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學聯考成績複覈的辦法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評卷工作考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湖南大學聯考成績複覈的辦法

第二條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大學聯考)成績複覈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相關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客觀、準確的原則。

第三條成績複覈工作在省大學聯考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和省大學聯考評卷仲裁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在大學聯考成績公佈之後,考生如對本人分數有異議,可以申請複覈大學聯考成績的準確性。

第五條申請複覈的事項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答題卡)、是否有漏評、漏閱等;小題得分是否漏統(登)、各小題得分合成後是否與提供給考生的成績一致等方面。成績複覈不重新評閱試卷,評分標準、評分細則的寬嚴問題不在複查範圍之內。考生不得查看答卷。

第六條需要複覈成績的考生應於6月27日下午17時前(逾期不予受理,未申請查分的考生視爲自動放棄查分)持本人成績複覈申請表(式樣見附表1)、准考證到報考所在地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辦理(應屆畢業生也可在當時報名參加大學聯考的報名點辦理)。複查申請只能由本人(或考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交,不可代辦。

第七條成績複覈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省教育考試院督查處和紀檢監察人員對複覈分數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須於6月28日上午8時前,將申請複覈成績考生的信息通過“管理平臺”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將於7月1日12時前通過“管理平臺”將查覈結果反饋至各個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由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通知到考生,同時通過系統打印“成績複覈通知單”(式樣見附表2)給考生。

第八條考生對複覈結果仍存有質疑的,7月5日下午17時前(逾期不予受理)持本人“成績複覈通知單”、准考證到報考所在地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辦理申請再次複覈。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須於7月6日上午8時前,將申請再次複覈成績的考生信息報省教育考試院。

第九條再次複覈由省大學聯考評卷仲裁組組織實施,經仲裁組再次複覈後,做出最終認定結論。仲裁組認定結果由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書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條成績複覈費爲每科次20元。如果複覈後的考生成績有變化,省教育考試院將按規定程序予以變更,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重新打印更正後的大學聯考成績通知單發放給考生本人,並將已收費用退回申請人。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適用於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複覈,由湖南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