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辦理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的流程

股東的主體是經常會變的,但關於資格的證明要怎麼辦理呢?這類證明書的範本是怎樣的呢?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辦理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的流程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清單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注①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4、變更有關登記事項應當同時提交的文件:

▲變更名稱的:

A、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B、字號查詢證明;

C、變更“行政區劃名稱”的,還應當提交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核準證明。

▲變更住所的:

A、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B、新住所使用證明注①。

▲變更法定代表人的:

A、經公司蓋章的原章程複印件(提交了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的,此項免提交);

B、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原件和身份證明覆印件注⑥。

▲變更註冊資本的:

A、股東(大)會決議;

B、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注③④;

C、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A)公司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報紙上登載減資公告至少三次的證明;

(B)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辦理公司註冊股東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確認,是當前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股東權的行使、股權轉讓、股東會議決議效力的認定等多類糾紛案件,都直接或間接涉及股東資格的確認。目前,我國許多公司運作不規範,冒名股東、隱名股東、名義股東、乾股股東等股東資格的確認糾紛越來越多。實踐中,對工商登記、實際出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等證據的運用差異極大,使得這類糾紛的處理比較混亂,筆者考察了多起同類型股東資格確認案的處理,並對此問題進行探析,以期使該問題得到立法上的重視,減少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糾紛時過大的彈性。

一、法律規範層面的問題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應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等,同時規定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並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也對公司設立和股東變更時股東的登記作了相關的規定。但是,這些規範在表述股東及其資格時有一個特點,即司法操作性、可訴性不強;各自的證明力及相互關係不明確,導致對其產生不同的理解。

首先,對股東資格取得的條件理解不同。有人認爲,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可以推導出我國公司法採用的是實際出資主義,股東就是公司的出資義務人。據此理解,在審理股東資格確認案時,就會側重於以當事人是否實際出資來認定股東資格,而不會優先考慮工商登記、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形式要件。也有人認爲,工商行政部門的核準登記是當事人取得股東資格的必要條件和必經程序,股東資格的有無,應該以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是否以股東的身份被記載於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爲準。另有人認爲,公司股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的六項特徵,否則,就不是完整意義上的公司股東等。總之,對股東資格取得條件的不同理解,直接關係到在股東資格確認案中對股東特徵的不同選擇。

其次,對工商登記的法律效力理解不同。我國對工商登記乃至整個商業登記沒有一個完整而明確的規定,對登記的效力也未說明,但有時必須對工商登記的效力作出解釋,並以該解釋爲基礎來確定。一種理解是:公司的工商登記是國家公權力對公司這一營利性主體的營業實施的.管理,屬於行政法律範疇。它須由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登記行爲和主管機關的審覈登記行爲組成,又稱爲“依申請的行政行爲”。它與商事主體所從事的多以表意爲特徵的民事行爲不同,工商登記行爲主要體現國家意志,屬於行政法律行爲。也有人從另一角度理解工商登記的公法性:工商登記屬於商組織法範疇,商組織法有明顯的強制性規定,因而屬於公法。工商登記的公法性及因其強制規定所體現出來的公示力,使其成爲法院在審判中優先採用的證據,任何股東資格確認糾紛,都應優先使用該類證據。另一種理解差異表現在工商登記的設權性或證權性功能上。有人認爲,公司的工商登記具有創設權利主體或者創設法律關係的效果,設權登記事項一經確定即屬強制登記事項,如未登記則不能產生創設權利主體或者法律關係的效力,據此認爲,工商登記機關的核準登記是確立股東資格的必要形式和必經程序。相反,工商登記的證權性功能越來越得到理論界的支持。該觀點主張公司進行工商登記,並沒有人從登記中獲得新的利益,登記行爲只是使已有的商業活動發生私法上的效力或得以對抗第三人;登記最大的價值在於它的公示力,而此種公示力是對外的。特別是1998年德國商法典修訂後,此觀點得到了許多國家立法上的響應。該法典規定,經營營利的人就是商人,除非依種類或規模無須以商人方式進行營業。也就是說,無論自然人或法人,只要從事商營業就是商人,登記是一種義務,但不是取得商人資格、獲得從事商業活動的權利的前提條件,可以說,商業登記僅僅只具有對商事主體的權利加以確認的效力。筆者認爲,在處理因公司的交易行爲而引發的有債權人介入的股東資格爭議時,因交易行爲與工商登記的公示力相關,因此以工商登記文件中對股東的記載來確認股東資格;但在處理公司內部的不涉及公司交易行爲的股東資格爭議時,則着重考慮爭議股東的真實意思,而不依賴於工商登記。

二、審判實踐層面的問題

由於公司法沒有對股東資格給出明確的規定,相關論著的定義也不一致,法官在司法審判中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審判實踐經驗的積累和典型案例的總結。概括而言,法官在審理股東資格確認案時,一般會考慮以下原則:維護公司法律關係的穩定性,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體現商法的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

首先,在法律不明確的情況下,判例的作用增大。一些典型案件的審理結果,會獲得理論界的較大關注,從而影響其他法官對該類案件的審判。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市對外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市靜安商樓與上海市百樂門經營服務總公司、上海寶城商業房地產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案的裁判,就爲多個同類案件的審理所借鑑。可以說,該案的審判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甚至,理論界有人把該案由一審中採用“真意主義”到二審中採用“表示主義”的轉變視爲司法實踐中“一個可喜的跡象”,這似乎更加強化了該案的指導性,使該案二審的裁判思維獲得了某種普遍性的意義。

  公司股東變更流程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2.工商局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覈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覈實事項告知書》,工商管理局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覈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覈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髮《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股東變更的申請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資料和完成公司股東變更所需要的程序,我們的公司股東資格就發了變化。新的股東將取代原來的股東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

公司股東變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

企業提交名稱《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複印件;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准予變更的證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

6、新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複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變更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登記適用本規範。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