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遠東運動會

發佈部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體委

第六屆遠東運動會

發佈文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體育運動委員會: .

爲了切實加強對1994北京第六屆遠東及南太平洋地區殘疾人運動會(以下簡稱“遠南”運動會)會徽及吉祥物標誌的保護,保證會徽及吉祥物標誌的.嚴肅性,特通知如下:

一、“遠南”運動會會徽及吉祥物標誌所有權屬“遠南”運動會組委會。

二、除新聞宣傳外,凡需使用“遠南”運動會會徽及吉祥物標誌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向運動會組委會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取得《標誌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使用;未取得《標誌使用許可證》者,不得使用。

三、《標誌使用許可證》不得轉讓,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四、使用會徽及吉祥物標誌時,應保持其形象完整、準確,不得改動。

五、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會徽及吉祥物標誌作爲商標使用或申請商標註冊。

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標誌使用許可證》,擅自在商品上或其它經營活動中使用“遠南”運動會會徽及吉祥物標誌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將《標誌使用許可證》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收繳其《標誌使用許可證》,並沒收非法所得,對轉讓者或許可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凡私自僞造《標誌使用許可證》者,可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凡使用“遠南”運動會會徽及吉祥物標誌形象不完整、不準確或改動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可收繳其《標誌使用許可證》。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至“遠南”運動會組委會撤銷之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