍及場所,乙方提供具體的管理模式。

2.合作期限:自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到期後乙方有合作優先權。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負責病人的掛號收費,爲碎石科提供病歷本、處方、檢查申請單、工作服、藥袋等日常工作所需的醫院通用消耗品。

2.保證正常業務工作的順利發展,保障碎石科的正常工作秩序。

3.提供兩間總面積不小於50平方醫療工作場所並配套供水供電。

4.協調辦理合作項目的審批相關手續,以及相關管理當局的關係。

5.在合作期間,碎石科屬本院科室,由甲方統一行政管理,享有同其他科室同等的權利(如農保、醫保等)。患者需要報銷農村合作醫療、醫保的,甲方應積極配合辦理報銷手續和報銷金額。

6.按期履行合同要求支付乙方的經營收入。

7.合同期內不再購買同類設備,不得開設相同科室。

8.必須協調處理合作項目產生的醫療糾紛,費用由乙方全額承擔。

9.甲乙雙方合作期間一視同仁,全院一體化,甲方醫護人員必須配合乙方醫護人員正常接診,碎石範圍的病人必須在本院處理,不得往外院送。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負責科室專科業務的推廣及廣告宣傳。

2.負責科室內部管理和日常事務。

3.負責購買科室醫療設備、提供技術指導和設備維護,並全額承擔費用。

4.按期取得應得的經營收入。

5.科室人員由乙方聘用,工資由乙方全額承擔,工作人員須有執業證及資格證等,本科室工作人員不得做與本科室無關的業務。

6乙方必須遵守醫院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和塑造醫院的良好形象。

7.乙方經濟獨立覈算,在經營過程中自負盈虧。

四:收入分配。

1.碎石科產生的碎石費、再次碎石費、碎石材料費,10%歸甲方所得,90%歸乙方所得。

2.碎石科產生的影像科檢查費、化驗費,60%歸甲方所得,40%歸乙方所得。

3.碎石科產生的藥掛號費注射費觀察費牀位費,80%歸甲方所得,20%歸乙方所得。

4.合作期內碎石科的收入單獨覈算,每月由乙方派員協助覈算和結算,並在第二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匯入乙方指定賬戶。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本協議未盡 事宜,由雙方再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醫療合作協議書 篇3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目的:爲了適應現代經濟發展的需要,保護本企業合夥人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爲提高社會經濟效益作出貢獻。

第二條 企業名稱:_________醫院

第三條 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經營範圍和方式:急診科、內科、外科、婦產科、中醫科、保健科、兒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膚科、醫學美容科、心理諮詢科、麻醉科、醫學檢驗科、病理科、醫學影像科、心電診斷、中西醫結合科。

第五條 本合夥企業合夥人共***人:

姓名 住 址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上列人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六條 合夥人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及出資比例: *** 貨幣出資 **萬元 佔___%

*** 貨幣出資 **萬元 佔___%

*** 貨幣出資 **萬元 佔___%

合夥人應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交付出資。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七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爲合夥企業財產。

合夥企業財產的分割、處分、轉讓、出資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章之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議事方式:每月召開一次全體合夥人會議。

第九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的表決方式如下:按出資額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由下列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__________。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二) 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 專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 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 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六)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 依照本合夥協議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 合夥人的基本權利義務:

(一) 合夥人的權利:

1、各合夥人都有參加執行企業事務,從事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

2、有依據合夥協議規定享受合夥企業利潤分配的權利;

3、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第十六條規定比例的數額時,有向其他合夥人追償的權利;

4、當某一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用於清償其他人債務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5、合夥人有按合夥協議規定比例分配合夥企業清償原剩餘財產的權利;

6、有權委託其他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7、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二) 合夥人的義務:

1、有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義務;

2、有依據合夥協議規定比例分擔合夥企業虧損的義務;

3、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非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5、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的權利義務:

除《合夥企業法》規定和本協議約定的事務外,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負責其它合夥企業事務的決定和實施。其義務有:

1、按照本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2、接受不參加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的監督;

3、每3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合夥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4、在其他合夥人對正在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時,應當停止該項事務的執行。如發生爭議,應提交全體合夥人決定。

第十四條不參加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1、對應由事務執行的事務,不再參加執行;

2、監督事務執行人執行事務,包括:有權檢查其執行情況;爲了解合夥企業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有權檢查帳簿;對正在執行的合夥企業事務,有權提出異議,並要求事務執行人停止執行該項事務;

3、對《合夥企業法》規定和本協議約定須由全體合夥人同意或決定的事務,有權參加決定。

第十五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利潤的分配及虧損的承擔比例如下:

合夥人姓名 出資額 利潤分配比例虧損承擔比例: *****萬元__%__%

*****萬元__%__%

*****萬元__%__%

合夥企業每年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益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

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根據前款確定並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自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第十八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限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 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 合夥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