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的證明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一定都接觸過證明吧,證明是覈驗一個人的身份、經歷或一件事的真實情況時所寫的一類文書。什麼樣的證明纔是規範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轉賬的證明,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轉賬的證明

轉賬的證明1

xxxxxxxx有限公司:

本人身份證號:請將我存入貴單位 款(人民幣大寫) 元),轉入 賬戶,如因此發生經濟糾紛,與貴單位無關!本人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後附身份證複印件)

特此證明!

  經辦人:

  年 月 日

轉賬的證明2

只有銀行轉賬證明沒有借條證明的法律效力

沒有借條只有匯款憑證和銀行流水的,可以選擇以不當得利爲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歸還不當得利(即所借的款項)。

根據民事訴訟舉證規則,被告對所收到的匯款不屬於不當得利的主張負舉證義務,如果被告不能證明所得款項不是不當得利或證明該款項是其它的正常往來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會判決對方歸還不當得利。

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債權人沒有借條可以打官司嗎

我國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爲,其內容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它是最有力的證據,被公認爲證據之王。在借貸關係中,借款人親自出具的借據,就是有力的書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的情況下,法院是不會支持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的。

規範的借條應具備哪些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只有銀行轉賬證明沒有借條證明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