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協議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寫協議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養殖合作協議書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養殖合作協議書 篇1
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內容及時間
1. 合作內容:甲方向乙方提供渤海黑牛50頭,雙方合作養殖,通過肉牛出欄銷售和會員領養獲得共同收益。
2. 養殖時間:自甲方將牛運達乙方牧場,並實際進入餵養操作之日起,至兩年後雙方協商確定終止養殖或延續合作。
第二條 合作方式及地點
1. 合作方式:甲方選擇不同體重和育齡的健康渤海黑牛,無償放置到乙方的牧場,由乙方無償提供養殖設施和餵養進行餵養,並作爲農莊觀光和會員領養項目。
2.甲方派遣技術人員到農莊指導肉牛養殖,並全權承擔養殖場防疫及安全平穩運行的責任;乙方負責全力支援該合作項目的經營管理,並利用其經濟能力及銷售信息輔助養殖場的發展。
3. 養殖地點:濱城區樑才辦事處東劉村“一綠農莊”。
第三條 收益分配
1.在該協議有效期內,肉牛合作養殖的肉牛出欄完成銷售之後,按以下約定進行收益分配:即肉牛銷售利潤總額減去甲方前期投資和乙方餵養投資後(以實際運行過程中甲乙雙方投資具體數目爲準。),對肉牛養殖合作淨利潤按照五五分配比例進行分成。
2.如合同終止或不能出欄屠宰,甲方收回所剩活牛,並補償乙方當年的餵養成本。
3.合同期間如有旅遊觀光和會員領養收入,歸乙方所有。
第四條 責任約定
1. 肉牛合作養殖場產權、建設使用權在乙方;肉牛的產權歸甲方。
2. 養殖場升級建設或確立商業產權或進行擴容擴大情況下,乙方具備優先權、決策權。
3. 雙方堅持以優勢互補、共享成果、共擔風險的原則進行合作養殖。
4. 如果出現重大疫情,政府對疫區進行封鎖或重大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政策改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場嚴重萎縮,銷售無法進行,本合同可協商終止,互不追究對方的經濟責任和損失。
第五條 爭議及公證
1.甲乙雙方本合作協議基於友好協商原則,在見證人監督之下,對所有爭議進行友好協商,協調解決。其他非協商爭議參照有關法律法規通過仲裁與法律機構進行裁決。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①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②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③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④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見證方存一份。
甲 方:(簽字蓋章) 乙 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見證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養殖合作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雙方本着自願、互信互利的基礎上,洛陽溪鳴莊園生態農業旅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伊川縣匯翔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養殖的約定
1、甲方給乙方提供符合養殖的地塊(按丈量爲準) 畝,地租爲每年每畝400斤小麥和400斤玉米。
2、養殖區域水、電、路基本齊全,交通便利。
3、建設10個豬舍。每棟豬舍養豬500頭,由乙方出資建設,要按xx縣新大牧業有限公司要求建築圖紙施工,項目建成後,符合新大牧業要求與驗收,豬苗飼養等其它養殖要求均要符合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的要求。
3、工程期限要求120天之內建設完工。
4、工程按圖紙建設要求建設到一半,甲方給乙方撥支持資金10萬,待到乙方養豬出肥料時甲方一次性再支付給乙方肥料款50萬元。
5、乙方養殖戶產生的糞便、沼液、污水不許自行銷售,統一給甲方使用、支配。
6、乙方有配合甲方項目驗收的義務,對外甲方可稱養
殖廠是莊園的一分子。
7、關於養豬廠的國家扶持項目資金由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扣留。
8、雙方合作期間,任何一方不能私自解除約定和變更用途。
9、甲方與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由乙方全部按合同內容要求實施,如未按甲方與新大牧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要求實施,責任由乙方承擔。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協助乙方建設豬場的水、電、路等生產要素符合要求,並保證保證車輛順利進出。
2、雙方共同負責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的地方治安、社羣關係處理、地方各級政府各項檢查工作、關係協調等事宜,以保證乙方安心生豬養殖。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負責養豬廠的建設,保證在合同期內按時完工。
2、乙方負責生豬飼養所產生的糞污的環保處理,實現糞污的資源化、無害化利用,乙方負責把肥水由一根主管道接入到園區主渠,所有肥料歸甲方所有且肥料出售收入由甲方所有。環評手續及評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違約責任
1、非因法律、法規及相關性文件之規定以及雙方合同的約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否則,違約方
應向守約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爲合同建築總成本的20%。
五、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有效期爲30年,本合同到期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重新簽訂合同。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養殖合作協議書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協議書。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座落地址:電白縣 鎮 。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進電白經濟發展。
第四條 合作經營項目是由 個協議人共同出資設立,協議人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合作項目承擔責任。合作項目以其全部財產,依法自己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項目合作的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第五條 項目合作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 元。
第六條 項目合作主要經營範圍:種植農作物、養殖魚類、禽畜類及龜類產品等。
第三章 項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第七條 項目合作人共 個,分別爲:
1、 ,住所在 ,身份證號碼爲: 。
2、 ,住所在 ,身份證號碼爲: 。
3、 ,住所在 ,身份證號碼爲: 。
4、 ,住所在 ,身份證號碼爲: 。
第四章 協議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第八條 合作項目資本全部由協議人自願出資入股(協議人即是合作項目的股東,以下簡稱爲股東)。
第九條 股東的現金出資總額 元,後稱出資金額如下:
1、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2、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3、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4、 ,以現金出資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按出資比例領取分紅。合作項目新增資本,原股東可以優先出資;
(三)按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四)對合作項目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步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表;
(五)在合作項目辦理清算完畢後時,按所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足額繳納協議書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二)在合作項目辦理清算時,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合作項目承
擔債務;
(三)股東出資後,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四)遵守本協議章程,保守協議書祕密;
(五)支持合作項目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合作項目業務發展;
(六)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出資額認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合作項目章程和有關規定。
第七章 合作項目的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規則
第十四條 合作項目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合作項目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合作項目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合作項目的年度財力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合作項目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合作項目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九)對合作項目合併、分立、變更合作項目形式、解散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合作項目協議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本章的規定執行。股東會對合作項目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合作項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項目章程所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通過。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股東會的'臨時會議可由股東提議召開。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通告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的決定作爲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合作項目設執行董事 名,不設董事會。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爲合作項目的負責人,其產生程序是由股東會選舉。
第二十一條 執行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定;
(三)制訂合作項目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合作項目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合作項目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合作項目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合作項目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制訂合作項目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員;
(十)制訂合作項目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是: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 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二)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爲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表決形式爲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二十四條 合作項目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合作項目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合作項目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合作項目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行使職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合作協議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合作項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項目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合作項目的財務。
(二)不得挪用合作項目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合作項目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合作項目資產爲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三)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在任職合作項目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合作項目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合作項目全體股東所有。除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活動。
(四)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項目祕密。
(五)執行合作項目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作項目章程的規定,給合作項目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作項目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合作項目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合作項目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合作項目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監時股東會,監事列度股東會會議。
第八章 合作項目財務、會計
第二十八條 合作項目應建立、健全如下財務、會計制度:
(一)合作項目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東審閱。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①資產負債表;
②損益表;
③財務狀況變動表;
④財務情況說明表;
⑤利潤分配表。
(二)合作項目應按照協議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三)合作項目分配當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項目法定公積金,合作項目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合作項目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合作項目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合作項目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合作項目在以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合作項目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剩利潤,可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合作項目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合作項目的虧損,擴大合作項目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合作項目資本。
(五)合作項目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九章 合作項目合併、分立
第二十九條 合作項目合併或者分立,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一)合作項目合併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本合作項目如吸收其他合作項目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合作項目解散。
本合作項目如與其他合作項目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合作項目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作項目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合作項目或新設的合作項目承續。
(二)合作項目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合作項目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合作項目
分立前的債務接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合作項目承擔。
第三十條 合作項目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合作項目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章 合作項目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一條 合作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合作項目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作項目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遇自然災害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解散。
第三十二條 合作項目解散,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合作項目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作項目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合作項目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合作項目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合作項目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剩餘財產,合作項目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條 合作項目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公告合作項目終止。
附 則
一、本協議書於 年 月 日訂立,自全體股東簽字後之日起生效。
二、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經全體股東開會決議通過的補充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併執行。
四、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確認。
協議人(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養殖合作協議書 篇4
甲方:*****養殖合作社
乙方:村集體經濟合作社
甲方合作社爲乙方合作社或(農戶)提供高品質基礎母羊、羔羊收購、養殖技術服務等。甲方給乙方提取相應的服務報酬。乙方合作社或農戶本人持社員證優先享受產品售賣服務。
一、乙方要鼓勵其合作社成員(農戶)與甲方簽訂協議。
1.乙方合作社或成員與甲方簽訂協議後,甲方有償提供高品質基礎母羊和羔羊給乙方合作社或成員改善養殖品種,並提供無償技術服務。
2.乙方合作社或成員養殖羔羊達到出售標準時,甲方負責爲乙方提供羔羊銷售信息或直接收購,收購價格高於市場行情。
二、乙方的分紅。
甲方按協議約定進行收購,甲方將提出與乙方合作社或(農戶)交易額的7%支付給乙方合作社,作爲乙方合作社的服務分紅。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