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細則模板

第一條 爲激勵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71號)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鄂財教發[2007]88號)精神,結合我院獎學金評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定細則模板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於獎勵資助我院全日制高職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爲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未受過任何校紀校規處理;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無曠課行爲,上學年所學課目平均成績在85分以上,無補考紀錄;

5、通過學院貧困生的認定,當年被確定爲學院資助對象;

6、若學生獲得學校級以上(不含學校級)表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定。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爲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和評審程序

1、學校成立以學校領導組成的領導小組,校學生工作部是各類獎學金、助學金歸口職能部門,明確爲學生資助中心負責,國家獎(助)學金日常管理、組織工作。

2、學校成立由學生工作部、團委、教務處、財務處、紀委、院學生會等部門組成的國家獎(助)學金複審機構。各校區領導負責指導和督促各二級學院成立相應的初審組織,確定專人負責申請、評審過程策諮詢、異議申訴、宣傳解答工作,與學校學生工作部對口,公佈聯繫人電話。

3、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二級學院輔導員遞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4、二級學院輔導員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結果和本辦法進行審覈,在適當範圍內徵求主要任課教師意見,提出享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初步名單並報二級學院領導。

5、二級學院領導和評審小組對輔導員上報的名單進行初審,應慎重地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名單確定後進行不少於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審覈確認後上報學生工作部,填寫湖北省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名單備案表並附二級學院評審報告(經校區部長審覈簽字),並上傳電子文檔。

6、同一學年內,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在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同時可以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和學院設立的獎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

國家獎學金。學校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九條 校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和各二級學院要切實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真正用於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條 校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和各二級學院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覈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拆分,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生工作部(學生資助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學校希望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發放工作,各二級學院加強宣傳引導工作,使全校師生受到教育鼓舞,強化學生努力學習專業知識技能的熱情,營造一種學習上“比、學、趕、超”的氛圍,促進學院良好學風的形成。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