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職工崗前安全知識培訓考試題庫(附答案)

1、 個體防護是保護人身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

煤礦職工崗前安全知識培訓考試題庫(附答案)

2、 礦長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3、 氣味發臭是老空水的特徵。

4、 檢漏裝置是指當電力網路中漏電電流達到危險值時,能自動切斷電源的裝置。

5、 阻燃電纜是指遇火點燃時,燃燒速度很慢,離開火源後即自行熄滅的電纜。

6、 纏繞式提升絞車必須設置鬆繩保護裝置並接入安全迴路和報警迴路,在鋼絲繩鬆弛時能自動斷電並報警。

7、 抽出式通風礦井在主通風機停止運轉的一定時間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會降低。

8、 工會組織應參加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

9、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運輸炸藥。

10、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11、 滑移支架是由單體液壓支柱與可滑移頂樑組合而成的簡易支架。

12、 安全決策是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危險源或特定的安全問題,根據安全標準和要求,運用安全科學理論和分析評價方法,系統地收集分析信息資料,提出各種安全措施方案,經過論證評價,從中選擇決定最優控制方案並予以實施的過程。

13、 單相觸電是指人體某一部位觸及一相帶電體的觸電事故。

14、 強制性安全培訓是指有關法律法規作出硬性規定必須進行的安全教育培訓形式。

15、 井下探查往往是疏幹降壓或截源堵截水等防治水措施合理制訂的先行步驟和重要依據。

16、 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明確下井帶班的作業種類、下井帶班人員範圍、每月下井帶班的次數、在井下工作時間、下井帶班的任務和職責權限、日班與夜班比例,以及考覈獎懲辦法等。

17、 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18、 《煤礦安全規程》第九十五條規定,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

19、 《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九條規定,採煤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應採取鬆動爆破措施處理。

20、 《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六條規定,採用水力採煤法進行回採時,兩個相鄰小階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間的錯距,不得小於5m。

21、 《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六條規定,採用水力採煤法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過25°的巷道,明槽必須封閉,否則禁止行人。

22、 《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七條規定,當採高超過3m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板,防止片幫傷人。

23、 《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七條規定,綜採工作面傾角大於15°時,綜採支架必須有防倒、防滑的安全措施。

24、 “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必須符合設計、管理標準要求,且具備自動切換功能。否則,必須停止作業,立即整改。

25、 生產礦井每班必須至少有一名副總工程師以上管理人員帶班下井,深入重點區域和關鍵環節,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26、 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

27、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中關於“瓦斯超限作業”,是指: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井下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28、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中關於“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的解釋中對“主要通風機”的正確要求是:有備用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能力相匹配。

29、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中關於“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的解釋中對“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的正確要求是:安裝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

30、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中關於“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的解釋中對“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的正確要求是: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31、 不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的採掘工作面和其他作業地點,嚴禁放炮作業。

32、 軌道斜巷、皮帶輸送機道嚴禁設置風門。

33、 採煤工作面必須在構築全負壓通風系統後,方準回採。嚴禁_非正規回採_.

34、 井下放炮作業,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 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

35、 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於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於40m3/min時不是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於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於40m3/min時爲高瓦斯礦井。)

36、 排放瓦斯必須執行“撤人、斷電、限量”三原則,嚴禁_一風吹__。

37、 凡絕對瓦斯涌出量大於5m3/min的回採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於3m3/min的掘進工作面、預測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採掘工作面,或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時,必須進行瓦斯抽放工作,採煤工作面必須實行“先抽後採”、掘進工作面必須實行“邊掘邊抽”。

38、 綜採、綜放工作面兩道的消防管路管徑不得小於100mm,炮採放頂煤工作面必須有一趟消防管路管徑不得小於100mm,普採工作面必須有一趟消防管路管徑不得小於75mm,其它地點消防管路管徑不得小於50mm。

39、 採煤機、掘進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採煤機割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動壓不得低於2Mpa,外噴霧動壓不得低於_1.5MPa_____。掘進機作業時,內噴霧動壓不得低於3Mpa,外噴霧動壓不得低於_1.5MPa_;否則,必須使用噴霧加壓泵站。

40、 採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_1%時,必須停止用煤電鑽打眼;爆破地點附近_20_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嚴禁爆破。

41、 安全第一就是要始終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優先考慮從業人員和其他人員的安全,實行安全優先的原則。

42、 三同時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安全管理措施,是一種事前保障措施。

44、 安全警示標誌,一般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構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們對危險因素的注意,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

45、 正常的能量轉移是傷亡事故的致因。

46、 漏電會導致人身觸電。

47、 漏電保護可作爲保護接地的後備保護。

48、 綜合滅火法以封閉火區爲基礎,再採取向火區內部注入惰氣、泥漿或均衡火區漏風通道壓差等措施的滅火方法。

49、 走向斷層是斷層的走向與煤(巖)層的走向平行或近於平行的斷層。

50、 接地裝置是各接地極和接地導線、接地引線的總稱。

51、 煤礦主要負責人是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52、 《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七條規定,綜採工作面在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53、 《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七條規定,綜採工作面支架、刮板輸送機、煤壁必須保持直線。

54、 《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五條規定,採用掩護支架開採急傾斜煤層,掩護支架接近平巷時,應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

55、 《煤礦安全規程》第七十二條規定,採煤工作面的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

56、 《煤礦安全規程》第七十二條規定,採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啓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57、 《煤礦安全規程》第七十四條規定,耙裝作業開始前,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懸掛在耙鬥作業段的上方。

58、 《煤礦安全規程》第七十五條規定,高瓦斯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59、 《煤礦安全規程》第七十一條規定,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60、 《煤礦安全規程》第七十一條規定,掘進機停止工作和檢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並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

61、 《煤礦安全規程》第七十一條規定,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

62、 《煤礦安全規程》第十八條規定,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採區都必須至少有3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

63、 《煤礦安全規程》第十八條規定,井巷交叉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64、 《煤礦安全規程》第四十八條規定,嚴禁在採煤工作面範圍內再佈置另一個採煤工作面同時作業。

65、 《煤礦安全規程》第四十八條規定,一個採區內同一煤層不得佈置3個及以上回採工作面同時作業。

66、 《煤礦安全規程》第四十六條規定,開鑿或延伸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

67、 《煤礦安全規程》第四十六條規定,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並設紅燈。

68、 《煤礦安全規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下向上掘進250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

69、 《煤礦安全規程》第四十四條規定,煤巷採用錨杆支護時,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

70、 斜井開拓主要適用於煤層傾角不大,埋藏較淺,地層條件較簡單的井田。

72、 用人單位必須爲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73、 周邊眼的作用是增加自由面。

74、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爲,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75、 煤層底板等高線圖可以反映煤層空間形態和構造變動的重要地質條件,是煤礦設計、生產、儲量計算的基礎。

76、 使觸電者儘快脫離電源是救活觸電者的首要因素。

77、 安全生產是爲了使生產過程在符合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生產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險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的總稱。

78、 老頂是位於直接頂之上的有一定厚度的堅硬岩層,由砂岩、石灰岩、砂礫岩組成。

79、 安全行爲科學是研究安全行爲和不安全行爲的規律,實現激勵安全行爲、防止行爲失誤和抑制不安全行爲的應用性學科。

80、 規章是由國務院組成部門(部、委、局等)以及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81、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係主體由於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82、 僞頂一般爲泥質頁岩、頁岩、砂質頁岩等不穩定的岩層組成,其厚度由幾米到數十米。

83、 “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是各行各業都必須遵循的安全生產基本方針。

84、 “每循環進0.6m,每晝夜5個循環”屬循環作業。

85、 “三同時”是指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86、 “追機作業”屬勞動組織。

87、 《安全生產法》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88、 《安全生產法》規定,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投入用於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89、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

90、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

91、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爲3年。

92、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3、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保證企業安全生產所應當達到的最基本的條件。

94、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

95、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是爲了嚴格規範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的。

96、 《爆破安全規程》對礦山巷道規定的最大允許質點震動速度爲:圍巖不穩定,有良好支護的,其速度爲10cm/s。

97、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98、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政府關閉該煤礦,並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99、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舉的15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爲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100、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規定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

101、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是國務院制定的。

102、 《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通風、採掘、機電、地質等單位有關人員編制,並有礦山救護隊參加。

103、 《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必須在每年開始前1個月報礦務局(礦)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批准。

104、 《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是煤礦企業爲了防止事故發生和一旦發生後預先制定的搶險救災方案,是進行事故救援活動指南。

105、 《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106、 《礦山安全法》是爲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採礦業的發展而制定的。

107、 《煤礦安全規程》第44條規定,軟巖使用錨杆支護時,必須全長錨固。

108、 《煤礦安全規程》第八十八條規定,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時,停產3天以上的採煤工作面,恢復生產的前一班內,應鑑定衝擊地壓危險程度,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09、 《煤礦安全規程》第八十二條規定,井下開拓巷道不得佈置在嚴重衝擊地壓煤層中。

110、 《煤礦安全規程》第八十二條規定,開採嚴重衝擊地壓煤層時,在採空區不得留有煤柱。

111、 《煤礦安全規程》第八十五條規定,對衝擊地壓煤層,巷道支護嚴禁採用剛性支架。

112、 《煤礦安全規程》第八十一條規定,防治衝擊地壓的措施中,必須規定發生衝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113、 《煤礦安全規程》第八十一條規定,開採衝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衝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114、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探水時,探水鑽進之前,必須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閘閥,進行耐壓試驗,達到設計承受的水壓後,方準繼續鑽進。

115、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採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遇到有突水預兆時,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

116、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八十條規定,採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採區正常涌水量。

117、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八十條規定,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在其總容量的50%以上。

118、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八十條規定,新建、改擴建礦井或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119、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並採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

120、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探水眼的佈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定。

121、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

122、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所允許的地點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只有在查清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的巷道頂部和支架背板後面無瓦斯積存,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時,方可作業。

123、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鑽孔接近老空,預計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

124、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復被淹井巷前,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

125、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涌出的問題,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126、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鑽進時,發現煤巖鬆軟、片幫、來壓或鑽孔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鑽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鑽進。

127、 《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採時,必須超前探放水,並建立疏通排水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