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鑑定職業病

一、法律依據

怎樣鑑定職業病

1、職業病屬於工傷的範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2、職業病的診斷鑑定,適用《職業病防治法》

3、勞動合同及拖欠工資等,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二、訴求事項

1、工傷保險是國家法定保險,企業沒有爲員工建立保險並交納相關費用,屬違法行爲,應判令企業爲員工補充建立工傷保險,並補繳相關費用。

2、懇請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爲你母親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及工傷認定。

注意:如果自己辦理,必須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申請診斷鑑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報銷所有診斷、鑑定費、醫療費等,併發放所有合法待遇。

例如: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4、單位沒簽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從2008年2月1日起算應當再支付13個月的工資,連同拖欠的工資共須支付15個月的工資。

5、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三、注意事項

1、能收集到的證據,你儘可能收,收不全不要緊,按國家有關規定,此類案件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仲裁或法院會責令用人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據材料

2、應該先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受理或仲裁不利再到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我國衛生部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職業病目錄》,職業病主要有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並職業中毒、職業性腫瘤和其它職業病共10類115種疾玻

參照《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鑑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診斷所需資料的,職業病診斷與鑑定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關人員證明材料、衛生監督機構或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診斷或鑑定結論。其中還規定,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牀表現之間必然聯繫的',在排除其它致病因素後,應當診斷爲職業玻

衛生局須對當事人實施鑑定

本案中,王某不服“無職業性慢性鉛中毒”的診斷結論,向被告申請鑑定,同時提供了自述材料、相關人員證明材料,已履行了其個人所能盡到的舉證義務。被告在受理了原告的鑑定申請後調取了原告的職業病診斷材料,未能全部獲得法律規定的鑑定所需資料,但即便“已窮盡了通知和取證方法”,被告也未能按照衛生部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此外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中,對受理原告鑑定申請的時間前後不一致,又未能作出合理解釋,行政行爲存在瑕疵。

對於原告王某訴訟請求被告作出“確認患有職業脖的鑑定結論,法院認爲“該結論的作出,須由被告組織的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進行實體審查後才能確認”,因而駁回原告請求;判決撤銷南京市衛生局今年6月對王某作出的《職業病鑑定終止通知書》,責令衛生局於本判決生效後六十日內對原告是否患職業病組織鑑定。

健康維權有法可依

獲悉該案判決結果後,勞動部門相關人士也對廣大從事特殊職業的勞動者提出建議,若在工作期間發生疾病並懷疑所得疾病爲職業病,應及時到當地衛生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對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鑑定後仍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職業病診斷和鑑定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