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具證明的請示範本

出具證明必然是有重大的事情,這類的證明就是一種請示的表現。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於出具證明的請示,希望對大家有用。

關於出具證明的請示範本

  關於出具證明的請示篇(一)

省公安廳治安總隊:

近年來,公民辦理社會各項事宜要求公安機關出具證明家庭親屬關係和本人身份的戶籍證明情況十分突出,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已明確規定了居民身份證的.使用範圍和作用,但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申請辦理結婚登記、銀行開戶、掛失、貸款、參軍、申請營業執照、養老保險、養老金年審、公證、抵押、購房、考試、應聘、低保等事項均要求公安機關出具戶籍證明。甚至因本人和單位在辦理存社會保險、房產證、文憑等證書時姓名填寫筆誤與居民身份證不一致或遺產繼承、房產過戶、死亡等情況,相關單位也要求公安機關出具姓名、親屬關係、死亡註銷戶口等戶籍證明。

由於現行戶籍政策、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公安機關應出具戶籍證明,哪些情況下不應出具很難把握,如不明確界定和規範勢必會造成羣衆的不滿,甚至上訪投訴和形成社會焦點問題,爲此,特請示省廳予以明確,以便在嚴格執行戶籍政策的前提下做好便民利民的工作。

妥否,請批示。

十堰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章)

二00七年四月二十。

  關於出具證明的請示篇(二)

各派出所:

現將省公安廳治安總隊《關於對十堰市公安局治安支隊<關於公民要求公安機關出具戶籍證明的請示>的批覆》轉發給你們,請傳達到窗口民警及責任區民警。

戶政處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湖北省公安廳

關於對十堰市公安局治安支隊《關於公民

要求公安機關出具戶籍證明的請示》的批覆

廳治安網字[2007]71號

  關於出具證明的請示篇(三)

十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

你支隊《關於公民要求公安機關出具戶籍證明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已明確規定《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合法證件。因此,經過戶口登記機關覈准並制發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能直接證明公民身份,公民憑證參與社會活動,公安機關不再出具戶籍證明。公民發現信息不一致的,應及時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更正手續。公民辦理戶口遷移或被司法機關覈查現實身份情況時,公安機關應視情出具戶籍證明。公民要求出具非公安機關登記管理權限內的項目證明時,公安機關應告知公民到相應主管部門申請法定證明。

湖北省公安廳治安警-察總隊

二00七年五月一日