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律日」法律知識測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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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律日」法律知識測試題

  一、名詞解釋(每小題5分,共20分)

1.法律制裁 答:法律制裁廣義指依據法律對違法者採取的懲罰措施。一般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狹義指刑事制裁與民事制裁。追究法律責任,實施法律制裁,必須由國家的專門機關實行,具有國家強制性。

2.法律援助制度

答: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爲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合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

3.無因管理

答: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爲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爲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爲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

4.行政賠償

答:行政賠償指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因職務上的違法行爲給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簡答題(每小題10分,共30分)

1.繼承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答: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有十二項,分別是: 1、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 2、繼承權男女平等; 3、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4、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協商處理遺產; 5、養老育幼,照顧病殘者; 6、限定繼承; 7、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結合;

8、執法監督繼承; 9、遺囑自由; 10、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11、遺產不輕易收歸國有; 12、發揮遺產應有效應。

2.爲什麼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不適合中國的國情?

答:西方三權分立制度不適合我國國情。其一,我國不存在三權分立制的經濟基礎。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與這種國家性質相適應的只能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其二,我國不存在實行三權分立的歷史前提。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等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是我們黨領導人民進行長期革命鬥爭的產物,是人民羣衆的歷史選擇。

其三,我國實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方面體現了廣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證了人民意志的統一和國家權力的統一,保證了決策的效率。

3.簡述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徵。

答: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徵有:(一)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二)犯罪未得逞;(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特徵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三、案例分析題(每小題10分,共50分)

1. 喪妻的`朱某與離異的孫某於2005年10月結婚,剛結婚時兩人感情還可以,然而時間一長,由於孫某身體不好不能幹活,對朱某父母不好,加上孫某經常與前夫聯繫,朱某與孫某產生了矛盾,一爭吵朱某就動手打孫某,發展到後來,朱某一看見孫某在街上就拳打腳踢往家拖,羞辱、毆打成了家常便飯。2006年5月28日,孫某在衆人面前又遭到了朱某的毆打和羞辱,不堪忍受屈辱的孫某回家服毒自殺,經搶救無效死亡。

朱某的行爲構成什麼罪?爲什麼?

答:朱某的行爲涉嫌家庭暴力罪,因其致孫某服藥自殺,可作爲量刑加重的一個情節。

2. 2006年1月10日下午,唐正強、張顯先駕駛一輛桑塔納轎車從蘇州市來到由中國太平洋建設集團中山路橋公司承建的如皋市如皋港經濟開發區長青沙環島東路建設工地進行踩點,後於當日夜間,唐正強、李恆東、張恆、張顯等人駕駛麪包車,到該建設工地,採用大力鉗剪鎖、皮管吸油等手段盜竊負10號柴油。盜竊過程中,被該公司負責看管工地的陳某發現,陳某即出面阻止,李恆東、張顯等人即將陳某推進工棚,對其實施了毆打。後唐正強等人將工地油罐內負10號柴油2.65噸劫走,價值人民幣14045元。

唐正強、張顯先等行爲人構成何種犯罪?請說明定罪的法律依據。

答:唐正強、張顯先等行爲人構成搶劫罪。以暴力方法搶劫公共財產。

3. 2006年12月19日,經家政部門介紹,陳某來到某加工廠,受僱在該廠從事燒鍋爐和夜間巡邏工作。同日,陳某住宿在該廠內。次日7時許,某加工廠職工發現陳某在該廠院內一平房內死亡。後經法醫鑑定,確認陳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發後,陳某的妻子杜某痛不欲生,在心情稍有平復後攜帶5歲的女兒,多次找廠領導解決賠償事宜,某加工廠都以種種理由予以推脫。無奈經歷了喪夫打擊又索賠無果,杜某把某加工廠告上了法庭。

某加工廠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爲什麼?

答:應承擔民事責任。因陳某與加工廠之間形成僱傭關係,且在該廠工作時間內死亡,雖有可能其死亡是因自己的工作疏忽所致,但陳某的家人仍可以存在僱傭關係爲由要求該廠承擔民事責任。

4.2004年2月,李某向楊某個體經營的自行車商行購買了A牌電動自行車一輛,李某給付價款1450元。楊某將A牌電動自行車使用說明書、電動自行車保修卡和合格證隨車交付給李某,其中保修卡中“三包”內容記載:前叉開焊、脫焊、斷裂,“三包”時間爲3年,服務內容爲免費更換。2006年5月,李某騎該電動自行車下班回家,在行駛過程中由於前叉突然斷裂致李某跌倒受傷。李某受傷後被送往當地中心衛生院住院治療。2006年8月,海安縣人民醫院法醫鑑定所對李某的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結論爲李某目前牙齒損傷缺如,確係因車前叉斷裂摔傷所致,構成十級傷殘。

李某應當向誰主張自己的權利?

答:李某可向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商、供貨商、銷售商要求賠償。

5.毛某與張某系朋友關係,而張某則通過牛某相識秦某。其後不久,張某得知秦某需要借款,其遂將秦某需要借錢的消息傳遞給毛某。2004年9月4日,毛某帶張某前往秦某的制線廠考察秦某的償還能力後,決定借款給秦某,但因故未成。2004年9月7日,毛某將秦某、牛某通知到海安一漁館內再議借款事宜,其朋友張某也被一併叫來。協商一致後,秦某立下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毛某人民幣壹拾貳萬壹仟元整。用期三個月於2004年12月7日歸還,如到期不還本人自願每天罰款伍佰元一天。借款人秦某 2004.9.7.。”一併到席的雙方朋友張某、牛某均在借條上寫下“本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並在擔保人後簽名。其後,毛某按約向秦某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後,秦某未能歸還,引起訴訟。

依照法律規定,對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民法、合同法、擔保法相關法律規定,秦某應向毛某承擔償還責任。張某、牛某做爲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毛某可以此借條向秦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秦某償還121000元、利息以及違約金;也可以向張某、牛某提起訴訟,張某、牛某在清償欠款後,向借款人秦某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