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衛生法律法規等基本知識試題答案

  (一)A1型題、X型題

醫藥衛生法律法規等基本知識試題答案

[A1型題]

1 B 2.A 3.C 4.B 5.C 6.A 7.B 8.C 9.D

10.A 11.D 12.B 13.A 14.A 15.C 16.D 17.D 18.B

19.A 20.D 21.D 22.C 23.D 24.B 25.B 26.C 27.D

28.C 29.D 30.A 31.D

[X型題]

32.A B C D 33.A C 34.B C 35.A B C 36.A C D 37.A B C D

38.A C D 39.A B C D 40.A B C 41.A B C 42.A C D 43.A B C

44.A B C 45.B C 46.C D 47.A B C D 48.A B C 49.A D

50.B C D 51.A B 52.A B C D 53.A B C D 54.A B C D 55.B C

56.A B C D 57.A C D 58.A B C 59.A B C D 60.A B C D 61.A B C D

62A B C D 63.A D 64.C D 65.A B C D 66.A B C D

  (二)名詞解釋

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經過註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2.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

3.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4.單獨或者組合使用於人體的儀器、設備、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軟件; 其用於人體體表及體內的作用不是用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的手段獲得;但是可能有這些手段參與並起一定的輔助作用。

5.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爲藥品通用名稱

 (三)簡答題

1.醫師的執業要求: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並遵守有關的執業規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的宗旨是:爲了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

3.護士的義務是: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諮詢的義務。

4.對業務水平、工作成績等考覈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覈,對考覈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覈不合格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5.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1)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2)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的情形有: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7.護士有以下情形的,受理機關不能給予註冊:

(1)服刑期間;(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被中止或取消註冊;(4)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8.申請首次護士註冊須填寫《護士註冊申請表》,並向註冊機關繳驗的材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2)身份證明;(3)健康檢查證明;(4)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9.醫療器械的使用旨在達到以下目的:(1)對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監護、緩解;(2)對損傷或者殘疾的診斷、治療、監護、緩解、補償;(3)對解剖或者生理過程的研究、替代、調節;(4)妊娠控制。

10.醫療機構不能使用的醫療器械有:(1)未經註冊、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醫療器械;(2)對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重複使用。

11.醫療機構的藥劑人員調配處方的要求是:(1)必須經過覈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2)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3)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12.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種類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13.護士中斷註冊5年以上者,需辦理再次註冊的條件爲:(I)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牀實踐3個月;(2)向註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14.國家對醫療器械實行分類管理。第一類是指通過常規管理足以保證其安全性、 有效性的醫療器械。第二類是指對其安全性、有效性應當加以控制的醫療器械。第三類是指植入人體;用於支持、維持生命;對人體有潛在危險,對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須嚴格控制的醫療器械。

15.護士的違法行爲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1)未經護士執業註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2)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3)護士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範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註冊直至取消其註冊。

  (四)論述題

1.(1)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2)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3)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4)參 羽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5)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7)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2.(1)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2)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爲患者服務;(3)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4)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5)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3.(1)未經護士註冊者(包括護理員)不得從事護士工作;(2)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 專業實習,以及連續五年以上未經註冊者在註冊前進行臨牀實踐的,必須按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3)護理員從事護理工作,必須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4)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5)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