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陽沙灘運動會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2015年海陽沙灘運動會

山東省海陽2015年第三屆亞洲沙灘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海陽2015年第三屆亞洲沙灘運動會(以下簡稱海陽亞沙會)知識產權的保護,維護海陽亞沙會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與海陽亞沙會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行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海陽亞沙會知識產權,是指與海陽亞沙會有關的特殊標誌、商標、專利、商業祕密、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具體包括:

(一)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的名稱、會徽、會旗、會歌、格言;

(二)海陽亞沙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稱、徽記、口號、域名和其他標誌;

(三)海陽亞沙會的名稱、會徽、吉祥物、口號、會歌、會旗;

(四)海陽亞沙會的火炬、獎牌、獎盃、紀念品等專用物品的設計;

(五)海陽亞沙會組織委員會舉辦的藝術表演、拍攝的影視宣傳片、策劃的開幕式和閉幕式創意方案以及其他創作成果;

(六)與海陽亞沙會有關的其他知識產權。

以上各項所稱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和縮寫。

使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當經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或者其授權的機構許可後方可使用;使用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的,應當經海陽亞沙會組織委員會許可後方可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海陽亞沙會知識產權權利人,是指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和海陽亞沙會組織委員會。

本規定所稱海陽亞沙會知識產權相關權利人,是指經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或者海陽亞沙會組織委員會許可使用海陽亞沙會知識產權的被許可人和其他合法權利人。

第五條 海陽亞沙會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循維護亞洲奧林匹克運動尊嚴、專有權利不受侵犯和依法保護、合法使用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維護海陽亞沙會知識產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專利、版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陽亞沙會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公安、文化、體育、質量技術監督等其他部門,配合做好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海陽亞沙會組織委員會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保護海陽亞沙會知識產權:

(一)申請特殊標誌登記;

(二)申請商標註冊;

(三)申請專利;

(四)申請版權登記;

(五)對商業祕密採取保密措施;

(六)申請知識產權海關備案;

(七)域名註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盜用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和海陽亞沙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義,從事募捐、徵集贊助、製作發佈廣告、組織宣傳等活動。

第九條 禁止下列侵犯海陽亞沙會知識產權的行爲:

(一)未經許可,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展覽和其他活動中違法使用與海陽亞沙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二)僞造、擅自制造與海陽亞沙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與海陽亞沙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標識;

(三)變相利用與海陽亞沙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的;

(四)未經許可,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商戶等名稱中或者在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違法使用與海陽亞沙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誌、商標、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五)未經許可,以營利爲目的實施海陽亞沙會專利;

(六)未經許可,在產品、產品包裝、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上違法使用海陽亞沙會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