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有限公司合作協議

餐飲有限公司合作協議

甲方:好又來飲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乙方:

爲拓展本公司業務,提升本土特色小吃的文化影響力,同時獲得更好的社會經濟效益,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乙方爲其在特定區域內經營甲方的

項目,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與甲方結盟,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加盟費元

2、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以公司名義在外單獨或與他人掛牌設店,違反者將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3、甲方保證乙方與其他加盟店享受同等待遇。

4、甲方保證乙方在其經營範圍內獨家經營。(一區縣限制3~4家)

培訓與指導

1、爲使加盟店能良好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合同執行期間,甲方應向加盟店傳授必要的知識和經營技術,培訓期間食宿由甲方負責,往返車費由乙方自己承擔。

2、乙方如需甲方上門指導開業和經營,應承擔甲方派遣人員往返車費及食宿,以及每人每天200元的補助!

服務質量控制

1、爲維護加盟店售出商品品種和服務的一致性,維護公司的整體形象,甲方向乙方提供好又來專用祕製配料,甲方保證貨源供應。保證按成本價收費。收到貨款後三日內保證發貨。

商標、服務標誌及相關權利

1、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標、服務標誌及其相關權利的所有權均歸屬於甲方。

2、公司給所有結業學員發:授權牌一個,服裝兩套、特製卷饃鍋一個(限學習卷饃者)

3、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標和服務標誌。

4、乙方應在經營中向顧客提供良好的服務,維護甲方品牌的聲譽、信譽和良好形象。

5、雙方在此明確,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權期內、在指定區域內甲方商標、服務標誌的使用權和產品的經銷權,這並不意味着甲方商標、品牌及商譽等相關知識產權的任何轉讓、許可。

特許經營代理權限介紹:

1、代理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總部在該許可代理區域內不再發展第二家加盟店,該區域只能由代理商發展直營店或者加盟店。

2、在許可代理區域內有意向加盟的投資者由總部轉交給代理商,由代理商與投資者簽定合同,設備由總部按成本價統一供應;總部在徵得代理商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協助代理商發展加盟店,但收取的費用30%上交公司,作爲培訓和管理費用,70%返還代理商。

備註: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餐飲有限公司合作協議 [篇2]

某餐飲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協議內容摘要:

經甲乙雙方平等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一、合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約到期經雙方協商可以續約。

二、合作方式:

1、甲方以位於呼和浩特市金橋開發區世紀五路的呼和浩特市鑫海聖都康體餐飲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營業面積約16000平方米)的資產所有權爲合作標的,並享有此協議規定下的利潤分配權。

2、乙方以個人抵償金壹拾萬元方式參與合作並出任公館執行總經理,在甲方的監督下全面負責公館的日常經營與管理,24小時在店不關手機保持通訊暢通,第一時間處理緊急事務,並享有此協議規定下的利潤分成權。

三、合作金額:

1、簽約之日乙方須打入甲方帳戶十萬元(以入帳日期爲準),方可進場行使經營管理權。

2、乙方須保證甲方營業場所每月營業收入不低於壹佰伍拾萬元基數(小寫:1500000元),或保證公館不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