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小孩未上戶證明的流程步驟

小孩的戶口是很重要的,如果是未上戶的該怎麼解決的呢?未上戶的證明範本是怎樣?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小孩未上戶證明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辦理小孩未上戶證明的流程步驟
  小孩未上戶證明案例

地方與地方法規不一樣,我戶口在濟南,我小孩戶口在河北,好了,給我小孩子上戶口的時候也非要個未上戶口證明,結果濟南公安局戶籍科的人說沒有這個證明,不能開。結果怎麼樣,找找人,給小孩子上好戶口了。

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小孩父母戶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管轄的,還需要提交未上戶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派出所出具該小孩未在其管區上戶的證明,申報時戶口登記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3週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人員按戶口補登程序申辦,到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受理,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監護人書面申請,出生醫學證明、居委會(村委會)證明、社區或責任區民警與補錄人員見面談話材料的調查材料,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3週歲至未滿16週歲補登戶口的,自受理之日起16個工作日辦結;年滿16週歲補登戶口的,自受理之日起32個工作日內辦結。

找派出所好好溝通一下嘛,實在不開你只有要求石家莊這邊的派出所出函了哦,如果石家莊這邊不出你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解決。你只需要將申請入戶的相關資料提交給派出所,按程序派出所接收後要審查,如果差資料他應當書面告知,你就可以憑這個告知書找吉林那邊了。

我小孩出生後本想隨母上戶,母方需父方提供未上戶證明,而幾次找到父方開證明,不管城區還是計生處還是派出所戶籍處都不開具證明,說是法律規定在母方上戶不需證明,如要開證明須母方派出所發公函,但母方派出所不幹,這樣下來我們兩邊跑都沒用,現在小孩也幾個月了還不讓上戶,有這道理嗎?

憑出生證就可上戶口,若孩子在父親處已上過戶口,則當地派出所應在出生證上蓋章註明戶口已報.因此,只要你孩子的出生證上未有已報戶口的簽章,就可報戶口.

我剛剛辦過,我跟老婆也是跨省婚姻,給兒子上戶,開了很多證明這些,又費時間又費錢,還麻煩,順便鄙視譴責政府地腐-敗!

  小孩未上戶證明範本

茲有我轄區×××,性別:××,身份證號:××,其子(女)××,出生日期××,未在我所上戶。

特此證明!

××派出所(蓋戶口專用章)

××日期

  2017上戶新政策規定節選

兩條“紅線”

《意見》特別明確兩條不可逾越的“紅線”:

一是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這是對政府行爲明確了“高壓線”,暢通了戶口登記的渠道,使戶口登記迴歸本來職能,體現了社會治理水平。

二是切實保障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基本權利。這既是戶口登記管理必須堅守的法律“底線”,也是保障每個公民享有權利的民生“底線”,任何單位和個人決不允許損害公民享有的戶口登記和其他合法權利。

三個原則

凡是無戶口人員,不管是什麼時候、什麼原因產生的,都要及時爲他們依法辦理戶口登記。《意見》提出“三個原則”,爲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提供了思路和辦法。

一是依法辦理、保障權益。按照法律規定,既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權益,爲他們參與社會事務、行使權利義務提供保障,又要在戶口登記上堅持依法辦理,保證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

二是區別情況、分類解決。造成無戶口問題的原因錯綜複雜,爲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時,需要根據無戶口問題產生的原因,分類實施登記戶口政策。

三是綜合配套、部門協同。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工作涉及多部門政策銜接,《意見》明確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並要求各有關部門清理有關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計劃生育、收養登記等方面的法規政策,需要與《意見》進行無縫銜接;無戶口人員落戶後,相關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

八類人員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註銷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註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的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覈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