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論文

司法鑑定制度已經成爲當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我國的司法鑑定制度不斷的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影響着司法鑑定功能的發揮。本文簡單論述了司法鑑定改革的重要性,分析了現實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完善司法鑑定制度的措施。

司法鑑定論文

當今世界,正經歷着一場全球性的科技革命,基因技術、信息技術以及納米技術的使用讓我們更深刻地體會到科學是最高意義上的革命力量。科學技術的發展給司法鑑定帶來了許多的機遇。然而,司法鑑定本身也存在很多的不完善之處,在實踐當中也存在很多的問題,影響着司法鑑定功能的發揮。司法鑑定制度的改革已經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1 司法鑑定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指派或當事人委託,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作出判斷的一種活動。”[1]隨着訴訟制度的完善以及科技的進步,作爲一種客觀公正的科學手段,司法鑑定被廣泛地應用於訴訟領域,愈來愈多的案件藉助於司法鑑定作爲定案和判決依據。司法鑑定已經成爲當代各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鑑定是藉助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解決與案件有關的某些專門性問題的主要手段,它在訴訟活動中起着其它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借助科學儀器和化學藥物的特殊性能,揭露人的視力不能見和不易見到的某些事實;能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客觀、準確、及時地記錄和固定犯罪現場上物證、痕跡;能利用科學的鑑別、分析方法,來確定物質的成分、性質,查明某些事實形成的原因;能利用同一認定的科學方法,對客體的異同作出科學的結論。

2 目前我國司法鑑定制度存在的問題

2.1 司法鑑定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國至今尚無統一的司法鑑定立法,造成實踐中鑑定機構的設立條件無統一規定,鑑定人的資質條件無統一標準,鑑定的標準無統一規範,鑑定程序無統一規則,鑑定的法律責任無具體規定。例如我國現行法律對鑑定次數就沒有作出限制,造成實踐中當事人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無休止地鑑定下去。雖然近年國家各司法機關相繼制訂了一些調整司法鑑定的內部文件,但內容粗細不均,規範不一,難以適應訴訟領域逐步拓寬、新型案件不斷出現、鑑定範圍日益擴大的新情況。

2.2 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有待進一步完善

缺乏統一的管理體制,是目前我國司法鑑定管理的最大症結。從機構設置上看,我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都有與之工作相適應的鑑定機構,造成鑑定機構設置相互重複,形成了各自爲鑑的管理體制,這種“自偵自鑑”、“自檢自鑑”、“自審自鑑”的管理體制,缺乏制約和監督,從而降低了司法鑑定的權威性,損害了司法公正。再者,由於司法鑑定主體和鑑定程序不明確,在具體實踐中,何爲鑑定的法定部門難以明確,同時,鑑定的方式、步驟、期限和鑑定迴避等程序方面也不規範、不統一,從而影響了司法鑑定結論的真實性。

2.3 鑑定過程的封閉、不規範

在目前的司法鑑定制度的改革中,司法鑑定過程的公開、程序、被監督尚未引起人們普遍關注。根據現行司法鑑定實踐,由委託單位出具委託書,提供所有案件材料後,委託單位就退出鑑定過程,缺乏對鑑定過程的監督,由於鑑定啓動權在司法機關,案件當事人除鑑定工作需要配合鑑定外,無權對鑑定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有些根本就不知道進行鑑定一事,導致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缺乏信任。其次,鑑定資料的真實性也缺乏質證。

3 司法鑑定制度的完善

3.1 制定統一的司法鑑定規範

司法鑑定的規範發展,需要各方面的保證。制定統一的司法鑑定法律法規,則是司法鑑定制度改革最強大的推動力和最堅強的支持力,也是改革成果的鞏固過程。在法律中應對司法鑑定的啓動權、鑑定人的訴訟地位及權利義務、司法鑑定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出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